升平镇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虫草、松茸等林下资源采挖季节有关行为的公告
升平镇辖区居民及非本籍所有人员:
进入5月,我镇辖区内虫草、松茸等林下资源采挖期也陆续到来,为确保全镇社会和谐稳定,虫草、松茸采集管理工作有序进行,切实做到资源合理开发,辖区群众稳步增收,促进全镇经济、社会、生态协调稳定发展。现就规范本镇辖区虫草、松茸等林下资源采挖季节有关行为公告如下:
一、禁止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进入虫草、松茸山地带,因生产生活需要携带的刀具、斧头、油锯等物品,应向乡村振兴综合治理员及党支部进行登记备案并作用途说明。
二、禁止在虫草、松茸采集期间组织、挑拨、引发、参与各类矛盾纠纷事件,严厉打击打架斗殴、寻衅滋事、非法聚会等干扰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以及诈骗、抢劫、抢夺、盗窃等违法犯罪活动。
三、禁止在虫草、松茸采集期间发表、散布、传播不利于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宗教和顺的言论、信息、图片和反宣物品。
四、禁止违规携带火种、火源进山,因生产生活需要携带的火种、火源,应严格实行报备登记制度,严格遵守野外用火管理规定,严防发生森林、草场火灾。
五、禁止随意破坏森林、草场生态,不得捕杀野生动物,不得乱砍滥伐,禁止从事任何毁林行为。
六、禁止破坏森林、草场基础设施,不准违规修建栈道、公路等基础设施,不准乱扔垃圾。
七、禁止故意阻碍国家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依规执行公务,干扰和破坏正常管理活动。
八、禁止采挖松茸(长度小于5公分)、开伞过熟茸(松茸子实体菌帽完全展开的松茸)。禁止任何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人非法采集、出售、收购、运输松茸童茸(长度小于5公分)及全开伞过熟茸(松茸子实体菌帽完全展开的松茸)。擅自非法采集、出售、收购、运输的,一经查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禁止越界、过界采挖虫草、松茸等林下资源,严格遵守毗邻乡镇(村)“睦邻友好公约”及和谐边界相关要求。
十、禁止外来人员及本州的公职人员、离退休人员进入林下资源产区对虫草、松茸、中藏药材、野生菌、山积土等林下资源进行采挖,与民争利。
请辖区广大人民群众及流动人员,严格遵守以上“十禁止”规定,我镇将采取信息化技术监控措施及组建以民辅警、综合治理员、护林员、干部职工为主的“流动”监管队,适时对林下资源产区进行全面巡逻巡查,对不听劝阻、擅自进入林下资源产区进行违规采挖的相关人员,将追究相应责任,造成一切后果由本人自负。同时,鼓励辖区群众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人向村“两委”举报,一经查实,对举报人给予一定奖励。
温馨提示
进山请注意交通安全、人身安全,随身带好雨具、保暖衣物、照明用品、应急药品(如速效救心丸、藿香正气水、创可贴等),遇到紧急突发情况,及时向派出所、村两委求助。一旦违反“十个禁止”,您将触犯以下法律:
1.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2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2. 《刑法》第128条: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据以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 《刑法》第115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4. 《刑法》第293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5. 《刑法》第105条: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6. 《刑法》第345条: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7. 《刑法》第277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8. 《刑法》第341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信息来源:升平镇
编辑/责编:李秋兰
终审:扎史农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