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开组办〔2019〕43号
德钦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
《德钦县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相关部门:
现将《德钦县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德钦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12月2日
德钦县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州、党委、政府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重大部署,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按照“六个精准”要求,强化脱贫攻坚基础工作,加强扶贫项目论证和储备,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强化扶贫资金监管,着力解决资金闲置、扶贫资金使用管理不公开不透明,社会和群众不知晓、难监管和损失浪费等问题,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如期实现脱贫目标,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二条 坚持聚焦精准。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要符合相关规划要求,聚焦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脱贫、贫困县脱贫摘帽需求,聚焦“两不愁、三保障”,脱贫巩固措施标准,贯彻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基本要求,把产业扶贫作为重点,提高脱贫质量。
第三条 坚持群众参与。积极推广群众民主议事决策机制,发挥贫困群众的主体地位和作用,引导其参与入库扶贫项目选择、批准后实施、竣工后管理,提高参与度,增强获得感。
第四条 坚持公开透明。严格项目入库程序,项目入库前要逐级公示,经批准并建设竣工后的项目要在实施地公告,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实行扶贫项目阳光化管理。
第五条 坚持逐步完善。项目库建设要坚持科学合理,可操作性强,注重服务基层,在使用中不断完善,既体现项目储备功能,又能体现管理功能。
第三章 编制内容
第六条 基本内容。进入项目库的项目应有以下基本内容:项目名称、项目类别、规划年度、建设性质、实施地点、时间进度、责任单位、建设任务、资金规模和筹资方式、受益对象、绩效目标、群众参与和带贫减贫机制等情况。未明确绩效目标的项目不得纳入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
未进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安排使用财政专项扶贫资 金,确需支持的项目,要按规定程序入库后再批准实施。鼓励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和其他用于脱贫攻坚的各级各类财政资金,从项目库中选择项目。
第七条 项目更新。纳入项目库的项目要根据贫困人口需求、政策调整变化、脱贫攻坚进度等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做到有进有出。根据项目进展、项目效果等情况,及时更新调整相关项目内容。
项目库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国办系统”和迪庆州精准扶贫信息开发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州办系统”管理。
第四章 编制程序
第八条 村申报。村两委和驻村工作队在认真分析本村致贫原因、资源禀赋、资金保障和脱贫需求的基础上,组织召开村两委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广泛征求意见,提出立项意见,确定村级申报项目,并在村内予以公示后上报。
第九条 乡审核。乡镇要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必要性以及建设内容、资金概算、预期效益、贫困群众参与情况和带贫机制等进行审核,审核后在乡镇公示,报县级项目主管部门。
第十条 县审定。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对乡镇报送项目的科学性、合规性、可行性进行论证,全面做好项目绩效评价分析。
县发改局负责对县级行业主管部门上报的项目按审查程序进行审批。
县扶贫办结合脱贫攻坚规划及资金计划,汇总后合理确定项目库储备规模。
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负责本县脱贫攻坚项目库的审定,经公示无异议,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项目库并予公告。
每层级公示公告时间不少于10天,让入库项目接受社会监督。
县统计局负责对审定公告后的项目库项目是否完成政府投资及固定资产入统工作进行跟踪管理。
第五章 系统录入
第十一条 《2018—2020年深度贫困地区德钦县脱贫攻坚项目库》项目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综合处关于组织做好项目库系统信息完善的通知》(云开办处〔2019〕144号)要求,完成公告后录入国办系统、州办系统管理。
第十二条 实施部门负责项目信息录入工作,各部门要成立项目信息管理领导小组,明确系统录入项目由部门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负主要责任,业务员负直接责任机制。
第十三条 实施部门录入的项目信息要真实有效,内容完整,并确保项目信息数据线上、线下保持一致。(线上:系统录入信息;线下:项目实际情况)
第十四条 县扶贫办负责对实施部门线上(国办系统、州办系统)录入信息数据,每月底开展一次信息数据排名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第十五条 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根据数据排名情况对连续3次以上排名最后一名的部门进行约谈处理,问题严重的移交问题线索至县纪委监委。
第六章 项目管理
第十六条 明确扶贫项目资金管理责任。按照权责对等的要求, 坚持“谁主管、谁监管,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脱贫攻坚九大工程中的每一个工程都需要确定一个县级部门为项目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扶贫项目和资金在职责范围内的监管工作;项目实施单位要确定一批项目和资金管理人员,强化项目实施和资金拨付使用的监督管理,做到工作任务明确、监管责任明确;财政部门要加强扶贫资金拨付使用制度建设、日常监管和定期跟踪管理,及时研究处置发现问题,从根本上避免扶贫资金监管上“相互推诿”问题。
为保障项目库项目顺利实施,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每月开展建设项目进度统计工作,及时了解和掌握项目建设进度、资金使用拨付等项目建设动态情况,确保项目进展顺利。
项目主管单位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廉政责任制、竣工验收制、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等建设管理制度,加强质量、进度、成本、安全控制。同时,要会同各相关部门不定期到项目建设地点进行督促、检查、指导,要求项目实施单位严格按照审批文件确定的建设内容和规模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更改和提高建设标准。
第十七条 建立和完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项目法人应按项目管理有关要求,安排做好项目建设资料的收集、立卷和归档,做到一个项目一套档案。归档资料除保存永久性纸质文件外,有条件的还应录制电子文件。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杜绝财政扶贫资金“二次分配”。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的原则,纳入统筹整合使用范围的财政涉农资金,在确定具体扶持的项目和项目建设承担单位后,需要由县级部门实施的项目,由县财政局、扶贫办和县级项目主管部门联文将资金和项目计划下达到承担项目建设任务的县级部门;需要由乡(镇)组织实施的项目,由县财政局、县扶贫办和县级项目主管部门联文将资金和详细项目实施计划下达到乡(镇)。由县级部门实施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不得擅自再将资金转拨县级其他部门和乡镇,需要其他县级部门和乡镇配合实施,也只能在原批准的项目实施单位报账,接受原批准项目实施单位的管理;县级部门承担的项目,特殊情况需要变更项目实施主体的,需将资金退还财政,再重新整合项目资金下达至相关单位。未纳入统筹整合使用范围的行业扶贫资金,除资金由县财政局、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联文下达外,其他流程参照上述要求办理。
第十九条 规范扶贫资金拨付流程。县财政局要建立健全扶贫资金拨付管理制度,强化扶贫资金拨付管理。扶贫资金预算指标下达后,项目由县级部门实施的,由县级项目实施部门 按各县级各部门制定的扶贫资金分期拨付比例,提出分期用款计划和本期资金使用额度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县财政局资金管理股(室)及国库股复核后,由县财政国库股分期分批下达项目实施部门资金使用额度(财政扶贫资金拨付审批表参考模板); 由乡镇实施的,由县级财政国库股根据项目资金预算指标下达资金使用额度到乡镇。县财政部门既要保证已批准项目实施的资金需要,又要加强跟踪管理和研判,严格管控资金使用额度,不得一拨了之。
第二十条 严格扶贫资金支付控制。各级各部门要加强扶贫资金支付的管控,建立健全审查审批流程。扶贫资金的支付(含预付 启动资金),要按照施工方提出资金支付申请一>第三方监理单位或发包方工程量认定人员对工程量或工程进度审核一扶贫项目管理负责人复核认定—财政所或单位财务人员审核一分管财政所的乡镇领导或单位分管位财务的领导复核一乡镇或项目实施单位主要领导审批一>财政所或单位财务付款的流程,加强对资金支付的审查和管控(资金支付审批表参考模板附后),做到项目管理和资金管理各方各负其责又相互配合。对县级部门实施的项目,县级财政国库部门要加强对财政授权支付额度资金支用情况的监控,对不符合规定或情况异常的资金划转、取款,国库部门要实时向县财政局相关资金管理科(股)室发出预警,县财政局相关资金管理科(股)室应及时进行跟踪核查,对不符合规定的资金支付及时作出处理。
第二十一条 及时组织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和验收工作。各级各部门要建立和完善扶贫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及项目验收制度,规范程序、明确标准,及时组织完工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和项目验收工作,尽快审定项目实施最终价款,在按规定留足质量保障金后,按照资金支付流程尽快支付项目建设资金并完成资金报账,对已支付资金数超过项目实施决算价款的,及时追回。
第八章 公示公告
第二十二条 公示公告范围。项目库内的项目和用于脱贫攻坚项目库项目的各级各类财政专项资金、涉农统筹整合资金、行业扶贫资金、东西部扶贫协作资金、社会捐助资金以及其他支出用于脱贫攻坚的所有资金,都要纳入公开范畴,实行全过程公开。
第二十三条 公示公告内容。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结果。中央、省、州、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结果,予以公告。
精准扶贫贷款安排使用情况。扶贫小额信贷的贷款对象、用途、额度、期限、利率等情况,予以公告。享受扶贫贴息贷款的企业、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的名称、贷款额度、期限、贴息规模 和带贫减贫机制等情况,要在实施前公示,实施后公告。
行业扶贫相关财政资金和东西部扶贫协作财政援助资金使用情况。使用行业扶贫相关财政资金和东西部扶贫协作财政援助资金实施的项目,予以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地点、资金规模、实施单位、带贫机制和绩效目标等。
脱贫攻坚规划。经省、州、县各级政府批准实施的本地区脱贫攻坚规划,予以公告。
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纳入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的项目,按照《关于完善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开办发〔2018〕10号),实行村、乡、县三级公示。经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的脱贫攻坚项目库,予以公告。
年度扶贫资金项目计划安排情况。年度县级扶贫资金项目计划或贫困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方案(含调整方案),经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后,予以公告;乡镇、村级在接到上级下达扶贫资金项目计划批复后,及时予以公告。
公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任务、补助标准、资金来源及规模、实施期限、实施单位及责任人和绩效目标、带贫减贫机制等。
年度扶贫资金项目计划完成情况。县、乡、村三级要分别对本级年度扶贫资金项目计划完成情况进行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完成、资金使用、绩效目标和减贫机制实现情况等。
项目实施情况。项目管理单位或实施单位在项目实施前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公示,包括项目名称、资金来源、实施期限、 绩效目标、实施单位及责任人、受益对象和带贫减贫机制等。
项目竣工后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公告,包括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结果、检查验收结果、绩效目标实现情况。
到村项目公示公告内容应包含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内容、施工单位及责任人、监理单位及责任人、资金构成和投资标准、质量要求等。到户项目应明确项目名称、受益对象、资金来源及规模、实施时限和责任人、实施目标及成效,资产收益项目应公开投资额、投资对象、期限、受益对象等。同时,县、乡、村三级要做好公示公告资料的归档工作。
受理方式和办理结果。公告公示单位、监督电话、通讯地址或电子邮箱。监督电话包括本单位的监督举报电话和12317 监督举报电话。举报受理办理结果要公开。
第二十四条 公示公开方式。扶贫资金要按照谁分配、谁公开,谁使用、谁公开,分配到哪里、公开到哪里的原则,分级进行公示公告。扶贫项目要事前公示、事后公告,项目在哪里实施,就要公示公告到哪里。县级应通过门户网站、报刊、广播、电视、公示牌(栏)和其它方式公开。在乡、村两级实施的项目和到户项目,要在群众便于知晓的地方进行公示,有条件的可通过手机APP、短信等方式公开。
第二十五条 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建立群众参与的工作机制,充分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项目实施前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听取群众意见,项目确定后应告之群众。项目实施相关内容应向群众公示公告,群众能参加的项目尽量吸收群众参与建设。村级实施的项目,应组织村民代表作为义务监督员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九章 组织保障
第二十六条 加强组织领导。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的督促和跟踪指导,充分发挥协调作用,明确部门分工,强化项目主管部门责任,加强科学论证,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切实提高项目库建设质量。项目实施部门要承担起项目库建设的主体责任,切实把工作落到实处。乡镇、村两委、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要做好群众动员工作,在项目库建设和监管中发挥积极作用,防止腐败现象发生。
第二十七条 着力有序推进。每年11月开始,根据全县实际情况,编制完善下一年度项目计划,做到项目库项目有进有出,科学动态。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12月2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扶贫办、县发改局、县财政局会同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