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迪 环罚〔2021〕62号
云南小土环境产业有限公司迪庆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401M***QFUP9G
地址: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德钦县升平镇
负责人:吴*龙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联合执法检查组于2021年8月5日对你公司负责运行管理的德钦县城生活垃圾填埋场进行调查,经我局核实,发现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在2021年6月未按照核发的排污许可证要求对德钦县城生活垃圾填埋场产生污染物进行自行监测。
以上违法事实有《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联合执法现场检查笔录》,《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联合执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说明,现场负责人员身份证复印件,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云南小土环境产业有限公司迪庆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德钦分局调查询问笔录(补充)》,排污许可证关键页复印件,管护托管运营采购项目合同书复印件,水质监测服务合同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之规定。
我局于2021年10月20日以《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迪环罚告字〔2021〕62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之规定,我局综合评价了该垃圾填埋场建设项目性质、建设地点、环境违法行为次数、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经济承受度、区域影响等裁量因子,经过案审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2万元(大写:二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香格里拉**路支行
户名:迪庆藏族自治州财政局非税征集科
账号:53001766136***011107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或者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