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迪环不罚〔2021〕75号
德钦县殡仪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334220***69515A
法定代表人:李*肆
地址:迪庆州德钦县升平镇德维老路
2021年8月5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联合执法检查组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殡仪馆存在1.未获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2.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控设备联网;3.未完成排污限期整改,未取得排污许可证;4.排污口数量与排污限期整改通知书载明的大气排污口数量不一致(排污限期整改通知书载明的大气排污口数量为2个,实际数量为3个);5.未按照排污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对污染物开展自行监测;6.未编制备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以上事实,有《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检查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检查组调查询问笔录》、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检查组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1.《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规范化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置标志牌。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第十九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3.《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部令第34号)》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履行下列义务:(一)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三)排查治理环境安全隐患;(四)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演练;(五)加强环境应急能力保障建设。”之规定。但鉴于你殡仪馆属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已采取措施及时改正,不存在主观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及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我局综合评价了你公司建设项目性质、建设地点、环境违法行为次数、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经济承受度、区域影响等裁量因子,经过案审委员会集体讨论,经我局研究决定,对你公司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