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26日14时13分许,德钦县奔子栏镇羊拉公路(奔子栏至曲宗桥)K1+300段沿江路基挡墙基坑作业区域,云南荣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辉公司”)发生一起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核定为200万元人民币。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德钦县人民政府于2026年4月26日依法成立“4·26”事故调查组,由县政府副县长拖顶达瓦担任组长,抽调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县交通运输局、奔子栏镇人民政府、县总工会工作人员为调查组成员;邀请县人民检察院、县纪委监委派员全程开展监督工作。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资料查阅、人员询问、技术勘验、综合分析等方式,全面查清本次事故发生经过、直接与间接原因、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情况,依法认定事故性质与相关单位、人员责任。
经调查认定,荣辉公司“4·26”事故是一起因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虚化、安全管理体系不健全,高边坡基坑施工风险分级管控缺失、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流于形式,未有效防范沿江路基边坡失稳滑移、作业面地基垮塌风险,最终导致挖掘机倒车作业时支撑地基失效倾覆、人员死亡的车辆伤害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项目总体概况
德钦县羊拉公路是连接德钦县东北地区主要乡镇的交通要道,也是德钦县除国道214线外另一条主要出省通道。羊拉公路(奔子栏至曲宗桥)淹没还建工程采用三级公路标准建设,主线路线长19.829273Km,设计速度30km/h,路基宽度7.5米。项目于2022年9月进场施工,2026年3月20日复工复产。
事发路段K1+300段为沿江路基挡墙基坑作业区,属构造侵蚀高中山峡谷地貌,地形起伏较大,坡度35°~60°,局部大于60°;边坡为泥盆系(D2q)灰色、深灰色强~中风化绿片岩,岩体破碎、风化严重、节理裂隙发育,岩石质量指标为极差~差,属天然高风险不稳定边坡区域。
(二)相关单位及履职情况
1.建设单位:德钦县交通运输局
作为项目业主单位,履行了项目建设管理职责,建立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开展行业安全检查,督促参建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事发前已对项目复工复产情况进行了检查,传达了上级安全生产工作要求,但对劳务分包单位现场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深度不足,对高边坡作业风险管控的针对性指导不够。
2.总承包单位:云南交投公路建设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成立了德钦县羊拉公路(奔子栏至曲宗桥)淹没还建工程项目经理部,配备了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建立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管理制度。组织开展了2026年春节复工安全教育培训、驾驶员专项安全教育培训、临江临崖及大风天气高处作业安全培训;对进场机械设备进行了验收,建立了“一机一档”管理制度。但对劳务分包单位荣辉公司的现场安全管理监督不够严格,对其安全员配备不足、高边坡专项方案缺失等问题督促整改不力。
3.监理单位:云南易通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派驻了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对施工过程进行了监理,审核了施工组织设计,开展了日常巡查和旁站监理。但对高边坡作业的旁站监理频次不足,未及时发现荣辉公司未制定高边坡分段开挖专项方案、现场无专职安全员监护等问题。
4.设计单位:中大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完成了项目施工图设计,明确了高边坡施工的技术要求和安全措施,进行了设计技术交底,设计文件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5.事故发生单位:云南荣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MA6PPDB02B;法定代表人:熊春波;成立日期:2020年8月13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福红星宜居广场8幢2402室;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资质(证书编号:D253638898,有效期至2026年10月31日);安全生产许可证:(云)JZ安许证字〔2022〕001240,许可范围为建筑施工,有效期至2028年5月11日。
2022年9月21日,荣辉公司与云南交投公路建设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劳务合作协议》,承接羊拉公路(奔子栏至曲宗桥)淹没还建工程K0+000~K8+310段路基、桥梁、连接线及临建工程劳务施工。公司书面授权高某为项目现场全权负责人,履行项目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项目部仅配置1名专职安全员(庾某鹏),无法覆盖全部作业面;未制定高边坡开挖分段施工方案及针对性安全技术措施;未开展高边坡专项风险评估;安全生产管理存在系统性漏洞。
(三)事故设备及人员情况
1.事故设备情况
涉事设备为山东临工牌E6250F型挖掘机,车架号:VLGE625FCJ060xxxx,2025年3月17日进场验收合格,日常维保记录完整,事发前电力、动力、液压系统均正常,排除设备故障关联因素。该设备由荣辉公司投入使用,实物管理人为项目现场负责人高某。
2.伤亡人员情况
李某,男,汉族,1988年x月x日生,居民身份证号:53042419880xxxxxxx,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xxxx,系荣辉公司挖掘机驾驶员。2024年11月入职,持有中级挖掘机操作证,具有17年挖掘机操作经验;2025年11月23日完成项目部组织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分别参加了春节复工安全教育培训、驾驶员专项安全教育培训和临江临崖作业安全培训;事发前无身体不适、酗酒等异常情况。
(四)现场安全管理配置
荣辉公司项目部仅配置1名专职安全员(庾某鹏,持有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试合格证);事发时专职安全员庾某鹏在四川省得荣县瓦卡镇1号便道施工点巡查,未在事发作业现场;事发作业由现场管理员郎某奎负责指挥,项目现场负责人高某在项目驻地整理资料。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6年4月26日早班,荣辉公司项目部召开班前会,明确当日作业任务及安全要求。13时30分,郎某奎带领挖掘机驾驶员李某、六斤某某及2名炮工共5人,乘车从项目部出发前往施工点。13时40分到达现场后,六斤某某背对基坑维修挖掘机炮锤,2名炮工前往前方70余米处炮眼点位,李某按安排驾驶山东临工E6250F型挖掘机,开展沿江路基挡墙基坑开挖作业,郎某奎指挥挖机作业。
14时13分许,郎某奎告诉李某说:“把碎渣往后清理然后退出作业面”,便擅自离开指挥岗位赶往炮工施工面。随后李某在驾驶挖掘机退出作业面时,其脚下沿江侧路基边坡突然失稳滑移,作业面地基瞬间垮塌,挖掘机失去支撑平衡,沿35°—60°陡峭山坡连续翻滚滑落,最终坠落至距作业点约120米的金沙江西岸;李某在挖掘机翻滚过程中被甩出驾驶室,坠落至山坡半坡。
六斤某某因现场灰尘增大转身查看,发现挖掘机已坠落江边,立即通过对讲机呼喊“挖机掉下去了”。郎某奎听到呼救后,第一时间赶赴事故地点并电话报告现场负责人高某,同时沿边坡开展搜救工作。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
1.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时间线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第一时间逐级上报,各相关部门迅速响应处置:14时13分事故发生,14时15分现场管理员郎某奎电话报告项目现场负责人高某,14时20分高某分别向荣辉公司负责人、德钦县交通运输局及云南交投项目部安全管理人员报告事故情况,专职安全员庾某鹏在四川省得荣县瓦卡镇1号便道接到事故通知后,立即驾车前往瓦卡镇检查站隔江观察现场情况后赶赴现场,15时左右120医护人员到达现场开展救援工作,15时10分庾某鹏赶赴事发现场参与处置,17时10分救援人员将李某抬至路基,17时16分医疗救护人员现场确认李某已无生命体征,李某遗体由云RV6961号面包车送至香格里拉殡仪馆。
2026年4月26日17时55分,县应急管理局接到德钦县交通运输局事故报告并按程序上报县委、县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18时19分公安部门接警后赶赴现场开展勘验取证工作,整个事故信息流转顺畅、上报及时,各部门响应迅速、处置有序。
2.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现场人员发现事故后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医疗救护人员赶赴现场后立即对李某进行抢救;公安部门赶赴现场设置警戒线、划定警戒区域,保护事故现场,开展现场勘验、痕迹提取及调查取证工作;事故调查组进场后,结合相关勘验记录、影像资料及人员问询笔录,完整还原了事故原始现场。
3.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因伤势过重,李某于2026年4月26日17时16分经抢救无效死亡;2026年4月28日,荣辉公司与死者家属签订《一次性补偿协议书》,一次性支付各项工伤赔偿费用143万元;4月29日,李某遗体在香格里拉殡仪馆火化,家属安全返乡,善后工作平稳处置完毕。
4.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本次事故善后工作处置平稳,未引发群体性事件和负面舆情,但企业应急管理存在问题:一是荣辉公司未制定本单位专项应急预案,未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应急管理体系完全空白;二是专职安全员事发时不在现场,现场应急指挥混乱。总体来看,企业应急处置不符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相关要求。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1.地质条件先天不足:本次事故作业路段为高山峡谷地貌,K1+300右侧边坡岩土结构松散,风化程度高、节理裂隙发育,土体稳定性极差,属于天然高风险边坡。
2.现场指挥擅自离岗:现场指挥人员郎某奎在安排李某退出作业面后,未履行全程指挥职责,擅自离开指挥岗位前往炮工施工面,导致作业过程中无人监护、无人提醒风险。
3.驾驶员风险预估不足:挖掘机驾驶员李某在倒车退出作业面时,未认真观察路基边坡稳定性,对沿江路基垮塌风险预估不足,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驾驶挖掘机驶过不稳定边坡引发坍塌。
以上三个因素共同作用,导致路基边坡失稳滑移、挖掘机倾覆翻滚,驾驶员李某被甩出驾驶室坠落致死,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荣辉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重不落实:未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无明确的岗位安全分工文件;虽有整体施工方案,但未制定高边坡开挖分段施工方案及针对性安全技术措施;复工复产前未开展高边坡专项风险评估;未针对高边坡坍塌风险开展专项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未配备足够的安全管理人员,仅1名专职安全员无法覆盖全部作业面。
2.现场安全管理存在严重漏洞:专职安全员事发时在其他工作面,未对事发作业区域开展安全巡查;高边坡作业未落实“专人监护、边开挖边防护”要求,危险区域管控完全缺失;未对作业面边坡稳定性开展常态化动态排查,未及时发现边坡滑移前兆,隐患排查治理不闭环。
3.企业负责人履职不到位:现场负责人高某对项目安全管理重视不足,未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对高边坡施工安全认识不足,未落实复工复产安全检查要求,对现场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不力,未督促专职安全员履行现场监护职责。
4.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监管不力:云南交投公路建设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对荣辉公司的现场安全管理监督不够严格,对其安全员配备不足、高边坡专项方案缺失等问题督促整改不到位。
5.监理单位旁站监理不到位:云南易通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对高边坡作业的旁站监理频次不足,未及时发现荣辉公司现场无专职安全员监护、指挥人员擅自离岗等违规行为。
6.建设单位监督检查深度不足:德钦县交通运输局对劳务分包单位现场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不够深入,对高边坡作业风险管控的针对性指导不够。
(三)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经事故调查组现场勘查、人员问询、技术分析及资料核查,排除设备故障、人为破坏、气象影响、第三方责任等因素与事故关联。
四、相关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云南荣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1.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虚化,漠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未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无专职安全管理机构,仅配备1名安全员且无法覆盖全部作业面。
2.高边坡施工管理失控,未制定分段开挖专项措施,未落实边坡加固和动态监测要求,违反“先加固后开挖、边开挖边防护”的高边坡施工原则。
3.现场安全管控形同虚设,现场指挥擅自离岗、安全防护缺失,危险作业无监护;未对作业面边坡稳定性进行动态监测,隐患排查流于形式。
4.隐患排查治理不闭环,未建立常态化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边坡稳定性等重大隐患排查不力、整治不彻底。
5.安全教育培训针对性不足,虽组织了常规安全教育,但未针对高边坡施工风险开展专项培训,作业人员风险辨识能力不足。
6.应急管理体系空白,未制定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未组织应急演练,员工无应急处置和急救能力。
(二)云南交投公路建设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1.对劳务分包单位安全管理监督不够严格,对荣辉公司安全员配备不足、高边坡专项方案缺失等问题督促整改不力。
2.对分包单位现场作业的安全管控不够深入,未及时发现指挥人员擅自离岗、专职安全员不在岗等违规行为。
(三)云南易通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1.对高边坡作业的旁站监理频次不足,未严格落实危大工程旁站监理制度。
2.对施工现场安全隐患的排查不够全面,未及时发现荣辉公司现场安全管理存在的漏洞。
(四)德钦县交通运输局
1.对劳务分包单位现场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深度不足,对高边坡作业风险管控的针对性指导不够。
2.对参建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督促检查不够有力。
五、事故责任划分及处理建议
(一)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李某,荣辉公司挖掘机驾驶员,安全意识不足,在作业过程中对路基边坡稳定性研判不到位,驾驶挖掘机驶过不稳定边坡引发事故,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相关责任。
(二)行政处罚建议
1.云南荣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未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未建立健全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德钦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2.高某(荣辉公司授权项目现场全权负责人,履行主要负责人职责)
未建立健全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组织建立落实双重预防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德钦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3.庾某鹏(荣辉公司专职安全员)
未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未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未落实现场安全生产检查职责,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对事发作业区域进行安全监护;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建议由德钦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三)内部处理
郎某奎(荣辉公司现场管理员、作业指挥人员):风险预判能力不足,未履行全程指挥职责,擅自离开作业现场,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要求由荣辉公司按相关要求给予内部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行业主管部门。
(四)其他处理建议
1.德钦县交通运输局:向德钦县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深刻检讨,认真反思行业监管中存在的不足,进一步加强在建公路项目的安全监管。
2.云南交投公路建设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向行业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深刻检讨,加强对劳务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完善分包单位安全考核机制。
3.云南易通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向德钦县交通运输局及奔曲公路项目部作出书面深刻检讨,严格落实危大工程旁站监理制度,加大施工现场安全巡查力度。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云南荣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整改措施
1.立即停工开展专项排查:立即停止所有高边坡、基坑施工作业,组织技术、安全、施工人员开展全覆盖安全隐患专项排查,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账,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排查整改情况经行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施工。
2.健全安全管理体系:30日内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安全职责、履职标准及考核办法;补充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确保每个作业面、关键工序均有安全员在岗监护;修订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常态化安全管理。
3.完善高边坡专项施工方案: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项目所有高边坡开展专项风险评估,重新编制高边坡开挖专项施工方案,经专家论证、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
4.强化现场安全管控:对高边坡、基坑作业区域进行全面整治,规范设置安全警示标识、物理隔离设施及夜间警示装置;高边坡作业必须落实专人指挥、专人监护,严禁指挥人员擅自离岗。
5.开展精准安全教育培训: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培训计划,重点开展高边坡施工风险辨识、安全操作规程、应急避险、急救技能等专项培训,培训考核不合格不得上岗;结合本次事故开展全员警示教育,深刻吸取事故教训。
6.完善应急管理体系:制定生产安全事故专项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组织实战化演练,提升员工自救互救、应急处置能力。
7.规范用工管理:完善劳动合同,明确岗位安全职责、作业禁忌及奖惩规定。
(二)云南交投公路建设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整改措施
1.加强分包单位管理:严格审查劳务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完善分包合同中的安全生产条款;建立分包单位安全考核机制,对安全管理不到位的分包单位及时清退。
2.强化现场安全监督:加大对施工现场的安全巡查力度,重点检查高边坡、深基坑等危大工程作业情况;督促分包单位配齐安全管理人员,落实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
3.深化安全教育培训:组织分包单位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开展针对性安全培训,重点提升高边坡作业风险辨识和应急处置能力;严格落实“三级安全教育”制度,未经培训考核合格不得上岗。
(三)云南易通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整改措施
1.严格落实旁站监理制度:对高边坡、深基坑等危大工程施工实行全过程旁站监理,及时发现和制止违规作业行为。
2.加大隐患排查力度:增加施工现场安全巡查频次,全面排查各类安全隐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下达整改通知,并跟踪整改落实情况。
(四)德钦县交通运输局整改措施
1.开展行业专项整治:在全县交通建设领域开展高边坡、深基坑等危大工程安全专项排查整治,重点检查劳务分包单位安全管理、专项方案落实、现场防护等情况,建立台账、限期整改、闭环销号。
2.压实各方主体责任:督促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安全管理体系,配齐配强安全管理人员;强化对劳务分包单位的监管,将安全管理延伸至所有作业面。
3.强化属地监管责任:加强辖区内所有施工项目的日常安全巡查,重点排查偏远区域施工点安全隐患;建立与应急管理部门的联合执法机制,严厉查处违法违规施工行为。
4.加强警示教育宣传:组织全县交通建设领域参建单位开展事故警示教育,深刻吸取本次事故教训;畅通安全生产举报渠道,鼓励群众举报各类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