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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岭乡人民政府)

索引号
748263708J/202200478
文  号
来 源
云岭乡
公开日期
2022-12-15
中共云岭乡委员会 云岭乡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岭乡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2-15 20:01     浏览次数:1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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岭发〔2022〕154号                       签发人:安*

中共云岭乡委员会 云岭乡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岭乡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村、各服务中心(站所)、各办公室:

现将《云岭乡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中共云岭乡委员会

                                    云岭乡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17日

云岭乡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差旅费管理,完善公务活动管理制度保障出差人员工作及生活的基本需要,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参照《德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钦县县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德政办发[2021]19号)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云岭乡乡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差旅费是指单位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出差工作人员必须按照规定提出出差申请报经单位领导批准,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控制差旅费规模和支出管理,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交通费

第五条   交通费是指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并凭票报销。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级别

(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车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正副处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二)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提倡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因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可乘坐飞机,并据实凭票报销。未按等级乘坐交通工具,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三)乘坐飞机、火车、轮船、客车等交通工具,每人每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连同机票、车船票报销。往返的专线交通费凭票实报实销,州外单程每次不得超过150元,州内单程每次不得超过40元。

(四)赴县城出差每人每天20元。

(五)由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不得报销交通费。

第七条  乡级单位工作人员到本州县和昆明、大理、丽江等客运公司直达目的地出差,本人提供不了相关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票据的,可按下列情形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一)个人不能提供双程或单程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票据的,按照本办法附件“规定行政区域内城市间交通费补助标准”,给予本人报销双程或单程的补助。

(二)个人一次到同方向的两个以上不同目的地出差,只能按照本办法附件“规定行政区域内城市间交通费补助标准”最远目的地的标准给予补助报销。

(三)个人一次到不同方向的两个以上不同目的地出差,按“规定行政区域内城市间交通费补助标准”,分别给予报销德钦至不同目的地的补助。

第八条  已参加公务用车改革后的机关公务员在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内(果念村玖农顶小组)执行公务,由个人自行选择出行方式,自行负担出行费用,单位不予报销任何费用。

第三章 住宿费

第九条  住宿费是指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条  出差住宿费在出差目的地限额标准内凭住宿发票实报实销。

(一)赴州外出差的,按财政部公布的中央单位工作人员出差的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详见附表2)。

(二)县外出差的(含州府所在地),每人每天380元。

(三)乡内出差下乡,每人每天160元。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住宿。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住宿的,应当向住宿宾馆交纳住宿费,不得向接待单位转嫁接待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二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

赴州外出差的,按财政部公布的中央单位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费标准包干使用。

赴州内出差的,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100元。

乡内出差下乡人员伙食费实行定额包干(不含乡政府所在地内),当天往返的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50元;

当天不能返回的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100元,返回当天补助标准为50元。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推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 报销管理

第十五条  住宿费规定标准内凭票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在规定标准内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差旅费报销手续,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机票、车票、住宿发票、公务卡刷卡凭条等凭证。非客观原因在出差期间绕道等发生的差旅费,由个人自理。

第十七条  个人在报销城市间交通费补助时提供不了相关票据的,须凭经单位领导签字批准的出差任务、目的地、往返时间等材料,作为报销的凭据。补助个人的城市间交通费,在差旅费中列支。同时,个人除按照本办法附件“规定行政区域内城市间交通费补助标准”给予报销双程或单程的补助外,并按照我乡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天仍可以报销乡内交通费。

第十八条  乘坐火车、轮船及其他交通工具连续乘车超过2小时的可加报一天的伙食补助费。连续乘机时间超过5小时的可加报半天伙食补助费。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第二十条  因工作需要派出人员脱产学习,由派出单位每人每天补助伙食费50元,培训费按发票报销,往返途中的食宿费和交通费按正常出差规定报销,学习期间不享受交通费。在单位所在地学习的,不报销伙食费和交通费。

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到州县级单位挂职锻炼的每人每天补助伙食费50元;工作人员到州外挂职锻炼的每人每天补助伙食费60元,挂职期间不报销住宿费和交通费,往返途中的食宿费和交通费由所在单位按正常出差规定报销。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到基层挂职锻炼,下派工作队等,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每人每天补助伙食费40元(另有文件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在途期间的食宿费和交通费按照差旅开支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交通费和食宿费等费用,由调入单位按差旅费规定报销。

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因退休所发生的交通费和食宿费等费用,由所在单位按差旅费规定报销。

第二十五条  单位在职职工住院及护理人员的补助标准单位在职职工因病住院的,经单位同意进行适当补助。凡不符合《德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钦县县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德政办发[2021]19号)规定的,单位一律不予以补助。在职职工住院时间在一个月以内,职工每人每天补助50元、护理人员每人每天补助40元;住院时间在一个月至六个月以内的,职工每人每天补助40元、护理人员每人每天补助30元;住院时间在六个月以上长期住院的,职工每人每天补助标准35元、护理人员每人每天补助20元;护理人员限报销1人。住院职工及护理人员往返途中住宿费和交通费(不含单位派车)按照正常出差规定报销,以上补助由病人所在单位以医院出具的票据为凭报销。

第二十六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不报销食宿费,往返交通费按照正常出差规定报销。

第二十七条  财务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费用的不予报销。

第六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八条  各村、各站所、各服务中心要加强对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差旅费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要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批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完整、真实。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礼品、礼金等;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整改,违规报销的资金予以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规定。有些特殊单位,因工作性质需要一定时间进行进山、进村蹲点巡视,属于正常的工作服务,不属于差旅费报销范畴,可以参照差旅费补助标准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但不得突破差旅费乡内补助标准的50%,并报乡政府审批。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在执行中,如遇县级国家机关差旅费调整,我乡将根据财力情况做出相应调整。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云岭乡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附件:规定行政区域内城市间交通费补助标准

(此页无正文)

云岭乡党政综合办                2022年10月17日印发

主办:德钦县人民政府 承办:德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云南省迪庆州德钦县行政中心4楼 运维电话:0887- 8412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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