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迪庆州水务局对某二级公路工程开展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时发现,该项目建设过程中,征占地面积、弃土场位置与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发生较大变化,建设单位未依法履行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手续,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迪庆州水务局根据存在的问题下达检查意见并要求依法完善水土保持方案变更审批手续。2023年8月23日,建设单位仍未完成水土保持方案变更审批手续,迪庆州水务局决定依法对该项目建设单位“未批先变”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2023年10月9日,香格里拉市水务局下发《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调查询问通知书》,10月18日,对建设单位受委托人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对该案件予以立案,并发放《权利义务告知)书》。10月31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19〕172号)水土保持违法行为违法情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决定对该二级公路建设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叁拾伍万伍仟元(¥355000.00)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在当日送达了《水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水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利,于2023年11月8日足额缴纳罚款,11月13日该案结案。
迪庆州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大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以经济发展和生态保护“双赢”为目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对这起案件进行处罚,在案件处罚中充分考虑违法情节,使用自由裁量权得当,及时履行有关告知义务,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该案件的处理,不仅提升了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执法能力,同时维护了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尊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
(此件公开)
德钦县水务局
2023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