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迪 环罚〔2021〕61号
德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3422***R204879
地址: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德钦县升平镇巨水村
负责人:斯**丁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联合执法检查组于2021年8月5日对你单位负责的德钦县污水处理厂进行调查,经我局核实,发现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口数量与实际设置排放口数量不一致。
以上违法事实有《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联合执法现场检查笔录》,《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联合执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说明,现场负责人员身份证复印件,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德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德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云南深隆环保有限公司污水处理厂进、出水口综合报表(2018年-2021年)复印件 ,《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德钦分局现场检查笔录》,《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德钦分局调查询问笔录》,排污许可证关键页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排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之规定。
我局于2021年10月20日以《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迪环罚告字〔2021〕6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之规定,我局综合评价了该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性质、建设地点、环境违法行为次数、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经济承受度、区域影响等裁量因子,经过案审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2万元(大写:二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香格里拉**路支行
户名:迪庆藏族自治州财政局非税征集科
账号:5300176613***8011107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或者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