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水行政执法监督,规范水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省、州关于河道非法采砂有关规定,2024年5月8日,德钦县水务局接到县公安局拖顶派出所案件移交通知:5月7日,发现金沙江拖顶念萨段有人非法采砂,现将案件移交水务局,进行后续处置。
当天德钦县水务局安排工作人员前往拖顶交接,并开展现场调查,在经过两天的调查、走访、现场核实,确定涉案人和某某在金沙江拖顶乡念萨村段有使用大型设备非法采砂行为,前后共计两次;进入河道道路为原有,和某某修缮后使用,所使用大型设备为和某某个人所有。
办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德钦县水务局与5月8日对和某某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经过后续的调查、讨论,鉴于违法事实清楚,当事人所涉砂石量小、主动配合,我局与5月20日下达处罚决定书(德水罚〔2024〕2号),处罚内容为1.责令对其进入河道道路进行封路、绿化等整改措施;2.罚款 2400元。涉及整改费用由和某某承担。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十二条。 此件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