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钦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事项目录(试行)》
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县直部门: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云政发〔2024〕29号)文件精神,《德钦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事项目录(试行)》已经第十五届县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请按照以下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选取的行政处罚权事项已按照《云南省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赋权乡(镇)行使的,由有关乡(镇)在本行政区域内行使,其余的行政处罚权事项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集中行使,不影响集中前原行政职能部门的上级行政部门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能。原行政职能部门应当继续落实行业监管责任,为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防止日常管理与行政执法相互脱节;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要与原行政职能部门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信息互联互通共享、协作配合工作机制。
二、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德钦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事项目录(试行)》,及时调整梳理权责清单,并按要求进行公布。
三、《德钦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事项目录(试行)》实施过程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和相关行业部门可以结合实际需要向县司法局提出调整建议,县司法局应当对调整建议提出审核意见。调整建议涉及事项增减的,在云南省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事项指导目录范围内的,报县政府审定,并依法向社会公开实施;不在云南省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事项指导目录范围内的,审核意见应当经县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省司法厅复核。有关事项依据发生变更的,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按照法律适用规则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四、《德钦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事项目录(试行)》实行动态调整,原则上每两年调整一次。
五、涉及调整部门要加强沟通配合,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10日内完成职权交接工作,交接前未完成的案件由原办理部门继续办理,并依法承担有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职责。
附件:德钦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事项目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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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9月29日
(此件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