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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873660/202400679
发布机构
民政局
文 号
无
日期
2024-07-15
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财务管理的通知解读
浏览:240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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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是社会团体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社会团体承担。规范分支机构管理,是社会团体自身合规建设、防范法律风险的重要环节。本期法律简报为大家简介分支机构的法律性质、财务收支、设立银行账户等方面应遵守的法律规定。
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社会团体属于非营利法人,而社会团体分支机构属于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法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社会团体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规范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要求,分支机构应该取得社会团体的授权或批准后,以社会团体分支机构全称进行民事活动,不得使用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民事活动。
分支机构需要对外签署合同时,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和所在社会团体相关规定,取得社会团体的授权或批准后,使用社会团体名义和公章签署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由分支机构开展具体工作。
分支机构收支应纳入社会团体管理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的全部收支应当纳入社会团体财务统一核算、管理,不得计入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不得作为社会团体账外的小金库,社会团体要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管理,切勿因监管疏忽导致被行政主管部门关注或处罚。
分支机构不得开设银行账户
分支机构不得开设银行账户,若在《民政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财务管理的通知》下发前(2014年12月16日之前)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已经开立银行账户的,应当在分支机构登记证书有效期满后撤销。
社会团体可开立专用存款账户
因分支机构不得自行开设银行账户,故社会团体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名称可以为社会团体名称后加分支(代表)机构名称,专用存款账户的预留签章应与专用存款账户名称一致。
相关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
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
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二)《民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
未经社会团体授权或者批准,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项基金管理机构不得与其他民事主体开展合作活动。经授权或者批准开展合作活动的,应当使用冠有所属社会团体名称的规范全称。
社会团体不得将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项基金管理机构委托其他组织运营。
社会团体不得向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收取或者变相收取管理费用。
(三)《民政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财务管理的通知》第一条
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属于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法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代表)机构的社会团体承担。
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的全部收支应当纳入社会团体财务统一核算、管理,不得计入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
(四)《民政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财务管理的通知》第二条
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不得开设银行账户。
本通知下发前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已经开立的银行账户,应当在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有效期满后撤销。
(五)《民政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财务管理的通知》第三条
社会团体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名称可以为社会团体名称后加分支(代表)机构名称,专用存款账户的预留签章应与专用存款账户名称一致。
相关文件
民政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财务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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