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迪 环罚〔2021〕58号
德钦县奔子栏镇人民政府:
社会信用代码:11533422M***68216N
地址: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德钦县奔子栏镇
主要负责人:胡*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联合执法检查组于2021年8月3日对你单位负责运行管理的德钦县奔子栏镇生活垃圾填埋场进行调查,经我局核实,发现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该垃圾填埋场垃圾填埋区内防渗措施不健全,未建成地下水水质监测井定期开展地下水水质监测;2.未编制奔子栏镇生活垃圾填埋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以上违法事实有《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联合执法现场检查笔录》,《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联合执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说明,现场负责人员身份证复印件,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德钦县奔子栏镇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迪庆州环境保护局关于对《德钦县奔子栏镇生活垃圾清运及处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复印件,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德钦县奔子栏镇生活垃圾清运及处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云环审〔2012〕62号)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工业集聚区、矿山开采区、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等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采取防渗漏等措施,并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防止地下水污染。”之规定,2.《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部令第34号)》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履行下列义务:(一)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三)排查治理环境安全隐患;(四)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演练;(五)加强环境应急能力保障建设。”之规定。
我局于2021年10月20日以《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迪环罚告字〔2021〕5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听证权利。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七)未采取防渗漏等措施,或者未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的;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2.《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部令第34号)》第三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确定风险等级的;(二)未按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的;(三)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四)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如实记录培训情况的;(五)未按规定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六)未按规定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的。”之规定,我局综合评价了该生活垃圾填埋场建设项目性质、建设地点、环境违法行为次数、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经济承受度、区域影响等裁量因子,经过案审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单位不同的违法事实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建成地下水水质监测井并开展水质监测,处以罚款:人民币5万元(大写:伍万元整);2.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部令第34号)》第三十八条规定,立即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到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处以罚款:人民币1万元(大写:壹万元整)。
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合并处罚: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建成地下水水质监测井并开展水质监测,立即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到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处以罚款:人民币6万元(大写:陆万元整)。(其中对未建成地下水水质监测井定期开展水质监测处以罚款人民币5万元,对未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处以罚款人民币1万元)。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香格里拉**路支行
户名:迪庆藏族自治州财政局非税征集科
账号:530017661360580****07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或者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