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单位 | 德钦县应急管理局 |
被处罚单位/人 | 云南迪庆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李某彪 |
社会信用代码 | 9153342276705604xx |
案件名称 | 德钦羊拉云南迪庆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羊拉铜矿“1·13”一般机械伤害事故案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德)应急案〔2024〕 4 号 |
处罚决定时间 | 2024年4月9日 |
处罚结果 | 云南迪庆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340000元(叁拾肆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李某彪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193825.78元(壹拾玖万叁仟捌佰贰拾伍元柒角捌分)罚款的行政处罚。 |
处罚事由 | 2024年1月13日21时30分,德钦县羊拉乡云南迪庆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羊拉铜矿发生一般机械伤害事故1起,造成1人死亡,造成经济损失140万元。证据一:《德钦羊拉迪庆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羊拉铜矿“1·13”一般机械伤害事故》事故调查组依法对事故进行调查证明了事故的经过及原因,并对事故性质进行定性对事故单位和人员进行责任划分。证据二:现场照片,证明了事故的现场并对现场进行固定和施工环境要素。证据三:现场勘验笔录,证明了对施工环境要素详细数据。证据四:现场图,证明了现场环境。证据五: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了事故经过和发生事故的重要因素。证据六:尸表检验报告,证明了死者的死亡原因。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 |
救济渠道 |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
其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