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草行政处罚决定书
德 林草罚决〔2025〕09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 云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 xxxx
法定代表人 xx 职务 法定代表人
单位地址 xx
受委托人姓名 xxx性别 男 出生日期 xxxx年xx月xx日
身份证号码 xxxxxxxxxxxxxxx 工作单位 xxxxxx
现住址 xxxxxxxx
本机关对你单位超审批范围占用林地的行为,于2025年 7月 20 日立案调查,现依法查明,你单位在修建江西公路的过程中发现,原有设计方案及审批范围中,部分路段满足不了现场施工需求和安全需求,因此超审批范围占用林地来满足现场施工需求,同时在发现问题后及时上报给林草局及其他相关部门,对超占地块进行补办手续及处罚。经初查发现,属本单位管辖的行政案件,2025年7月20日立案调查,2025年7月22日,我局派执法人员徐剑 、杨佳鹏前去调查处理,经初步调查发现,云南晨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超范围占用林地,现场位于德钦县叶枝镇拉波洛村艾舍洛组(27.64°N,99.00°E),勘查核实超审批范围占用林地面积574.73平方米,0.8621亩。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属未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未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擅自占用林地的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1)当事人陈述及视频、(2)物证:①法人授权委托书;②公司营业执照;③德钦县叶中路范围占用林地示意图;④江西公路一期异地恢复造林作业设计资估算表;(3)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4)现场指认照片等证据。 2025 年 7 月 25 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林草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文号:德 林草罚权告〔2025〕09号),告知了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R1.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
□2.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听证要求。你(单位)辩称: ,本机关认为, ,故你(单位)的上述意见经本机关复核,予以(不予)采纳。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超审批范围占用林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2. 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的0.9倍罚款(3260元*0.9倍),合计2934.00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迪庆州中心支库 (账号:241400000003278001 )或者通过指定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德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德钦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德钦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5年8月4日
共二联 第一联 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