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MB0T890131/202100207
文  号
来 源
州生态环境局德钦分局
公开日期
2021-11-26
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迪环罚〔2021〕60号)
发布时间:2021-11-26 17:12     浏览次数:2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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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2021〕60号

 

云南元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NF0UJ7R

地址: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德钦县云岭乡查里通村永支组

法定代表人:何*通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联合执法检查组于202185日对你公司负责的德贡公路提升完善养护工程一合同段一号砼混凝土拌合站进行调查,经我局核实,发现该拌合站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该混凝土拌合站未办理相关环保审批手续;2.未建成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即投入运行生产;3.拌和产生废水沿自然沟渠流淌到厂区外。

以上违法事实有《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联合执法现场检查笔录》,《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联合执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说明,现场负责人员身份证复印件,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生产台账复印件,拌合站生产设备采购凭证复印件,云南省生态环境厅驻迪庆州生态环境局监测站出具的《德贡公路提升改造项目拌合站生产废水检测结果表》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之规定;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禁止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之规定。

我局于20211020日以《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迪环罚告字〔2021〕60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听证权利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之规定,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九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九)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性措施,或者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之规定,我局综合评价了该拌合站建设项目性质、建设地点、环境违法行为次数、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经济承受度、区域影响等裁量因子,经过案审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公司不同的违法事实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四的罚款:人民币2万元(大写:二万元整);2.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建成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处罚款:人民币20万元(贰拾万元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罚款:人民币 5万元(伍万元整);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罚款:人民币13万元(壹拾叁万元整)。

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合并处罚: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并建成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处以罚款:人民币40万元(大写:肆拾万元整)。(其中对未批先建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2万元,对未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25万元,对利用无防渗漏措施自然沟渠外排废水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13万元)。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香格里拉**路支行     

户名:迪庆藏族自治州财政局非税征集科        

账号:53001766136***011107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或者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10月29日

 


主办:德钦县人民政府 承办:德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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