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 医保处字〔2023〕第01号
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喻**(春多乐村卫生室村医)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 533***************
住所或地址: 燕门乡拖拉村华丰坪村民小组
(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本机关于 2023年5月17日---2023年6月5日 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如下违法行为: 利用职务便利1、协助他人冒名就医,经核查违法金额为2539.93元;2、为图工作方便,在开具处方时将所产生的医疗费用都用青霉素V钾片和去痛片进行替换,串换药品违规金额共计13176.52元。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2023年1月1日---5月16日处方;2、询问笔录。
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
☑依据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项;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 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于 2023 年 6 月 30 日前改正,并将结果函告我机关。改正内容及要求如下:严格执行实名就医和购药管理规定,核验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凭证,按照诊疗规范提供合理、必要的医药服务,向参保人员如实出具费用单据和相关资料,不得串换药品、医用耗材。逾期不改正的,本机关将依据 按《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责令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
☑由于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现依据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项;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给予 1、对2023年1月1日---2023年5月17日期间冒用他人身份信息骗取了医保基金的违规费用2539.93元处以2倍罚款,共计5079.86元;2、对2023年1月1日---2023年5月17日期间串换药品违规费用13176.52元处以1 倍罚款,共计13176.52元;3、责令退回2023年1月1日---2023年5月17日期间的违规费用15716.45元全部追回至医保基金专户。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和退回的医疗保险金)缴到:
收款银行: 农村信用联社 户名: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出专户
账号: 8400008387064012--1000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德钦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德钦县医疗保障局
(公章)
2023年6月11日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由本机关留存,一份随卷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