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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教育体育局)

索引号
0152874891/201800012
文  号
来 源
教育体育局
公开日期
2018-08-03
【县教育体育局】德钦县教育局规章制度
发布时间:2018-08-03 14:58     浏览次数:2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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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钦县教育局规章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本规章制度将进一步强化机关思想建设、组织建设、纪律建设、作风建设、业务建设和制度建设,有效提高机关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努力创建学习型机关、服务型机关和创新型机关,全力打造一支为民、务实、清廉的干部职工队伍。

第二条 本规章制度以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要求为原则,以局机关历年执行的规章制度为基础,立足全县教育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建章立制工作,密切联系机关的实际情况后予以制订。

第三条 本规章制度的某些规定在实行中如发现有与国家相关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规定为准,并及时对本制度加以修改。

第四条 本规章制度经全局干部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并颁布施行。

第二章 德钦县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工作职责

中共德钦县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在县委的领导下,在县委组织部的指导下,领导县属各中小学、幼儿园、进校的党建工作,主要职责:

第一条 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促进中央和省、州、县委各项决策部署在县属学校的贯彻落实。

第二条 协调指导县属学校基层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和反腐倡廉建设。

第三条 加强对县属学校党建工作的调查研究,及时向县委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

第四条 指导县属学校的德育工作,校园文化建设和稳定工作,指导和监督县属各中小学开展党的宣传、纪检、群团、统战工作。

第五条 指导县属学校基层党组织做好党员教育、监督管理、发展党员和党员统计工作,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第六条 指导县属学校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推荐县属学校领导干部人选,审批所属基层党组织设置,换届选举班子成员职务任免等工作。

第七条 指导县属学校基层党组织建立健全工作制度,规范管理,确保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和党建工作互动。

第八条 承办中共德钦县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教育局机关工作职责

第一条 贯彻执行国家、省、州、县有关教育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制定教育事业发展改革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教育体制改革的思路和措施并协调指导实施。

第二条 负责拟定全县教育经费的筹措和管理;监督教育经费投入、学校经费使用和学校收费执行情况;指导学校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勤工俭学工作;对县级教育专项经费和各级各类学校的经费进行管理和监督;负责全县教育统计工作。

第三条 负责全县义务教育、学前教育及普通高中教育的普及与发展,综合管理特殊教育、民族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工作;指导办学体制和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指导各类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做好教育评估和教育质量检查;  

第四条 监督检查乡镇、学校贯彻执行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工作;负责督政督学工作,督导检查乡镇政府及学校履行教育职责和实施“两基”巩固提高工作;全面督导评估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第五条 规划和协调教育科研工作,指导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改革;指导选用教材和教学辅助资料;负责规划全县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建设工作,指导、落实教育信息化工程;指导和负责教育信息统计工作。
  第六条 负责全县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审批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县中小学、幼儿园的招生计划制定和招生录取工作。
  第七条 规划并负责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工作、国防教育工作和安全教育工作和法制教育工作等,指导学校校园文化建设。

第八条 统筹、组织和指导全县干部职工、农民的学历教育、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继续教育、扫盲工作等成人教育工作;规划、指导推广普通话和文字规范工作。
  第九条 主管全县的教师工作,制定全县教育系统干部人事管理工作规章制度;统筹规划并指导教师和教育干部队伍建设;组织并实施教师资格认定、教师培训和教育教学研究、总结、表彰、奖励等工作。
第十条 指导基层工会工作,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推进学校民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对外教育交流与合作工作;协调、指导各种教育社团组织工作。

第十一条 承办县人民政府和上级教育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教育局领导班子工作职责

第一条 实行书记领导、督导监督下局长负责制;局长领导全面工作,在局长领导下副局长协助局长工作。

第二条 书记召集主持党组会议,局长召集局长办公室会议和局务会议,受局长委托的副局长可主持局务会议。教育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或局务会议讨论决定;局机关日常事务工作按局领导班子分工的原则由局长、副局长共同负责处理。

第三条 副局长按各自分工和局长委托,负责具体分管股室工作和其他专项任务,并代表局机关参加其他各种对外公务活动。

第四条 书记、局长、督导和副局长在工作中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党委、政府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决定和指示。

第五条 局领导班子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和民主集中制原则,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紧密联系基层群众,倾听群众意见,力求办实事,

第六条 强化机关干部队伍管理,理顺机关工作业务,组织理论及业务的学习培训,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五章 局党组工作职责

第一条 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和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群众,努力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第二条 负责、主持教育局党组、党建、党务全面工作。
第三条 负责教育系统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着重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建设,督促指导全县各类学校的共青团和少先队组织建设工作。

第四条 指导全县各中小学、幼儿园的党组织建设,加强党在学校中的领导地位;积极向组织推荐优秀的中青年干部。

第五条 负责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监督指导各类学校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和廉洁自律工作;

第六条 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六章 教育局办公室工作职责

第一条 负责协调局机关日常政务、事务工作和局机关重要会议的组织,负责局机关考勤登记。

第二条 起草、修改和送审有关全局性的重要报告和文件;负责局机关文电、文秘、机要、宣传、信息、印签、文印、保密、传达、接待联络、安全保卫和车辆调配工作。

第三条 负责教育宣传和教育情况的反映,协调、处理和接待群众来信、来电和来访工作,负责办理“德钦县两会”建议、议案。

第四条 负责局机关资产、设备用品的购置、分发、维护及登记管理工作。

第五条 做好教育报刊杂志的征订、宣传工作,负责制定、完善、督促和落实局机关的各项管理制度。

第六条 负责沟通、协调局机关对内、对外的业务工作。

第七条 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七章 教育局普教股工作职责

第一条 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法规全面推行素质教育,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健康成长。

第二条 组织实施全县的九年义务教育、学前教育和民办教育工作,做好全面掌握“两基”巩固提高和学前教育相关数据,为教育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第三条 负责执行基础教育评估标准,全面掌握全县基础教育各项数据;负责全县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办学水平的评价工作和示范学校的评价工作。

第四条 负责指导学校德育工作,加强学校的精神文明和思想道德建设;负责全县失学儿童和贫困学生的联系、救助、帮扶和信贷工作,并建立相关信息档案。

第五条 贯彻落实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负责和指导学校体育、卫生、艺术教育、民族教育、国防教育、学生军训等工作;负责青少年活动中心工作。

第六条 负责全县各级各类学校教材征订和使用检查工作;承担全县扫盲和农村智力开发等业务项目;

第七条 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章 教育督导室工作职责

第一条 组织实施本县的教育督导工作。

第二条 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和履行教育职责的情况实施督导。

第三条 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学校的办学方向,办学质量和办学效益实施督导评估。

第四条 对本行政区域内教育工作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本级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和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第五条 对被督导学校校长的任免,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第六条 承办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教育督导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章 教育局计财股职责

第一条 负责贯彻执行有关财经方针、政策和财务会计法律法规;建立科学的财务制度,履行财务岗位职责,按照财经纪律及会计法律办事。

第二条 负责局机关的财务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严格;负责全县教育系统财务人员的业务学习培训,指导和规范财会业务。

第三条 负责解释、解答财务会计法规、制度中的一般规定,能依据制度、规定对会计工作出现的问题提出有效的解决办法,负责指导检查教育项目的财务收支和预算执行情况,提出问题的解决办法。

第四条 负责收集整理机关行政、事业的原始单据,规范制作记账凭证、登记账簿、编制会计报表并及时上报;财会人员坚持原则,合理开支,做到定期对账,日清月结,账物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

第五条 加强会计基础工作,负责收集全县教育系统数据和报表并汇总上报,会计资料及时整理存档。

第六条 负责指导各级各类人员职称变动及年度中间增、减、调资变动审批上报工作,做预决算工作;负责工会财务工作,按时上缴下拨工会经费。

第七条 调查研究、起草有关文件和材料,服从领导安排,协调好各股室之间的关系,保证工作正常运转。

第八条 负责完成局领导和上级相关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章 教育局人事股工作职责

第一条 负责全县教师队伍建设,加强教职工师德师风建设和思想政治教育;根据中小学、幼儿园学科课程设置,按编制计划合理配置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教辅人员、工勤人员。

第二条 负责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领导班子建设,建立完善领导班子成员的考评和配备机制,为局党组的人事决策当好参谋;

第三条 负责全县各级各类学校的核编定员工作,拟定教职工评聘方案和教师招录的相关工作;负责和指导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考核评聘工作,办理教职工的退职、退休、死亡抚恤工作。

第四条 负责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有关教师证件;组织各类“先进工作者”、“优秀教师”和“特级教师”名额分配、材料收集上报表彰等。

第五条 负责落实有关知识分子政策;组织实施教育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完成一年一度的人事工作统计和上报。

第六条 负责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章 教育局安全股工作职责

第一条 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安全稳定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结合实际,布置相应安全工作,指导学校依法行政、依法治校工作,维护学校稳定。

第二条 负责编制完善学校安全工作运行机制,组织开展安全教育,督促指导教育系统安全稳定工作。

第三条 组织实施学校安全工作,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宣传、教育、监督、检查、指导、培训、考核、评估、奖惩等工作。

第四条 组织、协调学校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开展学校安全隐患排查,督促整改工作的落实。

第五条 组织、协调、指导学校及周边环境治理和安全教育教学的管理工作,有针对性的指导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第六条 组织开展安全大检查和安全专项督导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对学校重大安全事故原因和责任追究的调查工作。

第七条 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章 教育局招生办职责

第一条 认真执行国家各类招生考试政策,负责组织实施高考、中考、小考及成人考试的相关考务工作。

第二条 负责建立和完善学生学籍管理系统,建立永久性考生电子档案工作;负责发放义务教育毕业证书。

第三条 保密、准确、按时、守纪、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招生考试。

第四条 负责每年的初中、高中和大学的招生录取工作。

第五条 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三章 教育局教研室职责

第一条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负责教学方法改革,组织实施教学研究,全面促进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

第二条 负责指导全县各级各类学校进行教研业务;负责制定全县的教研计划,确定教研目标,建立教研制度,明确各学科教学研究任务

第三条 负责拟定教研课题,组织教学实验,探讨教育教学规律,以点带面,推动教育教学改革的深入发展。组织各级各类教师教研活动和学生学科竞赛活动。教育教学论文评选工作。

第四条 督促检查各中小学执行课程标准教学计划和教辅使用情况;负责教辅审定工作。

第五条 负责培养教改典型,选拔教学能手,推广先进经验。沟通教研信息,及时总结和交流本地经验,吸收外地的先进经验。

第六条 负责对学校教学质量、教学全过程的指导和管理,探索考试方法的改革,组织考试阅卷、分析。

第七条 加强教研室的自身建设,不断提高教研员的素质,把教研室建成全县的教育教学研究中心,信息集教中心,教学资料中心。

第八条 完成局领导交给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章 教育局校改办职责

第一条 负责全县义务教育、学前教育以及其他教育项目的资金引进和规划管理工作,编制各学校城市教育费附加、城市建设维护费等专项用于学校建设、维修的项目规划。

第二条 负责全县各级各类学校的基建建设,完成建设项目的立项、评审、招标、施工和验收工作;负责教育系统年度基础建设项目和建设进度的汇报工作。

第三条 负责统计和上报全县基建数据信息和重点建设项目的推进工作情况,建立完善全县基建档案。

第四条 负责组织实施学校校舍的建设、维修和检查工作。

第五条 负责学校建设项目的施工安全和质量保证。

第六条 完成教育局领导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章 教育局电教股职责

第一条 贯彻执行有关现代教育技术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全县现代教育技术事业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完成全县教育信息化发展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考核;负责基础教育资源建设的规划和协调工作。

第二条 组织指导各类学校开展教育技术应用研究;注重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的培训工作;

第三条 负责开展现代教育技术评优活动,组织开展本县教师参加现代教育技术、信息技术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培训;对各级各类学校进行检查、督导。

第四条 负责对远程教育项目规范管理;建立并完善县乡逐级技术支撑服务体系;基本解决学校设备使用维护问题;落实专项资金用于学校故障设备的维修。

第五条 负责课题实验项目研究管理,制定全县现代教育技术科研规划和成果的推广运用。

第六条 负责教育信息化建设及现代信息技术教育资料的数据采集、分析与统计工作。做好音像和电子教材的应用与推广工作。负责教育系统的电视宣传和报道工作。

第七条 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六章 教育局审计股职责

第一条 负责对局机关、全县中小学、幼儿园的财务工作进行有效监督、检查、指导。

第二条 协助审计部门做好各种教育经费的审计工作。

第三条 加大内审力度,对存在违反财经管理制度的单位,视其情况轻重进行处理,情节较轻者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挪用贪污公款者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四条 做好学校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的审计和年终决算审计各项经费,审计督促学校财务收支真实和规范,防范经济案件的发生。

第五条 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七章 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职责

第一条 负责宣传、执行国家、省、州的各项资助政策,起草和制定本县各项学生资助政策;建立并完善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监督有关学生资助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草拟地方性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金的分配方案,做好各项奖学金、助学金审批及发放工作;监督14年免费教育涉及高原农牧民资金落实情况;做好应征入伍大学生的学费补偿和贷款代偿工作;负责各类涉及学生资助工作的文件、资料的分类与存档工作;负责做好其他各项上级资助部门要求的工作,并定期向上级部门汇报我县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的成效;会同县级有关部门组织新闻媒体在本县范围内利用广大人民群众和学生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宣传和咨询等工作。

第二条 收集、整理、汇总入学前户籍为本县的高校新生和在校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生源地助学贷款需求等信息;配合经办银行对贷款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调查、认定,办理生源地信用贷款的申请、初审等管理工作;接受高等学校、生源地信用贷款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的委托,建立与贷款学生家庭的联系制度,负责跟踪了解贷款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协助银行催促还贷;负责向上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高等学校和经办银行及时报送贷款学生的有关信息等工作。

第三条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按照省、州、县人民政府的部署,负责完成其他资助工作。

第四条 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八章 教育局日常工作制度

第一条 全局职工必须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按照为民、务实、清廉的总要求,做到爱岗敬业、艰苦奋斗、提高效率、改善服务、转变作风。

第二条 全局职工要做到秉公办事,严禁弄虚作假,哄下瞒上,推诿扯皮;严禁以权谋私,甚至贪赃枉法,违法犯罪。

第三条 全局实行“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股室成员”层层管理模式,全局工作必须服从局领导的统筹安排,各股室内部工作实行股长负责制,必须服从股长的具体分工安排。

第四条 干部职工在日常工作、生活中要严格遵守《中共德钦县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作风严肃工作纪律的通知》德发〔2014〕4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擅自违纪被纪检部门查处,个人自负所有责任。

第五条 严格遵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规定的上下班作息时间,严格遵守考勤制度。干部职工除特殊情况外,一律要服从节假日的值班安排。

第六条 不论机关、股室和个人,都要加强理论和业务学习,工作上每完成一项任务都要形成小结,并向相关领导做汇报。需要请假的人员,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请假程序和办法执行。

第七条 每周五下午为集体学习日,每周一、五早上组织打扫公共卫生区,原则上都不准请假;不得无故缺席机关集体组织的各项活动;各股室每天保持整洁卫生,办公用品要摆放有序。

第八条 每天上班要做到“一清、二理、三查看”(即清扫办公室,理顺文件、整理办公桌,查看待办事项、查看电子政务、查看工作日志);下班要做到“三关、三防”(关电脑、关电源、关门窗,防火、防盗、防灾)。

第十九章 教育局党风廉政建设制度

第一条 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政原则。

第二条 党组对本局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党组每年必须召开1至2次党风廉政建设专题会议,学习上级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定,分析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条 局党组书记、局长是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对全局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党组和行政班子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四条 党组成员对全局党风廉政建设负重要领导责任,对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违法违纪案件,应及时处理并向党组报告。

第五条 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部署、要求,研究制定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定期听取党风廉政工作汇报,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及时发现、解决党风廉政工作中的问题。

第六条 积极开展经常性的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组织党员、干部认真学习廉政勤政法规,不断增强党员、干部廉洁从政、遵纪守法意识,提高自觉抵御腐败侵袭的能力,牢固树立思想道德和党纪国法两道防线。

第七条 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对分管科室存在的问题,要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督促其纠正。

第八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由局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具体实施。每半年应对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第二十章 教育局考勤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作风建设,规范完善单位考勤,严肃上下班纪律,特制定本考勤管理制度,请严格遵照执行。

第一条 单位需请假人员必须理顺好请假与工作的关系,请假前应与股室负责人沟通,办理相关请假手续,并做好相关工作交接工作后方可离岗。具体请假审批办法如下:

1.请假半天:需填写请假条,经股室负责人同意签字,由办公室签批;

2.请假1至2天:需填写请假条,经股室负责人同意签字,由分管领导签批,报备办公室;

3.请假3天及以上:需填写请假条,经股室负责人同意签字,由局长签批,报备办公室;

4.请假10天及以上:需填写请假条,经股室负责人同意签字,由党组书记、局长双签批,报备办公室;

5.请假人员要严格按审批办法办理,签批领导要按规定签批。分管领导因学习、出差较长时间而不在单位期间,由党组书记签批。

第二条 全体干部职工严格遵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规定的上下班作息时间,自觉遵守签到制度,不得随意补签和替人代签。不得迟到、早退。

第三条 全局干部职工应在上班时间内全力以赴完成本职工作,因个人工作拖沓、懒散而拖延完成时间的一律不计为加班。星期六、天出差不记为加班,需按出差标准发放出差补助。

第四条 因“工作量较大、任务紧”或者“局领导临时安排的工作”需要加班的,需经领导批准或请示领导同意,并填写加班审批表后方可视为加班,加班天数以审批数据为准。加班时间与个人请假之间不得相互抵消,要单独累计。春节期间加班、值班补助标准200元/天,其他时间的加班、值班补助标准100元/天。

第五条 节假值班的,除文件规定不准补休的外,原则上可以享受补休,补休需经股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同意;补休后不再享受值班补助;在单位工作繁忙时段不得补休。

第六条 单位对个人不再审批休假,改用请假制。个人请假可从本人年休假天数中扣除(病假须出具医院证明)。“个人请假天数”累计之和:

1.如果不满法定休假总天数的,不满的天数部分按国家 “带薪休假”的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能力,给予100元/天及以上的补助。

2.如果超过法定年休假总天数的,超过的天数按100元/天的标准从目督奖个人部分中扣除。

3.凡个人请假超过年休假天数的,不得参加年度评优、评先。

第七条 单位工作繁忙时段任何人不得随意请假,也不得随意准假。

第八条 婚丧喜庆事宜严格按照《迪庆州委办公室关于规范干部职工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迪办发〔2014〕3号文件执行,除法定年休假外,其他的休假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九条 请假人员在请假期间不得随意关机,要与单位、股室保持通讯畅通,因通讯关闭等原因造成重大工作失误或延误的,将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条 上班时间需临时外出办公事、私事的要向办公室说明事由再外出。

第十一条 每月出勤及上班纪律情况,由办公室在月底统一公布。

第二十一章 教育局“三会一课”制度

第一条 党支部委员会,每月召开一次以上。由党支部书记主持。主要内容是: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讨论决定重大事情;总结和部署工作;研究党员发展、转正和自身建设问题。

第二条 党员大会,每季度召开一次。由支部书记主持。主要内容是:学习上级党组织有关文件、传达会议精神;通报总支工作情况,听取党员意见和建议,部署工作;讨论通过党员发展、转正。

第三条 党支部大会,每季度召开一次。由党支部书记主持。主要内容是:学习上级组织有关文件;汇报党员个人思想和工作情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酝酿党员发展、转正情况。

第四条 党课,每季度进行一次。参加人员为全体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授课内容是:传达党的文件,党纪党风和党的有关知识教育、表彰先进人物、播放有教育意义的电视录像课程。

第二十二章 教育局学习制度

为了适应教育改革发展的新形势,不断提高机关工作人员的政治、业务、文化水平,有计划、有规范的组织机关工作人员扎实、认真、卓有成效的学习,特制定学习制度如下:
第一条 坚持每周一次的集体学习制度。集体学习要有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知识学习安排,学习要做到全员参加,记好笔记。各股室根据股室的工作特点,自行安排时间,平均每月要保证两次股室集中学习。领导班子每月组织两次集体学习。机关全体人员平均每周要保证四个小时的自学时间。
第二条 学习内容除上级安排外,对于马列主义基本理论,邓小平理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教育法律、法规要有较强的系统性学习,对于业务和文化的学习,也力求要有系统性和目的性,避免零敲碎打和忽冷忽热。
第三条 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要紧密结合自己思想、工作和生活实际,加深理解、融会贯通,不断提高政策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四条 坚持记好笔记。每个人要有专门的学习笔记本,学习笔记每半年检查一次,笔记由局领导检查。
第五条 每半年局机关组织一次心得体会交流会。

第二十三章 教育局会议制度

开会是统一认识,部署工作,研究问题的重要途径,是上通下达的主要方式之一,也是每个公职人员工作的一项主要内容,会风是一个单位工作秩序和精神风貌优劣的体现。为了进一步端正局机关会风,特制定此制度。
第一条 提倡开短会,少开会,提高会议质量。
第二条 严格实行“个人服从组织,下级服从上级,局部服从全局”的原则,当下级会议与上级会议发生冲突时,必须无条件服从上级会议,当局部会议与全局会议发生冲突时,一律服从全局会议。所有同志务必自觉执行上述纪律。
第三条 接到上级或本局开会通知后,要及时按要求通知到参加会议人员,如出现疏漏要追究责任。
第四条 接到开会通知后,要准时参加,做好会议记录,不早退或中途擅离会场,违者,按缺席处理。
第五条 每次会议,组织会议者都要澄清参会情况,做好按时到会、迟到、缺席、早退、请假等记录工作。
第六条 召开较重要或较大型的会议,要公布参加会议情况,以示表扬或批评。
第七条 参加会议情况要做为目标岗位责任制评议内容之一。三次无故不参加会议,年终不能评优。如仍不能改正,给予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章 教育局档案保密制度

第一条 不该说的秘密,绝对不说;不该知道的秘密,绝对不问;不该看的秘密,绝对不看;不该记录的秘密,绝对不记录。

第二条 严格执行三密文件登记签字制度,否则,不得传递秘密文件、资料。不得擅自翻印、复印、传抄秘密文件、资料。

第三条 不将秘密文件、资料放在不安全的地方。要建立规范的档案、文件管理机制,强化和规范管理档案文件的设施、设备。

第四条 不携带秘密文件、资料回家,不得将秘密文件、档案资料给家属、子女。不携带秘密文件、资料参观、浏览、探亲、访友、办私事。

第五条 不在公共场所谈论秘密事项,不在私人通信中涉及秘密内容。不在普通电话中谈论秘密事项和不用普通邮件寄发秘密文件、资料。

第六条 不向废品收购部门出售秘密文件、资料、笔记本,不得私自销毁秘密文件、资料。

第七条 不隐瞒失密、泄密事故;保密检查不敷衍,不马虎。

第二十五章 教育局安全保卫制度

第一条 机关工作人员必须随时提高警惕,自觉加强和维护机关安全。
第二条 下班后,由后勤专职人员负责检查各股室门、窗、电关闭情况,并锁好局机关大门。早上上班之前负责开启局机关大门。

第三条 单位重点部位要重点防范,实行“三铁一报警”(铁门、铁窗、铁柜、安装报警器)。
第四条 搞好节假日应急值班工作,全局干部职工要服从值班安排。值班人员要明确职责,坚守岗位,对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要视其情节给予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
第五条 机关全体同志都要爱护自己管理和使用的公物,确保不丢不损。如因不负责任,造成损坏和丢失的要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条 加强领导,每半年研究一次局机关安全保卫工作,并及时总结经验,奖优罚劣。

第二十六章 教育局值班制度

第一条 值班人员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干部职工除特殊情况外,一律要服从节假日的值班安排。
第二条 实行局领导带班制度,值班人员手机要24小时开机。

第三条 值班期间要坚守工作岗位,不得随意外出脱岗。
第四条 值班人员必须做好值班记录,对上级和基层的有关来电、来人要认真填好登记表,突发事件或重大情况要迅速及时向值班领导报告。
第五条 值班期间严禁打麻将、打扑克、喝酒。
第六条 严格执行交接手续。

第二十七章 教育局卫生制度

第一条 全体工作人员要养成人人讲卫生的良好习惯,自觉参加各种局机关清理卫生义务劳动。
第二条 每周星期一早上和星期五早上进行卫生大扫除,不得随意缺席。

第三条 全体职工坚持每天“上班五分钟,人人搞卫生”的习惯,保持局机关和各股室工作环境干净、整洁。

第四条 禁止随地吐痰,乱扔果皮、果核和乱倒污水。 各办公室保持窗户明亮,用物堆放整齐,厕所要每天打扫,做到无蝇、无蛆、无异味。
第五条 加强领导,进行卫生评比。由分管副局长和各股室负责人组成卫生检查组,定期不定期组织卫生检查评比。

第二十八章 教育局车辆管理使用制度

第一条 局机关车辆统一由办公室管理,固定专职驾驶员,便于维护管理,非专职驾驶员未经许可不得随意驾驶公车。

第二条 实行派车单制度,干部职工出差用车由办公室派车并开具派车单,出差人员凭派车单报销差旅费和燃油费。

第三条 驾驶员平时不得公车私用,不需要用车期间,车辆要停放在指定的车库位置。如工作需要,应征得单位领导同意,否则发生事故,责任自负。

第四条 驾驶员平时必须把车况保持在良好状态,保证车辆行驶安全。

第五条 驾驶员出车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严禁酒后驾车,开飞车,或将车辆交由其他人员驾驶。驾驶员违反交通规则造成罚款和损失的由个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九章 教育局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中共德钦县委 德钦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德钦县党政机关公务接待实施细则>     的通知》(德办发〔2017〕6号)文件精神,规范局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工作,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活动。公务接待是按标准和程序并在指定地点对来客进行餐饮、住宿接待的行为。对于公务的接待应当按照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热情大方的原则。

   第二条 公务接待由局办公室负责,其中上级部门、外地教育部门、县(市)党政领导以及教育局综合性会议的接待工作由办公室负责,对口股室参与。其它业务性公务接待活动经审批同意后,可由对口股室负责。

第三条 公务接待按照“三个不接待”的原则,即“同城不接待、非公务活动不接待、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不接待”,严格规范接待行为。严禁无审批自行招待或先招待后补单的行为,凡未按程序审批的接待,一律视为私人行为,费用由个人负担。

第四条 公务接待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五条 接待地点要相对固定,同时考虑优质优价原则。根据来客的远近、级次,确定不同的接待地点进行定点接待。承办股室要严格按照审批地点和标准做好接待,若在审批地点外安排用餐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超出审批范围的部分,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六条 招待标准按照《中共德钦县委 德钦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德钦县党政机关公务接待实施细则>     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接待餐以本地家常菜为主,不得提供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所有接待餐一律不提供烟酒。    

  第七条 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1/3。

第八条 公务接待费用实行“一事一结”办法,接待费支出由办公室统一负责审核结算,计财股按程序负责审批报账。接待费报销凭证包括填列公务接待清单及费用报销单、税务部门监制的正式发票。接待来函单位的,需出具派出单位公函。

第九条 接待费资利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办公室要定期公布接待费开支情况,接受监督。

第十条 无专项经费的会议、培训的用餐,需严格走报批程序。程序如下:

  (一)会议承办股室填写会议经费预算报告(大型会议按县有关规定执行);

  (二)办公室签署意见;

  (三)局分管领导签署意见;

  (四)主要领导签署审批意见;

(五)办公室负责安排会议就餐地点,承办股室具体负责落实。会议、培训活动结束后,承办股室应在一周内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及报销单(见附件二),经股室负责人签字确认,交办公室审核后再按财务程序核报。

第十一条 有专项业务经费的培训、招生考试、教研活动等事项,则由各股室制定活动方案并附相关文件报请领导批准后自行组织实施,产生的费用从相关业务经费中开支,不列为公务接待范围。

第十二条 各学校的公务接待严格参照本办法,制定严格规范的公务接待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8年4月1日起实施。

第三十章 教育局公章管理制度

  第一条 单位公章由局办公室统一管理,存放和使用地点在办公室,未经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均不得带出存放地点使用。因特殊原因,确需到办公室以外地点使用本所印章的,应经办公室负责人和单位领导同意,方可带出使用,并保障公章安全。

  第二条 公章由办公室主任指派工作人员负责,部门印章由部门负责人指定专人负责保管,防止丢失和滥用。印章不使用时,必须锁于保险柜(或存在于安全地方)内。

  第三条 本单位公章应根据局领导的指示,经办公室主任批准,由印章管理人员代行使用权。以本单位名义发往局外的公文,必须经所领导签发后,然后加盖本所公章。在单位内下发的文件,除正式公文外,一般不得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四条 上报的统计报表、有关证件、函件、报告等需加盖本所印章的,应经呈报部门领导同意后方可办理。属常规性工作,成批办理的证书、证件等,需盖本所印章及所长印章的,由主管部门确定人负责办理。  

第五条 不准开具空白介绍信、证明。

第三十一章 教育局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掌握固定资产使用情况,提高使用率,确保国有财产不受损失,结合机关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单件价值大于500元的和批量大于5000元的物品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第二条 办公室负责固定资产采购、使用分配、转移、报废和清查,同时做好固定资产台账、卡片的建立,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固定资产。计财处负责固定资产总账的登记,并协助办公室进行固定资产清查。

第三条 凡符合政府招标采购要求的物品,一律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招标采购或跟标采购,不在政府采购范围但总价超过5000元物品,由办公室牵头、计财处和纪检监察人员全程参加组织招投标。

第四条 固定资产的保管以“谁使用谁保管”为原则,使用人是第一保管人和日常保养人。若因使用人管理不善造成丢失的,由使用人赔偿。在使用人发生更替时,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五条 各股室长是股室固定资产保管监督人,股室长调动时应办理好本股室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六条 公用固定资产保管人由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固定资产的维修由办公室负责,并在一定时间内完成。

第七条 凡列入固定资产的物品转移(指移交产权或使用权)权限在办公室,转移时需填写固定资产转移登记单,并须接收人签字、加盖接收单位公章。

第八条 固定资产报废条件: ①超出使用年限且继续使用存在安全隐患的; ②已有新设备替代的,维修费用过高的陈旧设备; ③因事故造成无法修复的或修复费用超出新购费用的。

第九条 固定资产报废流程:固定资产需要报废时,应由各股室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报废理由),经局领导批准后,将报废物品和相关附件交办公室入库,最后由办公室会同计财股共同向相关部门办理报废手续。

第十条 根据有关规定,固定资产要定期进行清查。由办公室、计财处和监察室共同组织清查,做到账物相符。具体清查工作由办公室负责安排。

第三十二章 教育局奖惩制度

第一条 年终总结因工作成绩显著,被评为先进集体的股室奖励1000元,被评为先进个人的奖励500元。

第二条 凡被省、州、县在单位工作检查评比中达标受奖的,如果有奖金,可从奖金总额中提取15%作为对相关股室的奖励,由股(室)负责人掌握分配。

第三条 完不成当年工作任务或是工作中出了问题,在上级检查中受到通报批评或者黄牌警告的,其相关股(室)及个人不得评选年终先进和优秀。

第四条 由于犯法受到党纪政纪或治安处分的职工不得评选先进,年终考核中也不得评定优秀。

第五条 对遵守交通规则,爱护车辆,安全行车,全年无事故的专职驾驶员,奖励1000元。

第六条 驾驶员酒后开车或违章操作,导致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经济损失的,一切责任自负。不得参加当年先进个人的评选。

第七条 各股室以及全局干部职工年终综合测评实行百分制。具体评价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章

第一条 本规章制度的修改权在全局职工大会。

第二条 本规章制度自职工大会讨论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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