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迪庆普法”本周主题:生态文明建设】胸怀“国之大者” 守护绿水青山

为不断推进互联网时代及新媒体条件下的普法工作,扩大法治宣传工作覆盖面,促进依法治州战略深入实施,州委普法办、州司法局开启了“每周一主题·线上普法”工作模式,通过“迪庆普法”微信公众号,适时推送实用法律知识及法律新闻资讯,积极发挥司法行政部门职能作用,为新时代新迪庆建设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胸怀“国之大者” 守护绿水青山
迪庆地处“三江并流”世界自然遗产腹心地带,是我国长江、澜沧江上游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多年来,迪庆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雪域藏州生态文明建设成效显著。值此2022年六五环境日之际,“迪庆普法”微信公众号推出“生态文明建设”专题,以法律的名义守护绿水青山,让绿色成为建设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的标杆最美底色,用法治打造青山常在、绿水长流、空气常新世界的“香格里拉”。
保护生态环境,守护绿水青山。迪庆普法小编挑选两起破坏环境资源典型案例,希望通过以案释法,促进全社会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共同守护美好家园。
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擅自滥伐林木 男子获刑又罚金
案情回顾
2019年9月至2020年5月,周某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雇佣他人在罗田县凤山镇周家沟村七家农户的责任山林上砍伐林木1578株,共计蓄积38.8885立方米。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交代其主要犯罪事实,并退缴非法所得23000元。
裁判结果
法院以滥伐林木罪,判处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同时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判决对周某某退缴的违法所得23000元予以没收并另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9975元。
法律链接:《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 【盗伐林木罪】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森林资源保护是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领域。被告人周某某滥伐林木的行为破坏了森林生态环境,使被破坏区域森林生态环境服务功能降低,且恢复生态服务功能到林木被采伐前状态需要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人民法院以滥伐林木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要求其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既对生态环境及时作出补救措施,也对此类犯罪行为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
非法占用农用地获刑
案情回顾
被告人朱某甲与其弟弟朱某乙以创办田园休闲服务公司为由,于2019年8月16日与罗田县河铺镇某村民委员会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协议,由朱某乙承租该村32.76亩耕地(含田堑及6亩鱼塘)从事种养殖经营。2019年10月至2020年5月期间,被告人朱某甲未经依法审批,擅自将该地块开挖成池塘,并在塘中建造一座小型人工岛。经相关部门鉴定,该地总面积34.6亩水田耕地层遭到严重破坏,耕地破坏程度认定为“三级破坏”。
裁判结果
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朱某甲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并责令被告人朱某甲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对其破坏的耕地进行修复,恢复至满足正常农业生产种植条件。如朱某甲逾期不履行修复义务,由罗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代为组织修复,所需费用由朱某甲承担。宣判后,被告人朱某甲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原判。
法律链接:《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典型意义
耕地保护是“国之大者”,事关国家粮食安全。本案中,行为人朱某甲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后果严重。人民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敦促其对破坏农用地的行为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同时告诫大家要树立“保护耕地人人有责”的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