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yyy索引号
015287315P/202500329
文  号
德政发〔2025〕11号
来 源
德钦县人民政府
公开日期
2025-03-12
德钦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钦县党政机关公务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3-12 15:18     浏览次数: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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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政发〔202511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委、办、局:

《德钦县党政机关公务差旅费管理办法》已经德钦县第十五届县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钦县人民政府                      

                    2025年3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德钦县党政机关公务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务活动管理制度,从严管理党政机关公务差旅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通知》(云办发〔202215号)、《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党政机关公务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行〔2022176号)、《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州级党政机关公务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迪政办发〔2022137号)以及《迪庆州预算单位差旅电子凭证网上报销管理改革方案》(迪财办发〔20219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各乡镇党委政府(以下简称预算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差旅费是指预算单位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县乡两级预算单位必须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严格执行公务差旅费管理相关制度,树牢过紧日子的思想,严肃财经纪律。坚持勤俭办一切事业,降低公务活动成本。严禁安排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控制差旅费规模。严禁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以及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差旅费等行为,坚决维护公务差旅费管理制度刚性约束力,消除“隐形浪费”问题,切实维护机关清廉形象。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预算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预算单位应该从严管理城市间交通费,严格按规定等级乘坐经济便捷的公共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级别

交通工具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卧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正、副厅级及相当职务的人员

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第七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优先选乘经济便捷的公共交通工具,降低交通成本,避免隐性浪费。因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可乘坐飞机。

第八条 乘坐飞机的,应当购买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的航空公司同一航班同一时点最低价格的航班优惠机票(含预订包含行李托运等基本服务的最低价格机票),也可选择购买各航空公司提供的低于政府采购优惠票价的团队价格或促销价格机票。通过统一的预算单位差旅电子凭证网上报销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线上购买机票的,由平台进行最低票价验证,经单位内部审批后方可报销;使用平台电话预订或其他方式购买最低价机票的,需提供购买时点票价信息等最低票价证明,经单位内部审批后方可报销。执纪执法、执行紧急或涉密公务等特殊出行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购买机票,按现行管理方式执行。

第九条 出差人员产生的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乘坐交通工具的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出差人员不再重复购买。不得报销网约车、私家车等产生的相关费用。

第十条 单位工作人员到客运公司直达目的地出差,本人提供不了相关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票据的,可按下列情形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一)个人不能提供双程或单程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票据的,按照本办法附件1“规定行政区域内城市间交通费补助标准”,给予本人报销双程或单程的补助。

(二)个人一次到同方向的两个以上不同目的地出差,只能按照本办法“附件1”最远目的地的标准给予报销城市间交通费补助。

(三)个人一次到不同方向的两个以上不同目的地出差,按“附件1”分别给予报销地向至不同目的地的补助。

第十一条 已参加公务用车改革的县级机关公务员在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内(西起日因卡索沟,东至环东路应急避险广场,南起贡子顶、其子水租界,北至贡卡湖岔路)执行公务,由个人自行负担出行费用,单位不予报销任何费用。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二条 住宿费是指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三条 预算单位应从严管理住宿费,严格按职务级别及对应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费限额标准据实报销住宿费用,提倡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赴州外出差的,按云南省省级机关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附表2)。

县外出差的,厅级及相当级别人员每天480元,其他人员每天380元。

县内出差下乡的,厅级及相当级别人员每天260元,其他人员每天160元。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住宿。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住宿的,应当向住宿宾馆交纳住宿费,不得向接待单位转嫁住宿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六条 预算单位应从严管理伙食补助费。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100元,赴西藏、青海、新疆等地出差的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120元。

第十七条 出差(下乡)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出差(下乡)人员要自觉交纳伙食费,伙食费交纳标准按当地或接待单位规定的伙食费收取标准交纳,接待单位应向出差人员出具接收凭证(不作报销依据),收取的伙食费用于抵顶接待单位的接待用餐费支出。没有收费标准的,每人每天交纳100元,其中:早餐20元,中晚餐各40元。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八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九条 预算单位应从严管理市内交通费。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使用,州外每人每天80元,到州府所在地每人每天20元,县内不得报销。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市内交通费。接待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并有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最高不超过日市内交通费标准;没有收费标准的,每人每半天按照日市内交通费标准的50%交纳。接待单位应向出差人员出具接收凭证(不作报销依据),收取的市内交通费用于抵顶接待单位的车辆运行支出。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一条 城市间交通费凭票报销。使用平台线上预订车票、机票、船票的,平台自动获取电子凭证,经单位内部审批后方可报销;使用其他方式购买的,经单位内部审批后方可报销。

第二十二条 由单位派车、租车出差的,个人不得报销出差期间每天市内交通费和“规定行政区域内城市间交通补助标准”补助的城市间交通费。

第二十三条 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票报销。出差人员通过平台线上订购住宿的,平台自动获取电子凭证,经单位内部审批后方可报销;使用其他方式订购住宿的,经单位内部审批后方可报销;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发票或凭证的,不得报销住宿费。

第二十四条 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出差当天往返的,按规定报销交通费,单程距离30-50公里,报销伙食补助50元,单程距离在50公里以上的按1天标准报销伙食补助。

第二十五条 到常驻地以外参加会议、培训的,按照本办法规定据实报销往返途中食宿费和交通费,其中:市内交通费按往返各1天计发,当天往返的按1天计发。如因工作需要,必须参加不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的,由派出单位从严审批并按规定报销差旅费。

第二十六条 出差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差旅费报销手续,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机票、车票、住宿发票、公务卡刷卡凭条等凭证。非客观原因在出差期间绕道等发生的差旅费,由个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七条 财务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费用的不予报销。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八条 预算单位应完善本单位内控制度,落实机票最低票价订票机制,进一步完善规范差旅审批制度,强化差旅费预算管理和规模控制,按要求列支差旅费。出差人员派出部门要增强公务差旅的计划性,合理选择出行工具和住宿酒店。单位财务部门要加强差旅报销审核把关,坚决杜绝套取差旅费或以差旅费名义变相发放福利等行为。要严格公务差旅内部审计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报销差旅费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礼品、礼金等,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三十条 预算单位应落实差旅电子凭证网上报销改革工作要求,增强公务差旅行为的预见性,做好出差网上申请、审批、报销,运用电子凭证,规范公务差旅行为,降低行政运行成本。

第三十一条 预算单位是本单位差旅业务管理的主体,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本单位业务数据、会计凭证等差旅资料。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整改,违规报销的资金予以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一)单位无差旅审批制度或差旅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第三十三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监督检查。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平台服务供应商的监督管理,督促平台服务供应商做好系统功能完善、运维保障等工作,确保系统功能完备、运行稳定,保障各级公务差旅业务有序开展。审计部门应当加大对公务差旅等公务支出、公款消费的审计力度。县委巡察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有关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的巡察监督,把执行差旅管理规定、消除隐性浪费情况纳入巡察监督的重要内容,对审计、监督检查发现的公务支出违规违纪情况需要追究责任的,按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乡(镇)工作人员进村入户开展公务活动,实行每天定额包干差旅费,具体标准由各乡镇根据自身财力自行制定,差旅费限额标准不得高于50//天。

第三十五条 各预算单位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规定。部分特殊单位,因工作性质需要一定时间进行进山、进村蹲点巡视,属于正常的工作服务,不属于差旅费报销范畴,可以参照差旅补助标准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但不得突破差旅费补助标准的50%,并报县政府审批。

县属国有企业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和标准,并报县国资委审批。

第三十六条 各乡(镇)、各部门要牢固树立“过紧日子”思想,规范资金运行、防范廉政风险,本办法涉及的各项费用均从各预算单位现有基本支出预算经费中列支,财政不再另行安排或者追加预算。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中共德钦县委办公室 德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钦县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德办通〔202331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规定行政区域内城市间交通费补助标准

2.中央和国家机关国内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表(云南省省级机关赴省外出差住宿费标准表)

 


主办:德钦县人民政府 承办:德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云南省迪庆州德钦县行政中心4楼 运维电话:0887- 8412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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