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行政处罚决定书
德住建罚字〔 2022 〕 01号
当 事 人: 柳兴旺
地 址: 德钦县住建局城市管理执法办公室
身份证号: 430*********131472
联系电话: 182******58 ,住址: 德钦县升平镇
经查,你在2022年3月14日巡查过程中发现该工程在客运站对面移动公司占用人行道堆放沙料。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1、执法人员现场查处(视频、照片为证)
本机关认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构成行为;依据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第 五十九 条的规定,现决定处罚如下:对于你违法的事实给予罚款人民币3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的银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 (复议机关)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执法单位(印章)
2022年 3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