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
德(住建)城当(罚)字〔2023〕第02号
当 事 人 | 公民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 | ********* | ||
住址 | 职业 |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名称 | 德钦县梅里****民宿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李*鹏 | |||
地址 | 德钦县升平镇 |
违法事实及证据:1、2023年4月19日在公共广场违规堆放施工材料。2、施工场地建筑材料堆放混乱造成公共广场市政设施损坏。
以上事实违反了《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依据《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决定给予1000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在□处打“√”):
□当场收缴罚款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农业银行德钦县支行营业室,账号:24169701040000101,地址:德钦县省属区中国农业银行德钦县支行营业室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代履行决定不服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 (复议机关)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德钦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执法单位(印章)
2023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