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索引号
0R204879/202400315
文  号
来 源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开日期
2024-11-14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11-14 10:53     浏览次数: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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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德综执(一大队)罚字〔2024〕第04号

 

当事人(单位):亮***集团有限公司

你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案,本机关于2024年11月03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亮***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德钦县人民医院康养医疗服务中心边坡支护工程在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情况下,擅自施工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之规定。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 现场勘查图片 ,证明   该项目已开工建设   ;

证据二: 询问笔录 ,证明  该项目未办理施工许可证     ;

证据三: 云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综合查询件 ,证明  该项目未办理施工许可证 ;

证据四:工程合同(复印件),证明工程合同造价价款金额;

证据五:工程中标文件,证明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  。

2024年11月04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德综执(一大队)罚先告字〔2024〕第04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现决定处罚如下:

1.拟给予你单位罚款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2.责令限期整改违法。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的银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德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德钦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德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德钦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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