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主要负责人述法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的约束机制,根据《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以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
省委、省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省人大常委会机关、省政协机关、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主要负责人,人民团体、省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乡(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应结合本单位职责,参照本办法要求进行述法。
第三条 述法工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充分发挥各级党委(党组)领导作用,通过述法总结工作、接受监督、发现问题、督促整改、改进工作,推动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
第四条 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当将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列入领导干部个人年度述职内容,推动述法与述职深度融合。
第五条 述法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突出重点、客观准确、简明扼要,体现统筹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以及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情况,对存在的问题不隐瞒、不回避。
第六条 党政主要负责人重点围绕以下方面进行述法:
(一)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情况;
(二) 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决策部署和有关党内法规情况;
(三) 对法治建设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任务亲自督办情况;
(四) 履行《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以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实施办法》明确的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职责情况;
(五) 执行领导干部不得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相关制度情况;
(六) 本地区、本部门法治建设中的突出问题和整改落实情况等。
第七条 省、州(市)、县(市、区)党委法治建设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负责指导推动、组织实施述法工作。述法采取书面述法和随机抽查等方式进行。
第八条 州(市)党政主要负责人,省委、省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省人大常委会机关、省政协机关、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主要负责人,人民团体、省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述法报告向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报送;县(市、区)党委主要负责人述法报告,由州(市)党委全面依法治州(市)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统一向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报备。
第九条 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每年根据各地区各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述法情况,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州市和省级部门主要负责人在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会议上述法。
第十条 述法情况纳入全省综合考评法治建设成效年度考评指标体系,分值占5%。
第十一条 述法主体存在以下情节之一的,取消所在地区和单位当年度法治建设成效考评评先评优资格:
(一) 因违法违规决策,导致发生重大以上安全事故和重大案(事)件的;
(二) 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被上级通报的;
(三) 因违反党纪政纪,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
(四) 因违法犯罪受到治安处罚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 在述法中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的;
(六) 有其他对法治建设严重负面影响的。
第十二条 对述法中有隐瞒、回避重要情况或评议中群众意见较大的领导干部,由各级党委法治建设议事协调机构将相关情况提供有关部门视情对其作出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党纪政务处分。
第十三条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将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作为衡量领导干部工作实绩、作用发挥的重要内容和考察使用干部、推进干部能上能下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各级党委法治建设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要严格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关于切实为基层减负的有关要求,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加强督促检查和指导评估,确保述法工作质效。
第十五条 省属企业、高等学校主要负责人述法工作由主管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相关情况应及时向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报备。各地区各部门可参照本实施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完善本地区本部门领导干部述法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