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行政处罚决定书
德住建罚字〔 2022 〕02 号
当事人: 陈雪林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陈雪林 ,身份证号: 530********00018
联系电话: 15******45 ,住址:
经查,你在2022年4月13日在渣土运输过程中未采取密封措施,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抓获。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1、执法检查现场抓获
2、现场照片、视频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行为;依据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第 五十九 条和 (自由裁量理由)现决定处罚如下:对于你的违法事实给予罚款人民币2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的银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 (复议机关)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执法单位(印章)
2022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