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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羊拉乡人民政府)

索引号
文  号
来 源
羊拉乡
公开日期
2026-04-27
羊拉乡关于维护旭龙水电站、德巴公路复建项目(羊拉段)工程建设秩序 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工作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6-04-27 09:26     浏览次数: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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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拉乡广大群众: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央、省、州、县关于扫黑除恶常态化工作部署,切实维护旭龙水电站、德巴公路复建项目(羊拉段)重点工程建设良好秩序,保障项目顺利推进、群众合法权益与全乡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打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工程建设秩序

为维护工程顺利进行,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实施下列违法行为:

1.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任何理由,采取堵路封路、聚众滋事、滞留施工现场、煽动群众闹事等方式,非法阻碍、干扰工程施工、车辆通行及物料运输。

2.严禁煽动、串联、胁迫他人聚众滋事,编造传播不实信息,恶意曲解工程建设及相关政策,借机向乡党委政府、工程指挥部、施工单位施压,索要不正当利益、提出无理诉求。

3.严禁以暴力、威胁、恐吓、滋扰等手段,强揽工程、强供建材、强行分包、强迫交易、敲诈勒索施工单位及施工人员。

4.严禁恶意竞标、围标串标,垄断工程材料供应、机械租赁、劳务运输等市场资源。

5.严禁在工程沿线寻衅滋事、打架斗殴、强拿硬要,全力保障重点工程项目有序推进。

二、依法理性反映诉求,规范维权表达途径

广大群众涉及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矛盾纠纷等合理诉求,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通过乡村两级组织、乡级职能部门等合法渠道,理性、有序、依法反映。严禁借解决个人诉求缠访闹访、越级非访、煽动滋事,严禁以任何非法方式干扰工程正常施工、扰乱社会公共秩序,乡级各部门将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妥善处置群众合理诉求。

三、明晰违反法律责任,从严惩处违规行为

任何非法阻工、涉黑涉恶等违法违规行为,均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相关依据及处罚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组织,资助非法聚集罪]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5.《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对涉黑涉恶及保护伞依法从严惩处,一查到底。

6.国家工作人员、村干部参与、纵容、包庇上述行为,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规依纪追责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四、深化扫黑除恶常态,筑牢项目安全防线

羊拉乡党委、政府持续推进工程建设领域扫黑除恶常态化,严厉打击插手工程项目、欺压群众、扰乱建设秩序的黑恶势力及村霸”“乡霸,深挖彻查违法犯罪背后的保护伞”“关系网。坚持源头治理、系统防范,健全工程建设领域风险防控长效机制,全力化解各类矛盾隐患,为重点工程建设筑牢安全稳定屏障。

两项工程功在当代、利在千秋,恳请广大群众自觉守法,抵制违法违规行为,配合工程建设;羊拉乡党委、政府将与群众一道,共同维护施工秩序,推动工程早日完工,共享发展成果。

五、举报方式

欢迎广大干部群众积极检举揭发工程建设领域涉黑涉恶、非法阻工扰工等违法违规线索,举报可实名或匿名,相关部门将严格保密举报人信息,依法保护举报人安全;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从严惩处。严禁诬告陷害、恶意举报,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羊拉乡人民政府

2026422

(此件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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