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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岭乡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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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8263708J/202200479
文  号
来 源
云岭乡
公开日期
2022-12-15
中共云岭乡委员会 云岭乡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岭乡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2-15 20:03     浏览次数:3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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岭发〔2022〕155号                       签发人:安*

中共云岭乡委员会 云岭乡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岭乡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村、各服务中心(站所)、各办公室:

现将《云岭乡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中共云岭乡委员会

                                    云岭乡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17日

云岭乡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

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共中央政治局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的实施细则、《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云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内公务接待工作运行机制的通知》(云办通[2018]22号)、《中共迪庆州委办公室 迪庆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迪庆州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迪办发[2020]8号)和《中共德钦县委办公室 德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钦县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德办发[2020]6号),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乡党委、人大、政府的国内公务接待(不包含外事接待,以下简称公务接待)行为。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国内公务接待,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本实施细则里提到的接待单位是指乡党政办及第二条所涉及部门。

第四条   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五条   按照统筹协调、分级管理、对口接待的公务管理机制,对本级公务接待工作实行集中管理,由乡党政办公室统筹协调组织实施。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业务检查、考核、督查、调研的团组;省内外来访的一般性工作考察团组;各部门自行邀请项目洽谈、经贸活动、业务交流的团组,由各部门、团体按照对口、对等的原则承办接待。

公务接待工作按照归口牵头负责的原则,我乡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由乡党政办负责联络协调,制定和报批总体工作方案,组织实施,督促落实。乡党政办公室适时参与总体工作方案的制定和开展准备工作,负责做好食宿等服务保障工作,乡公车管理员做好车辆服务保障工作。

(一)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含退出现职)赴云岭;党中央派出赴云岭开展专项工作的工作组;省委常委赴云岭;各省(区、市、州、县(市、区、县)党政代表团或党委代表团赴云岭;我乡党政代表团或党委代表团外出参观、考察、学习交流和经贸合作等,由乡党政办公室牵头负责。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含退出现职)赴云岭;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机构派出或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机构领导率队赴云岭开展专项工作的工作组;省人大正部级领导赴云岭;各省(区、市、县)人大代表团赴云岭,由乡党政办公室具体负责。

国务委员(含退出现职)赴云岭,国务院派出赴云岭开展专项工作的工作组,各省政府代表团赴云岭,省政府正部级领导赴云岭,由乡党政办公室牵头负责。

全国政协副主席(含退出现职)赴云岭,全国政协及其机构派出或全国政协机构领导带队赴云岭开展专项工作的工作组,各省(区、市、县)政协代表团赴云岭,省政协正部级领导赴云岭,由乡维稳办公室牵头负责,必要时按程序报乡党政办公室。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派出赴云岭开展专项工作的工作组;省纪委、省监委派出赴云岭开展专项工作的工作组,由乡党政办公室牵头,乡纪委办公室具体负责。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含退出现职)赴云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出赴云岭开展专项工作的工作组,由乡党政办公室牵头,乡司法所具体负责。

(二)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含退出现职)赴云岭,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机构派出或由省人大常委会机构领导率队赴云岭开展专项工作的工作组;州人大常委领导赴云岭;州人大及其常委会机构派出或由州人大常委会机构领导率队赴云岭开展专项工作的工作组;各州(市)、县(市、区)、乡(镇)人大代表团赴云岭,乡人大代表团外出参观、考察、学习交流和经贸合作等,具体由乡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牵头负责必要时按程序报乡党政办公室。

(三)各州(市)、县(市、区)乡(镇)政府代表团赴云岭,省政府副部级领导赴云岭;州政府厅级领导赴云岭;县政府处级领导赴云岭;乡政府代表团外出参观、考察、学习交流和经贸合作等,由乡党政办公室牵头负责。

(四)各州(市)、县(市、区)政协代表团赴云岭,省政协副主席赴云岭;州政协领导赴云岭;县政协领导赴云岭;乡政协代表团外出参观、考察、学习交流和经贸合作等,由乡维稳办公室牵头负责,必要时按程序报乡党政办公室。

(五)州纪委、州监委派出赴德钦开展专项工作的工作组,由县纪委县监委牵头负责必要时按程序报县委办公室。

(六)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高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含退出现职)赴云岭;省高级人民法院、省高级人民检察院派出赴云岭开展专项工作的工作组;州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州中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赴云岭,州中级人民法院、州中级人民检察院派出赴云岭开展专项工作的工作组;县基层人民法院院长、县基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赴云岭,县基层人民法院、县基层人民检察院派出赴云岭开展专项工作的工作组分别由乡司法所、乡维稳办牵头负责必要时按程序报党政办公室。

(七)厅级领导赴云岭,由对口中心(站所)或办公室牵头负责,并按程序报党政办公室。

(八)省级部门派出赴云岭专门工作组,我乡按要求成立联络保障机构的,由联络保障机构牵头负责。

(九)涉藏地区重要公务接待,由寺管局牵头负责必要时按程序报党政办公室。

(十)外事及港澳地区接待工作,由党政办公室牵头负责。

(十一)到我乡报道、采访或帮助宣传工作的各类媒体来宾,由乡文化站牵头负责必要时按程序报党政办公室。

(十二)党政办公室牵头负责以外的党和国家领导人和省部级领导(含退出现职)公务接待以及公务接待需主要领导出面的,由相应牵头中心(站所)或办公室提出方案报乡党政办公室统筹协调。

第六条   公务接待应当控制范围。由乡党政办公室参与、保障和组织实施的接待范围为:

(一)到我乡视察工作的党和国家领导人(含退出现职);中共中央委员、候补委员,全国人大常委委员,全国政协常委委员;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的正副部级干部(含退出现职),各省市自治区的正副部级干部(含退出现职);到我乡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的省级领导(含退出现职)

(二)到我乡视察、指导、检查、调研和考察的中央及国家部委办局、本省国家机关副厅以上领导及州级四套班子副厅以上领导(含退出现职);

(三)解放军及武警部队副师级(含退出现职)以上干部到我乡需要地方安排的;

(四)代表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到我乡检查、指导工作的工作组;

(五)省外、州外到我乡考察、调研、经济交往和从事其他公务活动的副厅级以上领导干部;

(六)州外、县外到我乡考察、调研、经济交往和从事其他公务活动的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

(七)友邻地区前来我乡调研、考察、经济协作和从事其他公务活动的乡级以上党政领导;

(八)到我乡投资、开展扶贫援助工作的来宾及上级交由我乡接待的外宾;

(九)到我乡报道、采访或帮助宣传工作的各类媒体来宾;

(十)由乡党委、政府承办或协办的重大活动,经筹备领导小组报乡党委、政府审批同意后,按专项接待程序办理;

(十一)到我乡调研、考察、督查、检查及帮助工作的需要由我乡负责接待的其他人员。

各接待单位不得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国家工作人员不得随意增加与公务活动无关的行程安排,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当由个人负责的费用,不得在公务活动中接受、参与违反规定的吃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

第七条   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次、人员数量,禁止异地间无实质内容、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点)举办会议和活动。

第八条   应当建立和完善客情报告制度。各村(社区)、各中心(或站所)或办公室接到厅局级领导赴云岭客情信息后,应第一时问报党政办公室,并按程序做好审批转党政办公室。党政办公室按方案做好相关工作。

第九条   严格实行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严格按照批准的接待方案执行。因公务活动确需接待的,由派出単位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公务活动事由、主要日程安排和人员名单等。接待单位应当按照来函内容,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按照公务接待审批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一)上级机关直接通知到乡党政办公室的接待任务,按乡党政办公室主任批示办理;通知到各中心(站所)、办公室的符合乡党政办公室组织实施的接待任务,由党政办《云岭乡公务接待审批表》,并附派出单位公函,分类归口报党政办公室主任批示后安排相关接待事项。

党委、人大符合接待范围的接待任务,由乡党政办填写《云岭乡公务接待审批表》,并附派出单位公函或文件,由乡党政办公室主任审核并报请主要领导同意后,再由乡党政办公室组织实施。

乡政府符合接待范围的接待任务,由牵头乡党政办填写《云岭乡公务接待审批表》,并附派出单位公函或文件,由乡党政办公室主任审核并报请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再由乡党政办组织实施。

(二)接待单位要统筹安排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以接待。

部级以上领导到我乡开展公务工作的,应由牵头部门确定行程内容、人员名单等并整合食、宿、行制定接待手册。

第十条   应当建立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公务接待任务结束后,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主要包括接待事由,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和主要行程安排,就餐、住宿和用车安排,主宾人数、陪同人员人数、工作人员人数以及接待费用开支等情况,接待清単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第十一条  应当简化接待礼仪,不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铺设迎宾地毯、不摆放花草,不组织专场文艺演出,不安排接见合影,不安排宴请。除中央规定外,不组织干部群众迎送。特殊情况确需安排车辆迎送的,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迎送,原则上可由接待工作人员向来宾行少数民族迎送礼仪。

严格按照中央八项规定控制陪同人数,我乡陪同领导按乡党政办公室拟定方案安排;外事来宾,按国际惯例报请主管领导审批安排;商务来宾,由对口接待单位负责人陪同;新闻媒体来宾,由宣传部门协调陪同领导。不搞层层多人陪同,严格控制工作人员人数。

接待单位应当科学合理的安排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以利于公务活动开展。安排外出考察调研的,应当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不得走形式、走过场。外出考察调研应该由考察牵头单位确定的考察路线、时间、人员名单后通知接待单位,接待单位将食、宿、行整合到接待行程中。考察期间产生的费用,原则上由考察人员回原单位报销。

第十二条   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办法,在定点饭店或者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安排,执行协议价格。接待单位按标准代订房间,接待对象房费自理,回本单位凭住宿发票等有效凭据按规定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照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接待单位确因保障工作需要安排工作人员的,按标准安排保障住房,所产生的房费可由接待单位承担。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出差补助标准安排接待对象的住宿用房,省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可以安排普通套间,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可以安排单间,其余人员按标准安排。房间内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不布置鲜花等需要重新采购的与防高原反应无关的用品。

第十三条   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接待对象应当向接待单位按照标准交纳餐费。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1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总人数的1/3,由乡党政办公室按照陪餐标准严格安排陪餐人数

工作餐一律不安排山珍海味等名贵菜肴,以地方家常菜、特色菜为主,不得提供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菜品数量必须与就餐人数相对应,不得造成浪费。除重要外事、商务活动等规定允许以外,公务接待一律不上酒、不提供香烟。不得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用餐。用餐标准: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每人每天230-310元

副国级领导每人每天210-290元

省部级领导每人每天190-270元

厅局级及相当职务领导每人每天170-250元

其他领导来宾及工作人员每人每天150-210(每人每天指午餐和晚餐)

第十四条   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根据接待对象人数及考察研究地点交通路况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省部级领导、地厅级领导以上上级未安排接待用车的安排接待用车及随行接待工作人员;县处级领导由我乡科级以上领导全程陪同的,根据工作需要安排接待用车及随行接待工作人员;其余情况由牵头部门报乡党政办公室按实施细则和工作实际自行安排,乡党政办公室视工作实际安排接待工作人员。

第十五条  公务接待中需要听取汇报、召开座谈等,需租用会场的,由乡党政办公室预定会场,会场布置做到精简、协调、严肃、大方。

第十六条   应当加强对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实行接待费支出总额控制。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

要严格执行公务接待标准,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七条   各村、各中心(站所)(含参照本实施细则的部门)参照本实施细则公务接待工作餐开支标准和接待车辆使用标准。接待住宿应当按照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接待对象在当地的差旅住宿费标准。

第十八条   接待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财经纪律和财务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公务接待费的审核报销和使用管理,严格实行接待经费报销审批程序,从严控制接待费用支出。对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的费用不报销。接待费报销原则上应当坚持一事一结算制度,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

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严格控制现金使用量。具备条件的地方一律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九条   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内部接待场所,不得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者装饰、超标准配置家具和电器。

应当积极推进机关所属接待、培训场所的管理和利用,建立接待资源共享机制,并报同级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备案。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应当建立健全服务经营机制,积极推行企业化管理,推进劳动、用工和分配制度与市场接轨,建立市场化的接待费结算机制,降低服务经营成本,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逐步实现自负盈亏、自我发展。

第二十条   乡党政办应当会同财政所等站所,加强对本级党政机关和下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公务接待规章制度制定情况;

(二)公务接待标准执行情况;

(三)公务接待经费管理使用情况;

各中心、各站所应当于每年1月31日以前汇总上一年度的公务接待情况,报乡党政办和财政所备案。

第二十一条   财政所应当对同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同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经费进行审计,并加强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的审计。

第二十二条   乡公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所按年度组织公开本级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有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乡纪委应当将公务接待工作纳入问责范围。应当加强对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进行通报。

第二十四条   应当积极推进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公务接待提供住宿、用餐、用车等服务。推行接待用车定点服务制度。机关后勤服务管理的公务接待定点场所,要积极配合完成好公务接待,有关标准按照国家及省关于国内公务接待规定和要求执行。非机关后勤服务部门管理的公务接待定点场所,由上一级公务接待管理部门会同当地党委、政府或者有关单位协调按照有关规定给子保障。

第二十五条   公务接待活动中确因安全需要安排警卫的,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合理安排警力,尽可能缩小警戒控制范围,尽可能缩短警戒控制时间,不得清场闭馆,把对民生的影响降到最小。公务接待安排应适应警卫安全需要,为警卫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公安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警车,不得违反规定实行交通管控。

第二十六条   因招商引资等工作需要,接待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因公来访人员的,由公务接待管理部门依据云南省相关制度,另行制定管理规定,实行单独管理,明确标准,控制经费总额,注重实际效益,加强审批管理,强化审计监督,杜绝浪费。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为名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第二十七条   参与接待的人员要熟悉和掌握接待相关规定,掌握接待工作规律,做到思路清晰、计划周密、主次分明、机动灵活,以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发扬严谨细致、勤俭高效的工作作风。凡参加公务接待活动的领导及工作人员,要做到举止大方、文明礼貌、服务热情、耐心周到,突出涉藏地区特色,维护云岭形象。

第二十八条   各村的公务接待应当严格参照本实施细则并完善本村公务接待制度。

第二十九条   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云岭乡人民政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云岭乡党政综合办                2022年10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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