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迪 环罚〔2021〕63 号
酩悦轩尼诗香格里拉酒业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0***34431E
地址: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德钦县升平镇阿东村
法定代表人:Bertand **NicoIas steip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联合执法检查组于2021年8月6日对你公司进行调查,经我局核实,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以上违法事实有《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联合执法现场检查笔录》,《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联合执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说明、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现场负责人员身份证复印件、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迪庆州环境保护局关于对《酩悦轩尼诗香格里拉(德钦)酒业有限公司酒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复印件、建设项目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复印件、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部令第34号)》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履行下列义务:(一)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三)排查治理环境安全隐患;(四)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演练;(五)加强环境应急能力保障建设。”之规定。
我局于2021年10月20日以《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迪环罚告字〔2021〕63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
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部令第34号)》第三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确定风险等级的;(二)未按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的;(三)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四)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如实记录培训情况的;(五)未按规定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六)未按规定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的。”之规定,我局综合评价了你公司建设项目性质、建设地点、环境违法行为次数、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经济承受度、区域影响等裁量因子,经过案审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并到属地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备案,处以罚款:人民币1万元(大写:壹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香格里拉**路支行
户名:迪庆藏族自治州财政局非税征集科
账号:5300176613605***1107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或者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