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县水务局)

索引号
0152874111/201900022
文  号
来 源
水务局
公开日期
2019-01-13
【水务局】德钦县河长制六项制度
发布时间:2019-01-13 17:15     浏览次数:3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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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德钦县河长制县级会议制度(试行)

为规范和推进河长制工作,保障河湖保护管理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德钦县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实施方案》(德办字【2017】6号),建立河长制工作会议制度,制定县总河长会议、乡(镇)河长会议、县级责任单位联席会议等制度。

一、县级总河长会议制度

(一)县级总河长会议由县级总河长或总河长委托副总河长主持召开。出席人员为总河长、副总河长、县级河长、副河长、乡(镇)级河长、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人或县河长制办公室负责人等,其他出席人员由总河长、副总河长、县河长根据需要确定。

(二)会议原则上每年年初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经总河长、副总河长或县级河长同意,可另行召开。

(三)会议按程序报请总河长、副总河长或县级河长确定同意,由县河长制办公室筹备。

(四)会议主要事项:研究决定河长制重大政策、重大规划、重点制度;研究确定河长制年度工作要点和考核方案;研究河长制表彰、奖励及重大责任追究事项;协调解决全局性重大问题;经总河长,副总河长或县级河长同意研究的其他事项。

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经总河长,副总河长或县级河长审定后印发。

(五)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为河长制工作重点督办事项,由各乡(镇)河长牵头调度,县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督导,有关责任单位及乡(镇)河长承办。

二、河长制领导小组会议制度

(一)河长制领导小组会议由领导小组组长、第一副组长或受组长、第一副组长委托的常务副组长副组长主持召开。出席人员:县级河长,领导小组全体成员及联络员,县河长制办公室负责人等,其他出席人员由领导小组组长或第一副组长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二)会议原则上每年年初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经领导小组组长或第一副组长同意,可另行召开。

(三)会议按程序报请领导小组组长、第一副组长或受组长、第一副组长委托的常务副组长、副组长主持召开,由县河长制办公室筹备。

(四)会议主要事项:研究决定河长制重大决策、重要规划、重要制度;研究确定河长制年度工作要点和考核问责;激励和验收方案;协调解决全局性重大问题;经领导小组组长或第一副组长同意研究的其他事项。

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经领导小组组长、第一副组长或受组长、第一副组长委托的常务副组长、副组长审定后印发。

(五)会议研究决定事项为全县河长制工作重点督办事项,由县级河长牵头调度,总督察、副总督察、督察长和县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督导,有关县级责任单位及县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承办。

三、县级河长会议制度

(一)县级河长会议由县级河长主持召开。出席人员:河流所经有关的乡(镇)河长,相关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责任人,县河长制办公室负责人等,其他出席人员由县级河长根据需要确定。

(二)会议按县级河长要求根据需要可定点召开,也可利用现场办公形式召开。

(三)会议按程序报请县级河长确定,由县河长制办公室筹备。

(四)会议主要事项:贯彻落实县级总河长会议工作部署;专题研究所辖河湖库渠保护管理和河长制工作重点、推进措施;研究部署所辖河湖库渠保护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经县级河长同意研究的其他事项。

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由县级河长联系部门主办,县河长制办公室配合经县级河长审定后由河长制办公室统一印发。

(五)会议研究决定事项为河长制工作重点督办事项,由各联系部门联系人牵头调度,县委、县政府督查室和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督导,有关责任单位及乡(镇)河长承办。

四、县级责任单位联席会议制度

(一)县级责任单位联席会议牵头单位为县水务局和县环境保护局,由县级河长制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

(二)会议由县河长制办公室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召开。出席人员:县发改、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水务局、县环境保护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卫计相关责任单位负责人和联络人。

(三)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两次,每年第一季度召开第一次会议,每年第三季度召开第二次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县河长制办公室主任同意,可另行召开。

(三)会议由县河长制办公室或相关县级部门提出,按程序报请县河长制办公室主任确定。

(四)会议研究决定事项:研究制定县级河长所负责河湖库渠的保护和整治;研究决定河长制年度工作要点和考核;协调调度河长制工作进展;协调解决河长制工作中遇到的需多方协商的问题;协调督导河湖保护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研究报请总河长、领导小组、总督察、县级河长会议研究的事项等。

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经与会单位同意,县河长制办公室负责人审定后印发,重大事项及时报送县级总河长、副总河长。

(五)会议议定事项由关责任单位分别落实。

附件2

德钦县河长制县级信息报送制度(试行)

为进一步强化工作责任,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河流保护管理和河长制各项目标任务顺利完成,根据《德钦县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实施方案》(德办字【2017】6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报送主体

各乡镇、县级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组织河长制相关政策信息的报送工作;县河长制办公室是河长制信息报送的主要责任主体。

二、报送原则

一)及时重要信息早发现、早收集、早报送。紧急或重要信息报送应直呈直报。

二)准确实事求是,表述、用词、分析、数字务求准确。

三)高效以第一手情况、第一道研判、第一时间报送为工作目标,为实施和推进河长制掌握情况、科学决策和指导工作提供高效率、高质量的保障服务。

三、建立信息专报制度

(一)信息专报方式。各责任单位和乡(镇)应将重要、紧急的河长制相关政务信息第一时间整理上报至县河长制办公室,县河长制办公室负责整理选取、编辑、汇总、上报。

(二)信息专报处理。各责任单位和乡(镇)责任人或联络人应事先将上报信息梳理清楚,确保重要事项表述清晰、数据准确无误,县河长制办公室对上报信息进行校对、审核。信息专报实行一事一报,由县河长制办公室主任签发。

(三)信息专报内容。包括需立即呈报县委、县政府和县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的工作信息,需专报县委、县政府的政务信息。主要事项:

1、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决策、措施和工作部署;

2、县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批办事项;

3、河流保护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重大突发性事件;

4、跨乡(镇)、跨部门的重大协调问题;

5、反映地方创新性、经验性、苗头性、问题性及建议性等重要政务信息;

6、舆情信息纳入编报范围。对新闻媒体、网络反映的涉及河流保护管理和河长制工作的热点舆情;

7、其他专报、报表事项。

四、建立信息简报制度

(一)信息简报报送方式。各责任单位和乡(镇)应积极将重要的河长制相关政务信息、举措部署、工作动态加盖本单位公章后上报至县河长制办公室,不得迟报、瞒报和漏报。县河长制办公室负责整理汇总、选取要点上报。涉密信息的报送,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二)简报信息处理。各责任单位和乡(镇)责任人或联络人上报信息,要求突出重点,简明扼要,县河长制办公室对信息进行校对、审核、编辑,由河长制办公室专职副主任签发后,刊登在县河长制办公室《信息简报》中,并抄送各相关单位。

(三)信息简报的主要内容。

1、贯彻落实上级重大决策、部署等工作推进情况;

2、县河长制重要工作进展、阶段性目标、完成成果;

3、河流管理保护和县河长制工作涌现的新思路、新举措、典型做法、先进经验及工作创新、特色和亮点;

4、反映本部门、本单位河长制工作新情况、新问题和建议意见。

五、建立河长制官方网络平台

(一)开辟县河长制工作网站,利用政务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发布河流保护管理和河长制工作信息。

(二)县河长制办公室主任担任河长制官方网络平台信息发布审核负责人。凡未经审核的信息严禁上网发布。

(三)严禁涉密信息上网。

六、建立河长制工作通报制度

(一)通报内容

1、责任单位和乡(镇)对上级有关河长制工作、重要部署落实情况;

2、年度工作目标、工作重点推进情况;

3、对重点督办事项的处理进度和完成情况;

4、危害河湖保护管理的重大突发性应急事件处置;

5、奖励表彰、通报批评和责任追究。

(二)工作要求

1、河长制办公室承办县河长制工作通报,专职副主任负责对通报内容审签,重要事项需由主任签发。

2、以县河长制联席会议、河长制办公室《工作通报》、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等为主要载体进行通报。

3、河长制工作通报原则上每个季度通报1次,于下一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通报。重要的工作调度、工作进展以及公众关注的重要事项适时通报。

七、县河长制办公室定期统计并通报各责任单位和乡(镇)的政务信息采用情况。

八、县河长制信息通报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个人给予表彰。

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九、县环保局在每月3日前将上月的河流断面水质水量、水功能区水质水量监测情况;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将上季度的监测数据进行一次统计分析,报县河长制办公室。

十、在具体工作中,违反本制度,信息报送工作中不作为、乱作为导致发生严重后果、重大舆情事故和工作被动的责任单位个人,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单位及个人的责任。

附件3

德钦县河长制工作督办制度(试行)

为确保政令畅通,提高工作效率,保障河长制工作有效开展,根据《德钦县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实施方案》(德办字【2017】6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河长制工作县级督办。

二、县河长制办公室负责协调、实施督办工作。

三、督办主体及对象。

督办分为责任单位督办、河长制办公室督办、河长督办。

(一)责任单位督办。县级责任单位负责对职责范围内需要督办事项进行督办;督办对象为对口下级责任单位。

(二)河长制办公室督办。县河长制办公室负责对县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批办事项,涉及县级责任单位、乡(镇)政府需要督办的事项,或责任单位不能有效督办的事项进行督办。督办对象为县级责任单位、下级河长制办公室。

(三)河长督办。县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对河长制办公室不能有效督办的重大事项进行督办。督办对象为县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乡(镇)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

四、督办分类

(一)日常督办。河长制日常工作需要督办的事项,主要采取定期询查、工作通报等形式督办。

(二)专项督办。河长制县级会议要求督办落实的重大事项,或者县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批办事项,由有关县级责任单位抽调专门力量专项督办。

(三)重点督办。对河湖保护管理中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问题,主要采取会议调度、现场调度等形式重点督办。

五、督办要求

(一)任务交办。主要采用“督办函”、“河长令”等书面形式交办任务,责任单位“督办函”由县级责任单位负责人签发;县河长制办公室“督办函”由县河长制办公室负责人签发;县级“河长令”按程序由县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或相应的河长签发。督办文件明确督办任务、承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办理期限等。

(二)任务承办。承办单位接到交办任务后,应当按要求按时保质完成。督办事项涉及多个责任单位的,牵头责任单位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协办责任单位积极主动配合。在办理过程中出现重大意见分歧的,由牵头责任单位负责协调;意见分歧难以协调的,牵头责任单位应当报请县河长制办公室协调。

(三)督办反馈。县级责任单位应当定期将本单位督办情况报县河长制办公室。督办任务完成后,承办责任单位应及时向县河长制办公室书面反馈。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完毕的,应当将工作进展、存在问题、下步安排及时反馈县河长制办公室。

(四)立卷归档。督办单位应当对督办事项登记造册,统一编号。督办任务完成后,及时将督办事项原件、领导批示、处理意见、督办情况报告等资料立卷归档。

(五)结果运用。督办结果作为各级河长制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作为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总督察、副总督察履职尽责考核的依据。对全面推进河长制工作成效突出的,通报表扬,交流推广经验;对工作落实不力的,通报批评,责成整改;对工作落实中弄虚作假、失职渎职、违纪违规的,严格责任追究。

各乡镇应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河长制督办制度。

附件4

德钦县河长制县级信息共享制度(试行)

根据《德钦县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实施方案》(德办字【2017】6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总则

(一)本制度使用于德钦县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信息共享和通报。

(二)德钦县河长制工作相关信息按属地和部门管理的原则收集、汇总、上报,并实行信息共享使用。

(三)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定期通报河湖库渠管理保护情况,及时跟踪河长制实施进展情况。

(四)按照“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河长制工作相关信息提供部门应保证所提供信息的质量,确保所提供信息与本部门信息的一致性。

二、信息公开

(五)向社会公开河长名单、河长职责、河道信息及河湖管理保护、治理等情况。

(六)建立信息发布平台,通过主要媒体、政府门户网站、河湖管理信息平台等向社会公告河长制年度考核结果等。 (七)在河湖库渠岸边显著位置设立河长公示栏,标明河长姓名、职责,河湖库渠概况、管护目标、河段范围、监督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八)利用河湖库渠管理信息平台、手机APP、微信公众号等手段,及时推送河长制相关信息,提供治水科普知识、一河一档、综合治理动态、治水新闻、治水成效等河长制工作信息,为社会大众了解、监督、举报提供互动平台。

三、信息通报

(九)主要通报县级各成员单位和乡镇级河长制工作情况。

(十)利用河湖管理信息平台、河长制工作简报等方式,及时发布河长制工作实施进展、河湖库渠存在的突出问题等,实现上下游左右岸工作动态的共享通报机制。

(十一)利用文件、河湖管理信息平台、河长制工作简报等方式,通报年度工作目标、年度考核问责方案、年度重点工作推进情况等。

(十二)利用文件等方式,通报督查督办工作及整改情况,重点督办事项的处理进度和完成效果,危害河湖库渠保护管理的突发性应急事件处置等。

(十三)利用文件等方式,通报河长制年度考核结果、奖励表彰及批评和责任追究等信息。

四、信息共享

(十四)信息共享主要是在县级各主要成员单位之间和州、县、乡镇上下级之间建立信息共享平台。

(十五)根据统一规划、统一平台、统一接入、统一建设、统一维护的原则,建立全县河湖管理信息平台,通过数据互联互通,实现跨部门、跨区域协同,满足各级各有关部门信息共享。

(十六)加快整合水利、环保、住建、交通、国土等部门河湖库渠方面的信息,逐步建立跨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为河湖库渠治理保护决策提供依据。

(十七)加强数据交换,共享各部门相关监测数据,建立河湖库渠水资源、水域岸线、水环境、水生态状况动态信息平台,形成河湖库渠动态监控系统,为信息共享奠定基础。

(十八)各部门各司其责,加强协调沟通,实现河湖库渠治理保护的动态绩效考核评价,及时了解河湖库渠治理保护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实现河湖库渠动态化管理。

五、其他

(十九)涉密信息的报送和网上信息发布必须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严防泄密事件。

(二十)违反本制度,信息通报工作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导致发生严重后果的,将追究责任单位和个人的相关责任。

附件5

德钦县河长制工作验收制度(试行)

为对全县6乡2镇河长制工作进行规范统一的验收,根据《德钦县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实施方案》(德办字【2017】6号),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实施主体

验收在县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领导下,由县级河长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河长办”)组织县河长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县级河长联系单位实施。

二、验收对象

各乡镇党委、政府全面推行河长制建设工作进行验收

三、验收内容

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部署及进展情况,包括工作方案的出台、河长制组织体系建设与责任落实、相关制度与政策措施的制定、监督检查与考核评估制度的建立、基础工作推进情况等。验收具体内容见附件。

四、验收方式

(一)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验收采用乡镇自评与县河长办组织验收相结合的方式。

(二)验收采用工作汇报、座谈交流、实地查看、验阅资料等形式进行。

(三)县河长办对乡镇全面验收检查;对村(社区)以随机抽取方式抽查,抽查中发现的问题由乡镇级承担相应责任。

(四)验收实行百分制评分,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档次。90分以上为优秀、80-90分为良好、70-79分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验收具体赋分细则见附件。

五、验收时间安排

2017年11月15日,各乡镇完成自验自评,于2017年11月20日将自评报告上报县河长办;2017年11月底县级河长办完成乡镇级验收。

六、验收结果的运用

(一)验收结果由县级河长办按程序上报县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审定后通报。对成绩突出、成效明显的,给予通报表扬;对工作不力、排名靠后的,给予行政约谈或通报批评。

(二)验收结果同时纳入我县“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水污染防治计划”及“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考核体系,作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七、其他要求

(一)自评中瞒报、谎报的、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二)验收不合格的乡镇,在结果通报后5个工作日内,由乡镇党委、政府向县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原因、整改措施及期限。

(三)未按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力的,依法依纪追究当地党政负责人责任。

附件:德钦县全面推行河长制建设验收评分细则


德钦县全面推行河长制建设工作验收评分细则

验收项目

验收内容

赋分总值

评分细则

备注

一、工作方案制定出台情况

党委、政府对党中央、国务院、省、州、县、乡(镇)关于全面行河长制决策部署、相关文件的传达、贯彻情况;工作方案制定及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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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党委、政府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州、县、乡(镇)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决策部署、相关文件的情况(5分)。相关文件传达缺失一项扣1分,5分扣完为止。

2.)级工作方案出台情况(15分),7月底之前各)级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制定出台,未按规定时间出台的根据规定时间完成情况扣分,规定时间已通过本乡(镇)党委会但未按时印发的,扣5分;未通过乡(镇)党委会的,扣10分。

传达、贯彻以党委、政府、河长制办公室文件、通知等为依据。

二、组织体系与责任落实情况

乡(镇)河长制办公室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河长的设置情况;河长会议成员单位及其责任的落实情况;河长公示情况。

20

3.河长制办公室的设置与人员配备情况510月底前尚未设置河长制办公室的,扣5分:设立了河长制办公室但尚未配备专门人员的,扣3分。

4.本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及境内河湖分级、分段河长设置情况5.存在河长设置不到位的,扣1分,5分扣完为止

5.各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落实及责任的明确情况5。未落实明确的,扣5分;落实了成员单位但未明确相应职责的扣3

6.河长巡河工作开展情况5,按要求,河长1月不少于1次巡河,未按要求开展巡河工作的扣5分,开展了巡工作,但做好巡河记录的扣2

三、相关制度与政策措施的建

河长会议制度、信息共享制度、信息报送制度、工作督察制度。考核问责和激励制度、验收制度、联席会议制度的建

立与规范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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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按要求,201711中旬前各)应出台河长会议、信息共享、信息报送制度、工作督查、责任考核和激励制度、验收等系列相关制度。未按时完成制度不得分。

8.河长会议制度(4分)。)级河长会议制度应明确河长会议分类、会议的召集人或领导人、会议的研究范围及内容、会议频次、会议成果的公布等关键信息。上述关键内容,缺失一项扣1分,4分扣完为止。

9.信息共享制度(4分)。)级河长制信息共享制度应设置信息报送类别、对应的报送内容、报送频次、上下层对接部门等关键信息,同时应满足逐层报送时间的衔接。上述关键内容及要求,缺失一项扣1分,4分扣完为止。

10.信息报送制度(4分),明确河长制工作信息报送主体、程序、范围、频次以及信息主要内容、审核要求等,上述关键信息缺失的缺一项扣1分,4分扣完为止。

11.工作督察制度(4分)。)级河长制督察制度应明确督察主体、督察对象、督察范围、督察内容、督察组织形式、督察整改及督察成果的运用等可操作的关键信息。上述关键信息缺失的,缺一项扣1分,4分扣完为止。

12.考核问责和激励制度(4分)。)级河长制责任考核制度应包括考核主体、考核对象、考核程序、考核结果的运用、责任追究等关键信息,同时应注意逐层考核的时间衔接。上述关键内容及要求,缺失一项扣1分,4分扣完为止。

13.验收制度(4分)按时间节点对河长制建立情况进行验收,明确验收主体、验收内容、验收形式、评分办法、时间安排、验收结果的运用等关键信息。上述关键信息缺失的,缺一项扣1分,4分扣完为止。

14.联席会议制度(4分)强化站所间的沟通协调,需明确联席会议制度的主要职责、组成部门、召集人、部门分工、议事形式、责任主体、部门联动方式等关键信息,上述关键信息缺失的,缺一项扣1分,4分扣完为止。

四、督导检查与考核评估的情况

乡(镇)人大河长制

工作督察情况,

级河长办自考自查及对

下级河长办的考核评估

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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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乡(镇)级党委、政府河长制工作督导检查情况(6分),各乡(镇)人大河长制工作督察情况,上级河长对下级河长履职督导情况,对各级河长制工作方案、机构建设、人员配备、工作进度、经费落实情况开展督导检查方式、次数,采取的措施、发现的主要问题等情况。上述关键信息,缺一项扣1分,6分扣完为止。

16.)级河长制办公室考核评估开展情况(5分)。)河长制办公室,每年至少进行4次河长制推行情况的自考自查及对下级的考核评估。上述考核评估行为,缺失一次扣1分,5分扣完为止。

五、基础工作推进情况

建立河湖库渠分级名录、完善监测评价体系、设置河长公示牌等基础工作推进情况。

21

17.建立河湖库渠分级名录情况(3分)。未按要求建立河湖库渠分级名录的扣3分。

18.建立完善监测评价体系情况(3分)。对现有监测体系的整合,按照统—的标准规范开展水质水量监测、评价、发布情况等,缺一项扣1分,3分扣完为止.

19.建立河长制信息系统平台情况(3分)。各乡(镇)现有与河长制有关的水利、环保、住建、国土、农业、林业等各站所及干事的信息平台现状,对现有信息系统平台的整合,各有关行业站所及干事信息共享情况等,未建立河长制信息系统平台的扣3分,上述关键信息,缺一项扣一分,3分扣完为止。

20.河长公示牌现场设置情况(3分)。要求在河湖显著位置设立河长制公示牌,注明河湖概况、河长姓名、职务、负责河段的起讫地点、河湖管护目标、监督电话等内容。未设立河长公示牌的,扣3分;设立了河长公示牌但上述关键信息缺失的,缺一项扣1分,3分扣完截止。河长公示牌上相关信息错误及监督电话长期无人接听的,按相应项缺失处理.

21.“一河一策”编制情况(3分)。是否编制了本级河长工作手册。针对重点河流(河段)、湖泊、水库、渠道编制“一河一策”所开展的工作。未编制的扣3分,编制不完全的,缺一项扣1分,3分扣完为止。

22.执法监管情况(3分)。建立河湖库渠日常监管巡查制度,健全各站所联合执法机制,打击涉河湖库渠违法行为,落实河湖库渠管理保护执法监管责任主体、人员、设备、经费保障等情况。上述关键信息,缺一项扣1分,3分扣完为止

23.信息宣传及报送情况(3分)。及时反映各地河长制工作动态情况;在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等渠道,以及微信、微博等网络平台宣传、报道河长制工作情况。未作宣传及信息报送的,扣3分,宣传不到位的扣1分,3分扣完为止.


附件6

德钦县全面推行河长制考核问责

和激励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全面推行河长制,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为加强河湖管理保护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根据《德钦县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实施方案》(德办字【2017】6号)要求,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德钦县河长制责任考核是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对各级党委,政府实行责任考核,全面及时掌握各地、各部门推行河长制工作进展情况,指导督促各地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确保河湖库渠保护管理年度目标任务的完成。

第三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平,科学合理,系统综合,求真务实,党政同责的原则。

第四条 各乡镇党委、政府及村级组织是行政区域内河湖库渠管理保护责任主体,对本行政区域河湖库渠管理保护负总责。

第五条 乡级及以上党委,政府负责组织对下级党委,政府落实河长制情况进行考核。上级河长负责组织对相应河湖库渠下级河长进行考核。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对各乡镇落实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考核,由县河长制办公室牵头,县水务局,县环境保护局、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农科局、县林业局、县卫计局等部门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各乡镇党委、政府负责落实人民政府对本乡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的综合考核和对所属村(社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进行综合考核。

第七条 考核的内容为:河长制体系建设,组织结构和责任落实,相关政策制度落实、技术支撑、信息管理平台建设运行管理维护等情况。年度工作要点确定的考核重点和主要指标完成情况。河长巡查巡视、专项督查、信息报送情况及其整改落实情况等。

第八条 考核实行百分制,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档次。90分以上为优秀、80-90分为良好、70-79分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因河湖库渠管理不到位发生重大水污染责任事故(县级以上环保部门认定)的,因没有及时上报有关隐患信息而被上级发现并通报批评的,考核时直接认定为不合格。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本行政区域全面推行河长制目标,合理制定年度工作要点,在考核期起始年1月底前报送县河长制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河长制考核与年度河长制工作要点相衔接、同部署。按照确定的年度工作要点制定年度考核方案,确定考核内容和重点。

第十一条 根据河长制年度工作要点,县河长制办公室负责制定年度综合考核方案及河长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考核方案,于2月底前报县全面推行河长制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后下发各乡镇及县级河长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级河长制办公室负责于年初制定年度综合考核方案,并下发被考核单位。方案主要包括:考核指标、考核评价标准及分值、计分方法及时间安排等,实行一年一考核的模式。河长考核方案由河长联系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下发各河长。

第十二条 要按照职责分工,一级考核一级,分级分类进行考核。根据不同河湖库渠存在的主要问题,实行差异化绩效评价考核。

第十三条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级河长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乡(镇)级河长要认真对照下发的考核方案,于次年1月底前将自检自查报告及相应自评分报县河长制办公室同时抄送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乡镇对下级的考核参照执行。

第十四条 根据考核方案,考核工作组开展考核。采用听取工作汇报,现场检查,抽查,查阅台帐资料,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县级考核工作组综合考评各乡(镇)单个指标的分值和综合得分,于次年2月底前将结果报县全面推行河长制联席会议审定,3月初公布考核结果。乡镇、村(社区)级参照县级执行。

第十六条 考核结果抄送各级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考核结果纳入科学发展综合考核评价体系、生态补偿机制和“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水污染防治计划”考核体系。考核结果作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对成绩突出的乡镇、河长、责任单位,可以通过以奖代补等多种形式进行表彰奖励。考核结果为优秀或良好的,县政府将予以表彰。

第十八条 对工作不力,排名靠后的,给予行政约谈或通报批评。考核不合格的地方,在结果通报后5个工作日内,由当地党委、政府向上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原因、整改措施及期限。未按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力的,依法依纪追究当地党政负责人责任。

第十九条 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因失职、渎职导致江河库渠环境遭到严重破坏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对典型案例进行媒体曝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乡镇、村(社区)级要根据本制度,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全面推行河长制考核的细则或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017年德钦县河长制工考核细则

2017年德钦县河长制工作考核细则

序号

考核项目

各项分值

考核内容

评分标准

总分

100

河长制组织体系建设

10

1

全面启动河长制工作

3

20177月底前出台河长制工作方案,并召开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动员大会。

1、工作方案以发文时间为准,7月底前出台得2分,810日之前出台得1分,之后出台不得分。

2、河长制动员大会以召开时间为准,7月底前召开得1分,810日之前召开得0.5分,之后召开不得分。

2

公布河长及设立投诉平台

2

201710月底前在政府网站上公开河长名单、设立投诉举报平台、公布举报电话。

1、公布河长名单以政府网站发布时间为准,9月底前公布得1分,10月底以前公布得0.5分。公布媒体为县级以上政府网站,媒体不符合要求不得分,11月份以后公布不得分;

2、以文件、媒体公告等形式设立投诉平台包括投诉信箱、邮箱、网站、电话等,·至少3项以上0.5分;

3、在政府网站、报纸或电视台等公众媒体上公布举报电话得0.5分。

3

全面建立河长制

3

201711月底前全面建立级河长体系。

1、建立覆盖到县、乡、村的河长制组织体系得1分;

2、境内河湖库渠河长制全覆盖得1分;

3、明确各级河长和河湖巡查员、保洁员、专管员职责得1分。

4

新经验好做法

2

各地积极通报河长制工作进展,踊跃上报有地方特色的做法和经验。

1、新经验好做法受到国家级表彰、推广或媒体刊登的得2分;

2、受到省级表彰、推广或媒体刊登的得1分;

3、受到州级表彰、推广或媒体刊登的得0.5分。以正式文件为准。

制度建设

20

1

制定出台相关制度及考核办法

3

201711中旬前建立河长制联席会议制度、部门联动制度、信息共享制度、工作督察制度、考核验收制度。

11中旬以前建立五项制度的得3分,11月底以前建立五项制度的得1分,之后建立或缺一项制度的不得分。以文件或媒体公告为准。

2

制定河长工作手册

4

201710月底前完成县、乡、村河长工作手册的编制。

110月底前完成级河长工作手册的调查、摸底、编制,根据污染现状,制定可行的治理方案,得3分;11月底前完成级河长工作手册编制的得2分,之后完成的不得分,以当地政府正式文件为准:

2,工作手册明确河湖库渠基本情况含流域概况、经济社会、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管理保护、存在问题、下一步打算治理目标、治理措施、治理期限、资金筹集和工作保障等内容的得1分,部分缺项得0.5分。

3

建立河湖库渠分类分级名录

3

20179月底前建立县、乡、村分级担任河长的河湖名录,要做到河湖河长全覆盖。

9月底前立四级河长的河湖名录,并按时上报州河长办的得3分;1015日前建立级河长河湖名录,并上报州河长办的得1分;之后完成的不得分,以州河长办复核认可为准。

4

河长公示牌

3

在河湖岸边显著位置竖立河长公示牌,接受社会监督。

河长公示牌标明河长职责、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河湖概况、护目标、监督电话等内容,在l120前竖立河长公示牌且内容齐全的得3分;11月底前竖立河长公示牌且内容齐全的得2分,之后建立或缺内容的不得分。以文件或媒体公告为准。

5

制定河长制行动计划2017-2020

3

根据《工作方案》六大任务制定切实可行的县级河长制工作行动计划。

行动计划要有目标、任务、措施,10月底出台县级河长制工作行动计划的得3分,11月底出台县级河长制工作行动计划的得2分,之后出台行动计划的不得分。

6

水质不达标河湖库渠治理进展及水质情况

4

水质不达标河湖治理开展情况,水质控制情况。

1、水质不达标原因已经查明,水质治理工作已经启动,治理方案得到落实的得2分:部分落实的得1分;

2、完成水质不达标河湖治理年度目标的得2分,部分完成年度目标的得1分,水质恶化的不得分。

能力建设

10

1

乡镇级河长制办公室机构人员及经费落实情况

5

20178月底前完成县市河长制公室设立落实相关工作人员和经费;建立县级河长即时通信平台。

18月底前建立河长制办公室,并报上级河长制办公室备案,由党委政府文件立的得3分,。超过时限均不得分:

2、有政府关于河长制工作经费抄告单或政府预算和转账记录的得1

3、建立乡(镇)级河长即时通信平台的得1分。

2

水质恶化倒查机制

3

水质恶化倒查机制的建立情况

1、能按规范开展水质监测工作,及时发现水质恶化事件,建立有效的水质恶化倒查机制得2分。以文件资料为准

2、辖区内未发生水质恶化事件,辖区内或因本地原因导致下游地区发生水质恶化事件能及时执行倒查机制,找到污染源头并妥善予以处理的得1分;发生水质恶化事件,未有效执行倒查机制,处理不及时的不得分。

3

建立乡镇联合执法机制

2

乡镇联合执法机制的建立情况

1、各乡镇水管站牵头、各站所及相关干事共同负责的河湖保护管理联合执法机制得1分,以正式文件为准;

2、组织开展了联合执法行动的得1分,以案卷资料为准。

开展河湖保护管理突出问题

50

1

水资源管理制

7

水资源三条红线指标控制

1、按照级下达各乡镇级行政区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控制指标目标要求,7项指标达到要求的得4分,其中一项达不到目标要求的不得分;

2、有具体的水资源制度建设得1分;

3、工作措施落实到位的得1分;

4、有地方特色的工作创新得1分。

2

工矿企业及工业聚集区水污染防治

7

工矿企业及工业聚集区水污染防治情况

1、各乡镇制定了工矿企业及工业聚集区水污染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得4分,以文件资料为准;

2、开展了专项整治行动的得3分,以案卷资料为准。

3

畜禽养殖污染控制

6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16月底前摸清辖区内畜禽养殖污染情况,摸底结果经县政府核定后,报州主管部门备案的得1.5分;未及时报送,视情况扣分;

2各乡镇政府出台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井报主管部门备案的得2分;

3、畜禽养殖粪污整治工作情况落实的得2.5分,按完成比例得分。

4

农业化学肥料、农药零增长治理

5

农业化学肥料、农药零增长治理情况

l、建立了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与绿色防控融合示范区的得2分;2、组织开展了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的得1分;3、推广使用了绿色防控技术的得1分;4、建立了用药台账,使用的农药种类、用量等情况可查的得1分。

5

农村生活垃圾及生活污水整治

5

乡镇区域内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纳入城乡环卫一体化收运处理体系覆盖率

1、设施设备和治理技术: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理设施设备基本完备,数量基本符合要求,运行基本正常,处理工艺不存在严重的二次污染,基本无露天焚烧和无防渗措施的填埋,符合以上标准的得1.5分;

2、保洁队伍和监管制度:村庄普遍建立保洁制度,保洁人员数量基本满足需求,队伍较为稳定,符合以上标准的得1分;

3、财政资金保障:按照上级文件要求安排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日常运行保障费用的得2.5分。

6

船舶港污染防治

3

船舶港口污染防治情况

1、禁止港口作业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水、雨污水、固体废物等污染物直接排放入江,成效明显的得1分,成效一般的得0.5分,成效差的不得分;2、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港口作业过程中产生的粉尘、扬尘及噪音,成效明显的得1分,成效一般的得0.5分,成效差的不得分;3、禁止对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进行特别定期检验。落实到位的得1分,落实不到位的不得分。

7

河湖水域及岸线专项整治

5

开展河湖水域及岸线专项整治情况

110月底前制定本地河湖水域及岸线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得1分;

211月底前完成河湖水域及岸线内项目专项检查、排查工作的得1分;

311月底前对违法、违规项目单位下达整改通知,提出整改要求的得1分;

4、专项整治行动成效明显,发现违法问题全部整改到位的得2分;基本到位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8

非法采砂专项整治

5

开展非法采砂专项整治情况

19月底前完成调查摸底,调查深入细致,掌握情况全面的得2分;

210月底前制定整治方案的得1分;

311月底前完成专项整治行动,成效明显的得2分。

9

非法设置入河湖排污专项整治

4

非法设置入河湖排污口专项整治情况

19月底前完成调查摸底,调查深入细致,掌握情况全面的得1分;

210月底前制定整治方案的得2分;

311月底前完成专项整治行动,成效明显,非法入河排污口全部依法封堵的得1分。

10

渔业资源保护专项整治

3

渔业资源保护专项整治情况

1、开展渔业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渔民依法捕捞持证生产,自觉保护渔业资源的得1分;

2、开展专项执法行动的得1分;

3、依法打击使用非法渔具捕捞和无证捕捞等违法行为的得1分。

加大河湖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力度

10

1

开展宣传

5

各类宣传活动开展情况

1、充分利用当地主要媒体,多形式、全方位开展“河长制工作”宣传报道,形成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的得1分;

2、坚持正面宣传为主,积极做好突发事件的舆论引导,未发生负面舆情事件的得1分;

3、及时宣传报道有关河长制的会议精神、工作部署,宣传本地实施河长制的举措、进展、成效的得0.5分;

4、本地经验做法在省级以上主要新闻单位,网站总网刊发,得1.5分:在州级以上主要新闻单位、网站总网刊发的得1

5、在乡镇集镇主要街道,江河湖泊有关领域,利用标语口号、宣传栏、建筑围挡、电子显示屏、移动电视、印刷品等广泛开展宣传的得1分(有宣传印刷品、公益广告牌、宣传栏等达10处的即视为达标)。

2

开展教育活动

5

教育活动开展情况

1、切实开展学生防溺水安全教育的得2分;

2、将河湖管理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重要内容,充分利用各类课程对学生进行环境保护教育,确保河湖管理保护知识进课堂、进学生头脑的得1分;

3、开展主题教育活动,把河湖管理保护知识作为中小学文化教育活动的内容,增强学生环保意识的得1分;

4、将河湖管理保护知识融入中小学校园文化建设之中,利用黑板报、墙报、宣传栏等开展宣传教育的得1分。

主办:德钦县人民政府 承办:德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云南省迪庆州德钦县行政中心4楼 运维电话:0887- 8412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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