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钦县村级草原管护员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政策,加强对村级草原管护人员的规范管理,提高草原管护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与建设的若干意见》、《农业部草畜平衡管理办法》、《云南省草畜平衡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各乡镇人民政府聘用的村级草原管护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村级草原管护员受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草原监理部门的共同监督管理,由县草原监理部门对村级草原管护员进行业务检查指导。
第二章 草原管护员职责和权利
第四条 认真宣传草原法律、法规及草原保护建设的方针、政策,认真做好草原资源保护工作,确保所保护区域的草地不受破坏。
第五条 协助村两委组织人工种草、草场改良、抚育、封山育草等各项活动开展。定期巡护本辖区的草原,村级管护员每月必须常驻当地,每月必须上山巡护2次以上,并建立巡山护草工作记录。
第六条 深入本辖区山头地块巡山护草,对牧户履行草畜平衡责任书情况进行监督;对禁牧区和休牧区的草原进行巡查,及时制止人为破坏草地资源和草原保护基础设施的行为,如发现草原火情,以及有违反草原禁牧管理办法和草畜平衡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应及时报告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和草原监理部门。
第七条 协助做好管护责任区内的草原鼠虫害调查、测报工作,如发现草原鼠虫害,应及时报告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草原监理部门。
第八条 村级草原管护员应每季度向乡镇人民政府和县草原监理部门汇报工作开展情况。
第三章 草原管护员的选聘与管理
第九条 管护员的聘用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政治思想好,责任心强;
(二)年龄在20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当地公民;
(三)具有一定的文化素质和较强的口头表达能力,能准确领会政策、法律、法规,善于开展群众思想工作;
(四)熟悉当地民情、社情、山情。
第十条 村级草原管护员的招聘,按照“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由本人提出申请,村委会推荐,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由乡镇人民政府与管护员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实行一年一聘,合同期满后经考核合格可申请续聘,并报县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县草原监理部门对管护员选聘工作进行指导,并组织对受聘管护员进行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业务知识的岗位培训。
第十二条 村级草原管护员在聘用期内自动离职或拒不履行工作职责,各乡镇人民政府可解除聘用合同,同时须报县草原监理部门。
第十三条 村级草原管护员人均每月管护补贴300元。草原管护员管护补贴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
第四章 奖惩措施
第十四条 村级草原管护员聘用期间,在以下工作方面成绩突出的,由县草原监理部门予以表彰:
(一)管护责任区内未发生违反《德钦县草原禁牧管理办法(试行)》和《德钦县草畜平衡管理办法(试行)》的行为,草原植被恢复较好,规模化养殖效益突出,出栏率明显提高的;
(二)制止破坏草原资源和草原保护基础设施措施得力,使国家和集体草原资源和草原保护基础设施免遭重大损失的;
(三)严格执行草原法律、法规,预防和扑救草原火灾措施得力,贡献突出的。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德钦县草原禁牧管理办法(试行)》和《德钦县草畜平衡管理办法(试行)》,对监督管理工作措施不力,半年内被警告二次或全年累计警告三次的草原管护员,予以解聘。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2年6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