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草行政处罚决定书
德林草罚决〔2025〕15号
被处罚人姓名: 张某某 性别: 男 出生日期:xx年x月xx日
身份证号码: 532925xxxxxxxxxxxx
工作单位: 无
现住址: xxx
户籍地址: xxx
本机关对你违法占用草地的行为,于 2025 年 11月 24日立案调查,现依法查明,2025年11月21日,德钦县林业和草原局在下发的2024年度第三期图斑中发现在旭龙电站建设范围内存在违法使用草地修建建筑物的情况。11月24日,我局派工作人员对实地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发现,属当事人张xx于2023年3月份在旭龙电站右岸高位自然边坡2480营地处为解决工人住宿问题而修建的活动板房及附属设施,现场违法使用草地面积为4.2465亩,现场的地类属性为其他草地。其行为属未经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未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擅自占用草地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属工程建设过程中占用草地的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1)当事人陈述及视频、(2)物证:①旭龙电站施工营地使用草地违法示意图;(3)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4)现场指认照片。 证据为证。2025 年 11月27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林草行政处罚先行/听证告知书》(文号:德 林草罚权告〔2025〕15号),告知了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1.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
□2.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听证要求。你(单位)辩称: ,本机关认为, ,故你(单位)的上述意见经本机关复核,予以(不予)采纳。
本机关认为,你在旭龙水电站范围内违法占用草地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五条和《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1. 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
2. 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6.1倍的罚款(74.12元/ 亩*4.2465亩*6.1倍),合计1919.98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迪庆州中心支库 (账号: 241400000003278001 )或者通过指定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德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德钦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德钦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5 年12月5日
共二联 第一联 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