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钦县自然资源局关于金沙江上游奔子栏水电站建设项目云南侧临时用地(一期)
临时用地的批复
国家能源集团金沙江奔子栏水电有限公司:
关于金沙江上游奔子栏水电站建设项目云南侧临时用地(一期)临时用地经我局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同意该项目临时使用土地12.0156公顷,涉及占用德钦县奔子栏镇书松村民委员会12.0156公顷,其中集体农用地为11.1952公顷(不涉及耕地,草地11.1952公顷),不涉及建设用地,未利用地0.8204公顷,不涉及国有土地。该项目不涉及占用生态保护红线。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为4年(自2026年4月27日-2030年4月27日)。作为金沙江上游奔子栏水电站建设项目云南侧临时用地(一期)的施工便道、材料堆场。
二、临时用地动工使用前,应按临时使用土地合同足额向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支付临时用地补偿费用,补偿费用不到位,不得动工使用。
三、临时用地使用前,涉及占用耕地的要按照规定落实开展耕作层剥离,采取再利用、分层存放、分层回填等工程技术措施,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确保复耕后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使用过程中,要严格遵照批准的临时用地范围、用途使用,不得修建永久性设施。使用期满,应严格按照《土地复垦方案》中明确的土地复垦要求、标准和时限,履行土地复垦义务。复垦完成后,及时向属地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复垦验收还地。
四、请严格遵守国家、省、市临时用地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