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钦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委、办、局: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云南省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暂行办法》《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云南省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调配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云办发〔2001〕22号)、《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省委编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稳定乡镇干部队伍落实乡镇干部待遇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云办通〔2015〕32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州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工作的通知》(迪组通〔2016〕56号)等文件精神及有关规定,为进一步严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纪律,确保调动流程规范化、合理化,报经德钦县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将我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动工作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各单位要强化政治责任、增强纪律意识,切实履行在人员调配工作中的领导和把关责任,严格执行调配工作各项政策法规和人员调动的原则、标准、程序和纪律,调动事项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研究,防止拉关系、个人决定等不正之风。
(二)服从编制原则。调配人员必须坚持以编制为依据,实行总量控制。用人单位在有空编的前提下,因工作需要方可申请调入人员,身份必须与用人单位性质,以及调入单位的编制性质相符,任何单位不得超编进人。
(三)人岗相适原则。事业单位人员调配必须有利于各类人才合理流动,有利于各类人才发挥专长,有利于开展工作,从实际工作和事业发展需要出发,立足工作高效运转,充分考虑人员结构合理配置,达到编制、岗位、人员相一致。拟调动人员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均在合格以上等次。
(四)回避原则。拟调动人员与调入单位人员领导班子成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调入。
(五)从严把关原则。县委编办负责对用人单位编制结构、编制空缺情况进行审核,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负责对岗位需求、人岗相适、拟调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审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审查调动政策执行情况、拟调动人员资格条件、研究办理调动手续等工作。
(六)坚持工作需要、适当照顾的原则。在符合调动条件的情况下,干部调配工作应坚持以工作需要为主,注意发挥干部的专业特长,适当照顾干部的实际困难,既要因才施用,任人唯贤,又要兼顾生活,解决困难,做到合理调配,合理使用。
二、调配条件
(一)县内干部的调配,属县级事业、乡(镇)事业在编制内缺员补充的,首先主要从县内符合条件的事业人员之间调剂解决,在县内无法调剂的,再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公开招聘或县外调入。
(二)新招录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固定服务期限合同的,须工作满合同年限;未签订合同或签订合同年限不满5年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须在本乡镇最低服务年限满5年(含试用期)后方可调出乡镇;根据工作需要服务年限满3年(含试用期)可在乡镇之间调动。
(三)新招录县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固定服务期限合同的,须工作满合同年限;未签订合同或合同年限不满5年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须在本单位服务年限满3年(含试用期)后方可在县内调动,服务年限满5年(含试用期)后方可调出县外。
(四)严格规范县外事业人员的调动,坚持外调干部择优原则,特殊及紧缺专业人才确需从县外调入的人员,必须具有专科及以上学历,政治素质高、综合能力强,能够较好的履行岗位职责。要人岗相适、专业匹配、能够较好的履行岗位职责。调入我县后需在本单位服务年限满五年及以上方可办理调动或退休等手续。
(五)事业人员要求调往县外的,必须符合本款第(二)、(三)条之规定,方可办理外调手续。对普通高校本科、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中的紧缺专业人才或硕士研究生以上、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调出县外的,要从严控制,确需调出的,应经调出单位及主管部门研究同意并报请政府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后,办理调出手续。
(六)国家统一分配安置的干部和县委、县政府决定统筹调配、安置、交流的事业人员,各单位必须无条件接收。
(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调动:
1.试用期未满的;
2.正在接受有关部门立案审查、处理期间的;
3.与用人单位签订了最低服务期限聘用合同不满年限的;
4.特殊招聘、订单定向、校园招聘不满服务期的;
5.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县内调动工作程序
(一)提前沟通。
1.调配人员,应先由调出、调入单位进行商洽,向县委编办了解编制情况。
2.调入单位(主管部门)与政府分管领导沟通,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沟通调动事宜。
3.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初审,同意的开展下一步工作。
(二)调配申请。
1.调入单位(主管部门)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调配事宜。
2.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向县委编办发文审核编制及职数,县委编办根据用人单位编制性质及空编情况,提出编制审核意见。
3.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根据用人需求以及县委编办的审核意见,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调动申请。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
(1)调动请示(需详细陈述调动理由,并附个人调动申请,申请要由调出单位(主管部门)主要领导签字盖章)。
(2)县委编办同意使用编制职数的意见,即《德钦县事业单位调动人员编制审核卡》(附件1)。
(3)拟调动人员跟用人单位签过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需提供聘用合同复印件。
以上材料提供复印件的,必须签署与原件一致的审核意见、注明经办人并加盖单位印章。
(三)审核材料。
1.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拟调人员情况进行审核,对手续齐全并符合调动条件的发放《事业人员(县内)流动审批表》,不符合调动政策规定的将材料退回。
2.拟调动人员填报《事业人员(县内)流动审批表》(附件2)。
3.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股室办理有关调动手续。
(四)人员备案。
用人单位填写新增人员信息表(附件4),到县委编办办理入编和实名制录入手续。
四、跨县调动工作程序
(一)提前沟通。
1.调配人员,应先由调出、调入单位进行商洽,向县委编办了解编制情况。
2.调入单位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沟通调配事宜。
3.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初审,同意的开展下一步工作。
(二)调配申请。
1.调入单位(主管部门)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调配事宜。
2.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向县委编办发文审核编制及职数,县委编办根据用人单位编制、职数和人员结构实际情况,提出编制、职数和人员专业结构的审核意见。
3.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根据用人需求以及县委编办的审核意见,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调动申请。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
(1)调动请示(需详细陈述调动理由,并附个人调动申请,申请要由调出单位(主管部门)主要领导签字盖章)。
(2)县委编办同意使用编制职数的意见,即《德钦县事业单位调动人员编制审核卡》(附件1)。
(3)拟调入人员分配或者招聘文件复印件。
(4)拟调出人员跟用人单位签过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需提供聘用合同复印件。
(5)拟调入人员需提供同级纪检部门出具的廉洁自律情况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提供复印件的,必须签署与原件一致的审核意见、注明经办人并加盖单位印章。
(三)组织审核。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拟调人员情况进行审核,经人社局审核通过后报政府研究审定。
(四)商调人员、研究讨论。
拟调动人员填报《事业人员(跨县)流动审批表》(附件3),政府研究审定同意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拟调人员所在单位人事主管部门发第一份商调函,对其档案、现实表现等有关材料进行再审核,不符合调配政策规定的将材料退回单位,符合调动政策规定的提交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务会研究,研究通过后向调出单位人事主管部门发第二份商调函,办理有关调动手续。
(五)人员备案。
用人单位填写新增人员信息表(附件4),到县委编办办理入编和实名制录入手续。
五、有关要求
(一)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干部人事调配规定,严肃干部人事调配纪律,不得随意变通程序,禁止越权、违规进人。要切实维护组织、人事、编制管理的严肃性。
(二)各县直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省委编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稳定乡镇干部队伍落实乡镇干部待遇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云办通〔2015〕32号)文件要求,不得以任何名义借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三)申报的调动材料,要如实反映情况,不得弄虚作假,违者一经发现,取消调动资格,并追究当事人和领导责任。
(四)有事业单位招聘计划的单位,要按招聘计划人数预留编制数,确保不超编制。
(五)单位内部事业人员调整应按照本规定的调动工作原则及调动条件,严格按照相关程序办理调整手续。
(六)本规定自2021年1月5日起执行。
附件:1.德钦县事业单位补充人员编制审核卡;
2.事业人员(县内)流动审批表;
3.事业人员(跨县)流动审批表;
4.新增人员信息表。
德钦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