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制度,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近日,拉萨市生态环境局依法查处一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使用违法案件。
一、案情简介
拉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开展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某公司新增1台额定功率1.4兆瓦天然气热水锅炉建设项目,未依法对配套环境保护设施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擅自将该项目投入使用,该行为违反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规定。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试行)》(藏环发〔2024〕96号),拉萨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实施“双罚制”,责令该公司限期6个月内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22.39万元;对公司法定代表人(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责任人)处罚款人民币5.44万元。
三、案件启示
一是坚守法律底线,环保验收为法定硬性门槛,不得以任何形式规避验收程序。二是严格落实双罚制,违法行为既处罚单位,亦追责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及相关责任人。三是明晰运行边界,项目调试不等同于合法投产,严禁以调试名义长期违法运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四是压实主体责任,建设单位为法定责任主体,委托第三方技术服务不转移、不免除自身法定义务和法律责任。
引用自环保拉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