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迪 环罚〔2021〕57号
德钦县茂顶河砂石厂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342***6KPYAH8B
地址: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德钦县羊拉乡茂顶村刚卓片区
经营者:鲁**星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联合执法检查组于2021年8月2日对你厂进行调查,经我局核实,发现你厂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厂区内所有砂石料均露天堆放;2.生产设施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
以上违法事实有《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联合执法现场检查笔录》、《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联合执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说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复印件、现场负责人员身份证复印件、被询问人复印件、德钦县茂顶河砂石厂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为凭。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我局于2021年10月20日以《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迪环罚告字〔2021〕57号)告知你厂陈述申辩权。你厂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之规定,我局综合评价了你厂建设项目性质、建设地点、环境违法行为次数、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经济承受度、区域影响等裁量因子,经过案审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厂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按照扬尘防治要求,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处以罚款:人民币2万元(大写:贰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香格里拉**路支行
户名:迪庆藏族自治州财政局非税征集科
账号:53001766136***011107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或者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