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迪环不罚〔2021〕74号
云南梅峰雪浆酒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422M***AYEU0R
法定代表人:次***宗
地址:德钦县燕门乡春多乐村委会约丁小组
2021年8月5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联合执法检查组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存在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检查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检查组调查询问笔录》、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检查组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但鉴于你公司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及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我局综合评价了你公司建设项目性质、建设地点、环境违法行为次数、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经济承受度、区域影响等裁量因子,经过案审委员会集体讨论,经我局研究决定,对你公司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