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738056377N/202100008
发布机构
文化和旅游局
文  号
无
日期
2021-03-05
【政策解读】举办(内地)营业性演出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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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内地)营业性演出审批

提供材料:

1、办理(内地)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申请书(举办单位名称、法人(负责人)、活动名称、活动日期、地点等内容);

2、文化市场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3、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

4、演出活动前承诺书;

5、场地证明;

6、演出举办单位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或《演出场所备案证明》复印件;

7、演出举办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8、场所的《文化市场经营许可证》或同意开业的消防安全证明;

9、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及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

10、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的书面函件;

11、如有未成年人参加营业性演出,应当提供其监护人出具的书面同意函件;

12、演出举办单位、参演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员、职员不得获取经济利益的承诺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13、演出节目单及与节目单对应的视听资料、参演的演员名单、演员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14、演出有变动(时间、地点、演员、节目、增加演出地备案等)需在演出前提交相关的变更补充资料;

15、其他材料。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批→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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