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 环(德)罚〔2026〕 02 号
当事人/姓名: 德钦县德顺工贸机动车安全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 915334220804387148
地址/住址: 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德钦县升平镇敦和社区桃花上路3号
2025 年 3 月 4 日,迪庆州生态环境局、迪庆州公安局联合成立的机动车环保检测机构弄虚作假案联合调查组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3月4日9时00分至12时00分期间,你公司检测线存在机动车“替车检测”行为;经调查,你公司于2024年5月13日至2025年3月4日期间通过利用OBD作弊器和“替车检测”的违规过检行为共出具了647份虚假的机动车“环检”检测报告,该行为涉嫌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647份(其中包含643份CAL ID与作弊码/网红码:23067LMNOP8345TU一致的虚假排放检验报告、4份通过“替车检测”出具检测结果为“合格”的排放检验报告)。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证明违法主体及相关人员身份、资质的证据:
1.1 2025年3月4日德钦县德顺工贸机动车安全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违法主体基本情况;
1.2 2025年3月4日德钦县德顺工贸机动车安全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股东会决议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当事单位人事任命信息;
1.3 2025年3月4日德钦县德顺工贸机动车安全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扎*任职德钦县德顺工贸机动车安全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1.4 2025年3月4日德钦县德顺工贸机动车安全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德顺工贸机动车安全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何*同志聘任的决定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站长何*的聘任信息;
1.5 2025年3月4日德钦县德顺工贸机动车安全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公司法定代表人扎*授权李*昆负责处理公司相关环保事宜;
1.6 2025年3月4日德钦县德顺工贸机动车安全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扎*、站长何*、副站长龙*、李*昆、此**初、追*、斯**里、斯**顶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共8页),证明当事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身份信息;
1.7 2025年3月4日德钦县德顺工贸机动车安全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龙*、斯**顶、李*昆、追*、此**初、斯**里德钦县德顺工贸机动车安全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复印件各1份(共72页),证明与德钦县德顺工贸机动车安全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关系;
1.8 2025年3月26日德钦县德顺工贸机动车安全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收款码情况说明1份(共4页),证明原检测业务公司(德钦县东升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与收款码公司(德钦县德顺工贸机动车安全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关系;
1.9 2025年3月4日德钦县德顺工贸机动车安全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德钦县德顺工贸机动车安全检测有限公司安检、环检复查换证新资质认定证书及附表(原件)复印件1份(共8页),证明当事单位检测资质;
1.10 2025年3月4日德钦县德顺工贸机动车安全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检验检测人员一览表〔2024〕复印件1份(共2页),证明检验检测人员信息及公司从业人数;
1.11 2025年3月4日德钦县德顺工贸机动车安全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李*昆云南省机动车查验员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共2页),证明李*昆云南省机动车查验员资格信息;
1.12 2025年3月4日德钦县德顺工贸机动车安全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李*昆云南省公安查验员上岗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李*昆公安查验员资格;
1.13 2025年3月4日德钦县德顺工贸机动车安全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李*昆、此**初检验检测人员统一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各1份(共2页),证明李*昆、此**初检验检测人员培训合格信息;
1.14 2025年3月13日德钦县德顺工贸机动车安全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追*和李*昆在交警处的授权签字备案证明复印件1份(共2页),证明追*和李*昆授权签字资格;
1.15 2025年3月13日汽车排放定期检验信息采集传输技术规范 HJ-1238和机构软件使用培训表复印件1份(共2页),证明李*昆、龙*、此**初的接受的汽车排放定期检验信息采集传输技术规范 HJ-1238和机构软件使用培训。
2 证明主要违法行为及调查取证程序的证据:
2.1 2025年3月4日制作的《德钦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共3页),现场执法视频记录2份(光盘2张),证明德钦县德顺工贸机动车安全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涉嫌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及执法检查过程;
2.2 2025年3月4日、3月5日、3月6日、3月21日、3月26日制作的《迪庆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2份(共64页)及调查询问笔录视频12份(光盘12张),证明德钦县德顺工贸机动车安全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涉嫌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及调查询问过程;
2.3 2025年3月4日、3月13日、3月21日迪庆州生态环境局德钦分局取证的现场照片(图片)证据1份(共8页),证明德钦县德顺工贸机动车安全检测有限责任公司现场调查情况;
2.4 德钦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联合调查组通过迪庆州移动源排气污染监管平台调取的违法视频片段1份(光盘1张),证明德钦县德顺工贸机动车安全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以使用OBD作弊器及“替车检测”方式违规过检;
2.5 2025年3月13日、3月21日德钦县德顺工贸机动车安全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德钦县德顺工贸机动车安全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不同品牌车辆CAL ID 相同,检测结果为“合格”的排放检验报告复印件647份(共1294页),证明当事单位出具647份不同品牌车辆CAL ID“环检”检测结果为“合格”的虚假“环检”检验报告;
2.6 2025年3月13日与第三方沟通系统升级后出现问题的聊天截屏记录1份(共2页),证明当事单位与第三方公司沟通OBD数据无法读取的情况;
2.7 2026年4月20日迪庆藏族自治州公安局移送的刑事侦查卷宗证据卷第伍拾伍卷部分摘录复印件1份(共44页),证明德钦县德顺工贸机动车安全检测有限责任公司使用OBD作弊器和“替检车替检”的违规检测行为;
2.8 2026年4月20日迪庆藏族自治州公安局移送的刑事侦查卷宗证据卷第陆拾捌卷部分摘录复印件1份(共78页),证明对德钦县德顺工贸机动车安全检测有限责任公司使用OBD作弊器和“替检车替检”的违规检测行为进行现场辨认;
2.9 2026年4月20日迪庆藏族自治州公安局移送的刑事侦查卷宗证据卷第拾柒卷部分摘录复印件1份(共44页),证明迪庆州公安调取证据发现德钦县德顺工贸机动车安全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中车辆的CAL ID信息与车辆实际的CAL ID信息不一致;
2.10 2026年4月20日迪庆藏族自治州公安局移送的补充侦查卷第贰卷《关于德钦县德顺工贸机动车安全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员工车辆及使用车牌号为云RH6993车辆0BD数据开展替车检使用情况的说明》复印件1份(共5页),证明“替检车”的CAL ID 原始代码和利用该代码“替检”出具的虚假“环检”检测报告数量;
2.11 2026年4月20日迪庆藏族自治州公安局移送的相关视频光盘31份(共31盘),证明德钦县德顺工贸机动车安全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涉嫌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及调查询问过程;
3 证明当事单位违法所得认定的证据:
3.1 2025年3月4日德钦县德顺工贸机动车安全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德钦县德顺工贸机动车安全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收款码照片1份(共1页),证明德钦县德顺工贸机动车安全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收款账户信息;
3.2 2025年3月4日德钦县德顺工贸机动车安全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德钦县德顺工贸机动车安全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收费公示表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当事单位收费信息;
3.3 2025年3月5日、3月6日制作的《迪庆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4份(共28页)及调查询问笔录视频4份(光盘4张)(何*、李*昆、此**初、追*),证明德钦县德顺工贸机动车安全检测有限责任公司调查询问过程及违法所得收费情况;
3.4 2025年3月13日、3月21日德钦县德顺工贸机动车安全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德钦县德顺工贸机动车安全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不同品牌车辆CAL ID 相同,检测结果为“合格”的排放检验报告复印件647份(共1294页),证明当事单位出具647份不同品牌车辆CAL ID“环检”检测结果为“合格”的虚假“环检”检验报告;
4 证明裁量因子选取的证据:
4.1 2025年3月13日、3月21日德钦县德顺工贸机动车安全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德钦县德顺工贸机动车安全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不同品牌车辆CAL ID 相同,检测结果为“合格”的排放检验报告复印件647份(共1294页),证明当事单位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车辆10辆以上;
4.2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1份(共1页),证明该公司两年内仅有本次环境违法行为;
4.3 2026年5月26日迪庆州生态环境局德钦分局执法人员通过91地图软件确定德钦县德顺工贸机动车安全检测有限责任公司的经纬度坐标截图1份(共1页),证明该检测站的坐标位置;通过云南省生态环境数据分析应用系统确定该检测站的坐标分区管控单元的材料1份(共1页),证明该检测站位置涉及一般管控单元;
4.4 2025年3月4日制作的《德钦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共3页),2024年12月16日对德钦县德顺工贸机动车安全检测有限责任公司下达的《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迪环(德)责改〔2024〕1号(共3页),证明执法人员2025年3月4日对德钦县德顺工贸机动车安全检测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履行迪环(德)责改〔2024〕1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中作出的行政命令;
4.5 2025年3月4日德钦县德顺工贸机动车安全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龙*、斯**顶、李*昆、追*、此**初、斯**里德钦县德顺工贸机动车安全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复印件各1份(共72页),2025年3月4日德钦县德顺工贸机动车安全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复印件1份(共1页),2025年3月4日德钦县德顺工贸机动车安全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德顺工贸机动车安全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何*同志聘任的决定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该公司从业人员为8人,属于微型企业。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
我局于 2026 年 7 月 20 日向你公司下达《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迪环(德)罚告〔2026〕02号),告知你公司享受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
2026年7月24日,你公司提交《德钦县德顺工贸机动车安全检测有限责任公司申辩书》《德钦县德顺工贸机动车安全检测有限责任公司信息公开申请书》《德钦县德顺工贸机动车安全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听证申请书》,进行陈述申辩以及申请举行听证会。我局于2026年8月3日,向你公司送达《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迪环听通〔2026〕1号),于2026年8月5日向你公司送达《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会变更通知书》(迪环听通〔2026〕2号),告知你公司举行听证会时间、地点及其他相关事项;于2026年8月18日在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举行公开听证。
现对你公司提出的书面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会中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回复如下:
1.关于你公司提出违法行为起始时间认定错误的问题:迪庆州生态环境局、迪庆州公安局联合成立的机动车环保检测机构弄虚作假案联合调查组在进行前期调查时,根据行政执法中两年的追溯期,最初认定的从迪庆州移动源排气污染监管平台调取的不同品牌不同型号机动车存在CAL ID雷同的“合格”的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数为1104份(已剔除无需强制检测的车辆),这1104份报告中最早出现CAL ID重复情况的时间为2023年12月20日。经调查,最终认定你公司涉嫌出具647份虚假排放检验报告中最早的时间为2024年5月13日,因此,对该项陈述申辩意见予以采纳,违法行为起始时间认定为2024年5月13日。
2.关于你公司提出违法所得的计算不符合客观实际的问题,你公司在陈述申辩中提出存在环保检测费用减免、优惠免收情形,主张应按照实际收取费用核算违法所得:执法人员在案件调查过程中,于2025年3月4日当场调取了《德钦县德顺工贸机动车检测站收费公示栏》照片,经查阅你公司收取的检测费用,3.5t以下的轻微型货车环保检验收费为130元,3.5t—10t的中型货车环检收费标准为180元,普通载客汽车环检收费标准为100元。根据对你公司站长何*及工作人员李*昆等人的询问笔录,认定你公司环保检验费用为100元/辆。由于你公司未能提供优惠、免收环保检测费的收费的举证材料,你公司出具的647份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按最低收费标准环检报告100元/辆计算违法所得,初步判定违法所得共计金额为64700元(陆万肆仟柒佰元整)。对该项陈述申辩意见,我局予以考量,在2026年8月18日上午举办的听证会上明确告知:若你公司能够完整、有效提交实施费用减免优惠对应的佐证材料(包含收费台账、登记记录、车主信息、优惠政策文件、相关收费票据等资料),经我局核查属实后,可依据查实的实际收费金额核算违法所得。你公司在听证会上明确回复不能提供,因此,该项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3.关于你公司提出行政处罚裁量计算表及数额应予调整的问题:(1)“裁量计算表‘违法事实’以‘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车辆10辆以上’的裁量因子,裁量等级5”是依据云南省生态环境厅于2024年2月2日印发的《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进行计算,并未依据2025年4月8日下发并实施的《关于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伪造排放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情节严重判定标准的意见》(国环规执法〔2025〕1号)进行裁量。(2)我局于2024年12月16日向你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后续开展机动车检验工作时严禁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但截至2025年3月4日联合调查组检查当天,你公司仍使用号牌为云RH6993的车辆违规替检,共计出具4份虚假“合格”“环检”检测报告,并未根据我局下达的行政命令进行整改。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之规定,认定你公司的行为为“故意拖延”。(3)“裁量计算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C=0.2(一般管控单元0.1-0.4)”是因为一是德钦县地处滇川藏交界,自驾过境游客众多,省内外均有流动车辆前来我县开展机动车环保检测,违法行为影响范围具有跨区域扩散特点,环境风险不限于本地车辆。我县属于一般管控单元,裁量区间0.1-0.4,0.2属于中位偏下数值,已充分兼顾区域客观条件,不存在取值偏高情形。当事人作为机动车环保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将导致不合格车辆上路,加剧区域大气污染,高原生态环境承载力较弱,不宜按下限0.1取值。二是此次案涉647份报告中,共计有198辆货车,其中180辆为3.5t以下的轻微型货车,18辆为3.5t—10t的中型货车,与你公司所述“我司也不具备大型客车、货车的检测资质,实施环保检测的车辆均为小型车”事实不符。综上,维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C=0.2不变。因此,上述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4.关于你公司提出OBD检测设备和系统平台有问题,现有证据未能完整查清该技术问题,处罚证据存疑;即便使用过网红码,也因诉求长期未解决、使用时间短、主动停用、主观恶性较小,恳请从轻减轻处罚:1.OBD虽由诊断仪自动读取数据,但不等于无须人工操作,检测人员需要完成接口连接、车辆工况确认、MIL故障灯目视核查、通信状态确认,还要区分当前故障码与历史故障码,处置通讯失败、就绪状态异常等特殊情形,设备仅为数据采集工具,不能替代人的现场处置。再者,OBD结果判定由检测站工作人员依据《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完成,监管平台只负责接收存储数据,并不开展结果判定。按照《检验检测机构管理和技术能力评价授权签字人要求》(RB/T0462020)、《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补充技术要求》(市监检测发〔2022〕111号)、《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 1237—2021)相关规定,检测人员、复核人员、授权签字人应当对OBD原始记录、故障码、就绪状态、通信结果等全部数据开展审核,对异常数据有权拒绝签发报告。“检测人员不审核检测数据”的说法免除了检验机构人员对于法定技术审核责任,违背检验检测质量主体责任要求,存在出具虚假报告的重大风险。2.根据《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补充技术要求》(市监检测发〔2022〕111号)第五条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当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负责,依法承担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律责任”,即便实在无法出具合格报告,也应该告知车主这一情况,使用作弊器及替车检等违法方式开展车辆环保检测工作不符合相关检测规定,无法律依据。3.你公司何*及李*昆在公安讯问笔录中承认于2024年4月份购买并使用OBD作弊器,结合迪庆州生态环境局德钦分局通过迪庆州移动源排气污染监管平台的监控视频调取的该检测站工作人员(斯**里、斯**顶)涉嫌利用OBD作弊器违规检测车辆的视频,以及迪庆州公安在“迪庆州2023—2024年CAL ID相同数据表”里CAL ID与作弊码/网红码:23067LMNOP8345TU一致的检测车辆中随机抽检9辆车,这9辆车的实际CAL ID与在德顺工贸机动车安全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排放检验报告中显示CAL ID均为23067LMNOP8345TU的情况不符,认定出具虚假报告的证据充分。因此,该项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5.关于你公司提出监管系统缺失预警功能阻却行政违法认定,日常监管缺位,系统不及时发现、预警网红代码,制止违规行为,即使不能阻却行政违法行为的认定,也应是作出行政处罚应予考量的重要因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你公司应当对出具的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是企业的法定义务,该义务具有主动性、前置性和不变性,不依赖于行政机关的监督频次或力度。你公司以“日常监管缺位”为由主张免责或减责,实质是将自身违法责任转嫁于监管部门,依法不能成立。我局于2024年12月16日向你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后续开展机动车检验工作时严禁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但截至2025年3月4日联合调查组检查当天,你公司仍使用号牌为云RH6993的车辆违规替检,按照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云南省公安厅联合下发《关于对11起环境违法犯罪线索进行联合督办的通知》(云环通〔2025〕5号)要求,我局依法开展立案调查。因此,该项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6.关于你公司提出依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同案同罚,迪庆8家检测站存在网红码问题,恳请贵局公开相关处置信息,参照类案公平处理: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厅通报线索,我局对全州8家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开展现场检查,对其中存在违法行为的5家进行立案调查并行政处罚,对2家进行约谈。根据现场检查的不同情况依法分类作出处理:未发现违法行为的,予以记录或结案;发现违法行为需要立即制止或改正的,依法责令停止或改正、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及时将改正情况进行复查后予以记录,对依法可以采用提醒、告知、劝阻等方式处理的,根据包容审慎原则不罚或者免罚;发现违法行为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严格依照办案程序办理,罚款数额严格适用《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统一裁量标准和幅度,做到类似案件类似处理,并体现过罚相当。另外,针对你单位2026年7月24日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及召开听证申请,我局已依法作出答复,并送达你单位。
7.关于你公司提出OBD的CALID与CVN是参数项而非判定项,对国标不要求OBD检测车辆、检测结论为“不合格”的车辆、同品牌同车型车辆性质上不认定为虚假报告,数量上应予以扣减:1.根据《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第8.2.3规定,2011年7月1日以后生产的轻型汽车,以及2013年7月1日以后生产的重型汽车,如果OBD检查不合格时,也判定排放检验结果不合格;根据《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收减速法)》(GB3847-2018)第8.2.4规定,对2018年1月1日以后生产车辆,如果OBD检验不合格,也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在647份报告中,已按国标要求剔除了不强制检测OBD的车辆。2.我局已剔除检测结论为“不合格”的车辆。3.在认定你公司通过“替车检测”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时已剔除“同品牌、同车型”CALID一致的报告。在认定你公司通过“网红码”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时,未剔除“同品牌、同车型”车辆,因“网红码”与全国各省查实的OBD作弊器输出作弊码完全一致,是通过作弊代码直接替代原有的CALID,与车辆的品牌型号无关,故不予剔除。因此,该项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8.关于你公司提出CALID与CVN重复是违法线索而非认定虚假报告的依据,一是认定虚假报告的核心证据缺失,复检复核未予开展,二是现有证据不能排除产生代码的其他途径和数量,三是OBD检测不完善不规范,认定主观故意证据不足:(1)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39号令)第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第四项“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检验检测报告:(二)伪造、变造原始数据、记录,或者未按照标准等规定采用原始数据、记录的;(四)调换检验检测样品或者改变其原有状态进行检验检测的”之规定。德钦县德顺工贸机动车安全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共出具647份OBD数据虚假的“环检”检验报告,其中使用OBD作弊器的方式出具643份CALID与作弊码/网红码:23067LMNOP8345TU一致的报告,属于(二)通过伪造、变造原始数据、记录,或者未按照标准等规定采用原始数据、记录的;出具4份“替车检测”报告属于(四)调换检验检测样品或者改变其原有状态进行检验检测。(2)《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补充技术要求》(市监检测发〔2022〕111号)第五条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当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负责,依法承担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律责任”。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管理和技术能力评价授权签字人要求》(RB/T0462020)、《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补充技术要求》(市监检测发〔2022〕111号)、《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 1237—2021)相关规定,检测人员、复核人员、授权签字人应当对 OBD原始记录、故障码、就绪状态、通信结果等全部数据开展审核,对异常数据有权拒绝签发报告。(3)你公司何*及李*昆在公安讯问笔录中承认于2024年4月份购买并使用OBD作弊器,到2024年9月丢弃了OBD作弊器。结合迪庆州生态环境局德钦分局通过迪庆州移动源排气污染监管平台的监控视频调取的该检测站工作人员(斯**里、斯**顶)涉嫌利用OBD作弊器违规检测车辆的视频,以及执法人员在“迪庆州2023—2024年CAL ID相同数据表”里CAL ID与作弊码/网红码:23067LMNOP8345TU一致的检测车辆中随机抽取9辆车,这9辆车在德顺工贸机动车安全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排放检验报告中CAL ID均为23067LMNOP8345TU,但经迪庆州公安局调取证据,这9辆车实际的CAL ID分别为:F01R00D439 CMC(云R32029)、8631A488CC(云R35390)、895364825000(云R36066)、B6000626(云RCC007)、B6203502(云RE2263)、GFBN3P2.H32(云RH3727)、30E12000,A0C01000(云RL5122)、EB3G-14C204-BF(云RN5533)、2581ENSGFT581032(云RP6100),进而确定德钦县德顺工贸机动车安全检测有限公司存在利用OBD作弊器违规开展“环检”检测,并出具虚假“合格”“环检”检测报告。你公司明知相关检测技术标准,仍主动购买OBD作弊器、开展“替车检测”违规过检,具有明显主观故意,且为直接故意。因此,该项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9.关于你公司提出案涉报告符合不实报告的规定而非虚假报告,恳请贵局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采用说服教育、提醒敦促、约谈纠正等非强制性手段予以处理。即使贵局认为违法行为较为严重,也应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39号令)第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四项“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检验检测报告:(二)伪造、变造原始数据、记录,或者未按照标准等规定采用原始数据、记录的;(四)调换检验检测样品或者改变其原有状态进行检验检测的”之规定。你公司通过OBD作弊器开展检测及“替车检测”的行为出具检测结果为“合格”的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符合上述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认定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之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之规定,依法立案查处,不存在法律适用不当的情形,且你公司在收到《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迪环(德)责改〔2024〕1号后)未依法履行行政命令,违法行为仍然持续。因此,该项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过罚适当,你公司提出的部分陈述申辩理由依法不能成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 罚款11.2万元(大写:壹拾壹万贰仟元整);
2. 没收违法所得64700元(陆万肆仟柒佰元整)。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或非税收入缴款短信至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