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相关单位:
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国务院令第 737号)有关规定,确定德钦县财政局为县级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的牵头部门,依法履行《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有关职责。
特此通告。
德钦县人民政府
2026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