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实施方案
为加强和规范我局内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效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2021〕2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通知》(云政办函〔2017〕53号)和《德钦县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工作方案》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审查范围
我局起草的涉及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有关市场主体经济活动事项的规范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等形式的其他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都应按要求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二、审查职责
建筑业管理中心依据职能承担我局公平竞争审查职责,并由分管领导进行再审核。
三、审查要求
建筑业管理中心在审查政策措施时,应当依照《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明确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等审查标准逐条逐项进行审查。
四、审查流程
各股室、中心、所在起草政策措施时应当按照以下流程操作:
对通过公文处理系统发文流程的政策措施,起草股室、中心、站在公文处理系统发文环节,下载《德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平竞争审查表》(见附件),填写政策措施名称、涉及行业领域、性质、起草股室、征求意见情况等内容后上传审查表,转入建筑业管理中心审查流程。
建筑业管理中心审查后认为,起草的政策措施符合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或者符合例外规定情形的,应当报局分管领导审批后转入下一个发文环节。
建筑业管理中心审查后认为,起草的政策措施存在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问题的,应当报局分管领导同意后退回起草股室、中心、站。
对发文流程以外的政策措施,各股室、中心、站在起草政策措施时,应当填写《德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平竞争审查表》(见附件,填写内容同上),并将审查表和起草文件以书面形式转交建筑业管理中心。建筑业管理中心提出审查意见, 报局分管领导审批后,将审查表和起草文件交回起草部门。
五、征求意见
各股室、中心、所在起草政策措施时,应当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在《审查表》中说明征求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
利害关系人是指参与相关市场竞争的经营者、上下游经营者、消费者以及政策措施可能影响其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其他市场主体。
征求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座谈会、网上公开等方式。征求意见稿的相关材料与《审查表》一并交建筑业管理中心存档。
六、审查结果
建筑业管理中心应当出具明确的书面审查结论,并体现在《审查表》中。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政策措施可以实施;认为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政策措施,应当不予实施或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实施
七、存档和网上公示
建筑业管理中心应当做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台账记录,并要进行存档。
建筑业管理中心应当对本局的公平竞争审查情况进行网上公示。
八、清理措施
对上位依据发生变化的政策措施,各股室、中心、站应当及时告知建筑业管理中心,由建筑业管理中心对原有政策措施进行清理。
九、定期评估
建筑业管理中心应当对局出台的政策措施进行定期评估,各股室、中心、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配合工作。
十、反映核实
对反映涉嫌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审查标准出台的政策措施,建筑业管理中心应当核实有关情况,并依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十一、培训指导
建筑业管理中心应当在省局业务处室的指导下,加强对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指导,提高工作人员公平竞争审查的能力和水平。
十二、专家咨询及解释
建筑业管理中心在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中,可以征求专家学者、法律顾问或者专业机构的意见。
本方案的具体适用问题由建筑业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
德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公平竞争报审表
政策措施 名 称 | ||||||
政策措施 类 别 | 1.县局起草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 ( ) | |||||
2.以县政府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 ( ) | ||||||
3.以县局名义制发的文件 ( ) | ||||||
4.按规定需要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其他事项 ( ) | ||||||
报审材料 清单 | 1.待审查材料文稿 ( ) | |||||
2.起草情况说明 ( ) | ||||||
3.进行公平竞争审查需要的其他相关材料 ( ) | ||||||
征求意见情况 | 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 )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未公开征求意见( ) | |||||
具体情况(时间、对象、意见反馈和采纳情况)
(可附相关报告) | ||||||
竞争影响评估 | ||||||
审查标准 | 审查情况 | |||||
一、是否违反市场准入与退出标准 | ||||||
1.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 是( )否( ) | |||||
2.未经公平竞争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 是( )否( ) | |||||
3.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 是( )否( ) | |||||
4.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具有行政审批性质的事前备案程序 | 是( )否( ) | |||||
5.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设置审批程序 | 是( )否( ) | |||||
二、是否违反商品要素自由流通标准 | ||||||
1.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或补贴政策 | 是( )否( ) | |||||
2.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 是( )否( ) | |||||
3.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 是( )否( ) | |||||
4.排斥限制或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 | 是( )否( ) | |||||
5.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 | 是( )否( ) | |||||
三、是否违反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 ||||||
1.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 是( )否( ) | |||||
2.将财政支出安排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 是( )否( ) | |||||
3.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 是( )否( ) | |||||
4.违法要求经营者提供各类保证金或扣留经营者保证金 | 是( )否( ) | |||||
四、是否违反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 ||||||
1.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 是( )否( ) | |||||
2.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 | 是( )否( ) | |||||
3.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 是( )否( ) | |||||
4.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服务价格水平 | 是( )否( ) | |||||
五、是否违反兜底条款 | ||||||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 | 是( )否( ) | |||||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 是( )否( ) | |||||
适用例外规定并说明 | 1.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 | 是( )否( ) | ||||
2.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 | 是( )否( ) | |||||
3.为实现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 | 是( )否( ) | |||||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是( )否( ) | |||||
适用例外规定时详细说明理由(可附报告) | ||||||
起草股室负责人签名: (起草股室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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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为送审材料起草单位填写 | ||||||
建筑业管理中心审查意见 | 1.经审查,该政策措施没有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 ( ) 2.经审查,该政策措施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违反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1号)第 条第( )项、第 条第( )项、第 条第( )项)理由如下(可附相关材料):
。
——迪建公平审查〔2022〕 号
审查人员(签字): 审查日期: 年 月 日 | |||||
审查形式 | 1.书面审查( );2.引入第三方评估( );3.召开座谈会、法律咨询或论证会( );4.征求法律顾问意见( );5.其他( )。 | |||||
备 注 | 1.起草机构对报请审查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负责。 2.报请审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起草机构应根据审查意见要求限期补送。 | |||||
(此件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