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县水务局)

索引号
0152874111/202400243
文  号
来 源
水务局
公开日期
2021-06-23
关于德钦县云岭乡西当村雨崩河河道内禁止采砂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06-23 09:16     浏览次数: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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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德钦县云岭乡西当村雨崩河河道内禁止采砂的公告

为有效保护雨崩河生态环境和河砂资源,保障河道、 堤防、桥梁等水工程设施和河道行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及《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雨崩河禁止非法采砂、洗砂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 禁止在雨崩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非法采砂、洗砂。

二、在雨崩河河道管理范围内非法采砂、洗砂作业设备必须在2021年6月23日撤离河道并自行对违章搭建设施清理拆除,确保行洪畅通。

三、凡未按照规定时间进行清理的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采砂、洗砂场点,县人民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四、根据《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采砂、采石活动的,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办理河道采砂采石许可证,按照批准的地点、范围、期限、数量和作业方式开采,并按照规定缴纳河道采砂采石管理费。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 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二) 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三) 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四) 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他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杆植物的;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

(二)在提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

(三)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工程安全标准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四)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

(五)未经批准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以及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的

(六)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围垦湖泊、河流的;

(七) 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

七、根据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采砂活动必须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批准的地点、范围、期限、数量和作业方式开采。

八、根据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批准的地点、范围、期限、数量和作业方式开采的,责令期限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本公告自2021年6月24日起执行

监督举报电话:0887-8413211

 

特此通告

 

德钦县水务局

2021年6月23日

(此件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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