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对该案件进行了调查,目前案件调查阶段已结束。经核查云南迪庆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无证采矿行为发生在2007年初至2015年11月份。而违法行为被发现是在2020年4月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版)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因此对云南迪庆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无证采矿行为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已经过期,不应当进行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