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县投资促进局)

yyy索引号
MB15615636/202100179
文  号
来 源
投资促进局
公开日期
2021-12-16
迪庆州2021年鼓励投资政策汇编(1)
发布时间:2021-12-16 15:47     浏览次数:6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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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庆州鼓励投资政策汇编

目录

1.云南省招商引资奖补办法(试行)

2.云南省培育绿色食品产业龙头企业鼓励投资办法(试行)

3.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执行《云南省培育绿色食品产业龙头企业鼓励投资办法(试行)》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4.云南省鼓励外商投资奖励办法

5.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云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支持特色农产品生产加工和冷链物流建设政策措施》的通知

6.云南省提升利用外资水平政策措施

7.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8.云南省支持区块链产业发展若干措施

9.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

10.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16条措施的意见

11.迪庆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利用外资工作的通知

12.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农产品加工业跨越发展的实施意见

13.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迪庆州关于进一步促进展览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云南省招商引资奖补办法(试行)

为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促进我省产业培育和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奖补对象

(一)中介招商奖励对象:对引进省(境)外直接投资,特别是引进世界500强企业、国内50O强企业、民营企业500强或行业龙头企业投资我省重点产业、实体经济和工业经济项目,发挥关键作用,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自然人。

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等单位及其在职人员,项目投资方或其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除外。

(二)代理招商补助对象: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受省招商合作局委托,围绕全省重点产业的培育和发展,开展招商信息收集分析、目标企业对接洽谈、邀商考察和投资促进等工作的机构及企业。

第二条 奖励条件

引进项目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及环保要求,项目资金属境内外非财政性直接投资资金,且资金已汇入所投资企业(应为在云南省注册登记的企业〉的开户银行账户并投入建设生产经营,纳入云南省国内合作或外商投资统计系统。以实物、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须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

国家限制类、淘汰类产业,超出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规定建设期限、项目合同规定资金到位最后期限的项目以及基础设施(社会投资项目除外)、房地产、矿产资源采选及发电等项目不属于奖励范围。

第三条 奖补标准

(一)中介招商奖励:到位资金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引进境外资金,按资金到位当日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算),按照经审核认定的实际外来投资到位资金的0.5%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得超过100万元。项目资金分批注入的,可累计计算最多不超过2年,每个项目只认定一名中介引资人且只奖励一次。

(二)代理招商补助:对经省招商合作局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选定的境内外招商代理机构,根据合同约定,开展委托招商及咨询服务,每年给予5—50万元代理招商补助。

第四条 申报程序

(一)中介招商奖励

奖励申报。招商引资项目资金到位后,由中介引资人主动申报或项目投资方推荐,将《云南省中介招商奖励申报表》报项目所属县(市、区)招商引资主管部门。县级初审。项目所属县(市、区)招商引资主管部门对中介引资人的身份、项目合同、项目立项、项目企业注册、资金到位等情况进行初审。

州市审定。初审合格后,由县(市、区)招商引资主管部门报州市招商引资主管部门进行审定。

省级审查。审定合格后,由州市招商部门报省招商合作局进行汇总审查。

网上公示。由省招商合作局对拟奖励对象、项目、金额在云南招商网上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兑现拨付。经网上公示无意见的,由省招商合作局进行兑现拨付。奖励对象为法人机构的,需开具正式发票﹔奖励对象为自然人的,省招商合作局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款。省招商合作局于每年4月前予以兑现上一年中介奖励,奖励款拨付至奖励对象单位或个人账户。逾期12个月未领取,视为自动放弃。

(二)代理招商补助

代理招商机构凭与省招商合作局签订的《中介代理招商合同》进行申报后,由省招商合作局按合同约定拨付。

第五条对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奖补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招商引资主管部门和相关人员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问责,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云南省招商引资中介奖励办法(试行)》(云招商委办发〔2016〕 14号)停止执行。


















云南省培育绿色食品产业龙头企业鼓励投资办法(试行)

为打造世界一流“绿色食品品牌”,引进和培育一批省内外大型优质企业,促进云南绿色有机农业及食品产业投资,加快实现高原特色现代农业绿色化、有机化、规模化、品牌化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奖补对象

在云南省内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投资茶叶、花卉、水果、蔬菜、坚果、中药材、肉牛、咖啡等重点产业的企业。

第二条 奖补范围

(一)种植。企业从事农产品种植,新增高标准基地建设、生产设施、科研及环保设施、优质种子(种苗)、土地流转、绿色有机农产品生产投入等形成的资产性投资。

(二)养殖。企业从事肉牛养殖,新增基地基础设施、生产设施、科研及治污设施、优良种畜、土地流转、绿色有机畜产品生产投入等形成的资产性投资。

(三)加工。企业从事绿色食品生产加工,新增厂房等建筑物、生产设备设施、技术改造设备设施及科研、环保、质量控制设备设施投入等形成的资产性投资。

(四)冷链物流。企业从事农产品冷链物流,新增产地及流通冷库、冷链运输及监控设备、冷藏集装箱及保温容器等冷链设备设施投入形成的资产性投资。

第三条 奖补条件

(一)投资领域属于云南茶叶、花卉、水果、蔬菜、坚果、中药材、肉牛、咖啡等重点产业,符合绿色有机农产品、食品发展方向。

( 二)2018年8月1日起新增的资产性投资,累计计算最多不超过2年。已经获得过财政奖补的项目资产性投资不计入新增奖补基数。

(三)获得奖补资金的企业,企业注册地和项目建设地5年内发生变更的,收回投资奖补资金。

(四)经营行为合法合规,在产品安全、企业诚信、缴纳税收、环境保护、金融监管等方面无不良记录。

(五)企业具备绿色有机农产品、食品生产经营条件和能力。(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不予受理其申报:

1.生态环保不达标

2.项目无合法批准文件,未开工、开工项目停建缓建3.无合法用地手续进行项目建设。

第四条 奖补标准

(一)企业新增种植、养殖、加工、冷链物流等资产性投资5亿元人民币(含)—10亿元人民币,按5%给予一次性奖补。

(二)企业新增种植、养殖、加工、冷链物流等资产性投资10亿元人民币(含)以上,按10%给予一次性奖补。

第五条 奖补程序

(一)企业自愿申请

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本办法和申报指南,在云南省财政资金支持市场主体综合服务平台上自愿申报(网址: http:1/222.172.224.40:8080)。

(二)在线受理审核

云南省财政厅及时统一受理企业申报,按照部门职责,分类转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厅、省商务厅、省招商合作局等省直有关部门进行审核,规定期限内分户出具审核推荐意见。

(三)兑现奖补

政府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省财政厅组织第三方机构审核,审核无误后,5个工作日内拨付奖补资金。

(四)公告公开

省直有关部门对支持政策、申报指南、审核专家名单、奖补结果等信息公告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监督管理

奖补企业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财政奖补资金的企业,一经查处,限期追回奖补资金,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违反法律规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生效。

云南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委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林业厅云南省商务厅 云南省招商合作局

2018年8月10日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执行《云南省培育绿色食品产业龙头企业鼓励投资办法(试行)》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相关部门:

根据《省打造世界一流“绿色食品品牌”工作领导小组第15次会议纪要》明确的政策要求,为确保绿色食品产业龙头企业鼓励投资办法尽快落地,《云南省培育绿色食品产业龙头企业鼓励投资办法(试行)》(云财规〔2018〕3号)有关奖补事项暂按如下通知执行:

一、奖补对象:在云南省内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投资茶叶、花卉、水果、蔬菜、坚果、中药材、肉牛、咖啡、生猪等重点产业的企业。

二、奖补标准:企业新增种植、养殖、加工、冷链等资产性投资1亿元人民币(含)以上的,按10%给予一次性奖补。

根据具体执行情况,以后将适时启动对《云南省培育绿色食品产业龙头企业鼓励投资办法(试行)》的评估修订程序。

云南省财政厅

2020年6月16日










云南省鼓励外商投资奖励办法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解决吸引外资“盲点”“痛点”“难点”促进外资增长的意见》(云政发〔2019) 20号)文件要求,鼓励外商投资云南,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奖励对象

在云南省内完成企业登记注册和税务登记,符合产业政策导向,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依法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

第二条 奖励标准

(一)外资新项目

年实际利用外资3000万美元(含)以上的新项目,省财政按项目当年实际利用外资金额2%的比例(折合人民币)予以奖励,最高奖励5000万元人民币。

( 二)外资增资项目

年实际利用外资1000万美元(含)以上的增资项目,省财政按项目当年实际利用外资金额2%的比例(折合人民币)予以奖励,最高奖励5000万元人民币。

第三条 申报条件

(一)外资新项目和外资增资项目是指2019年1月1日后新登记注册和新增注册资本金的外商投资项目,设立时间及增资时间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时间为准,不含住宅房地产、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

(二)合资企业的新项目和增资项目,以外方股东的投资额为准,中方股东投资额不纳入奖励范围。

(三)年实际利用外资指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1月1日—12月31日)到位并已纳入省商务厅统计输机的实际利用外资,不含外方股东贷款。

(四)同一投资主体在我省投资的不同项目可视为一个项目,其年实际利用外资额由该投资主体不同项目当年实际利用外资加和计算,并由该投资主体选择其中一家在我省注册投资企业作为奖励申报企业申报奖励。

(五)申报奖励的外资企业经营行为必须合法合规,在产品安全、企业诚信、缴纳税收、环境保护、金融监管等方面无不良记录。

第四条 申报材料

(一)《云南省引进重大外资项目奖励资金申报表》,内容包括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利用外资规模以及申报企业申报承诺等,需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

(二)申报企业批准文书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文书(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备案回执)、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三)由具备法定资质的境内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申报年度验资报告的复印件。

(四)申报年度实际外资到资证明的复印件(任一即可):外汇主管部门业务登记凭证、银行入账业务回单、银行收汇客户回单等法律认可的入资证明。

(五)同一主体投资不同项目,需提供投资主体与各项目之间的股权关系等证明材料。

第五条 申报时间

奖励金申报时间为1月1日至3月1日。

第六条 申报程序

(一)网上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按照网上申报要求,登录阳光云财一网通网站(网址: http: l/222.172.224.40:8080),进行注册、申报。

(二)州市初审。企业开展网上申报的同时,向所属州、市投资促进部门提交纸质申报材料一式四份,纸质申报材料与网上录入的申报内容必须一致。州、市投资促进部门会同当地商务、市场监管、外汇管理等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核实项目资金到位情况和真实性,将审核意见连同企业提交的基础材料一式三份,于网上申报截止后7个工作日内报送至省投资促进局。

(三)省级部门审核。州市初审后,由省投资促进局组织第三方机构或专家对项目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资料的完整性等进行复审,并根据州市投资促进部门初审及第三方机构复审意见,会同省商务、市场监管、外汇管理等部门进行最终审核,审核结束后,在阳光云财一网通网站对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对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由省投资促进局会同相关部门调查核实,核实后符合条件的予以奖励。不符合条件的,取消申报资格,不予奖励。

第七条 资金拨付

省投资促进局依据审核及公示结果,拟定奖金拨付申请报省财政厅,经省财政厅审核后,在7个工作日内将奖励金拨付省投资促进局,由省投资促进局将奖励金拨付受奖企业,并在奖金拨付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进行公开,受奖企业需在接受奖金后5个工作日内向省投资促进局开具收款凭据。

第八条 监督管理

(一)享受本办法政策规定奖励的企业需承诺5年内不迁离云南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任何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财政奖励资金的企业,一经查处,限期收回奖励资金,记入企业信用信息档案,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违反法律规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省投资促进局牵头做好项目跟踪服务工作,督促企业项目所在地政府积极解决项目建设中的问题。

(三)年度终了两个月内,受奖企业应将项目建设及经营情况报省投资促进局。

(四)受奖企业应按相关要求配合省投资促进局做好奖金绩效评价相关工作。

第九条 附则

(一)奖励实施年限为 2020年—2023年,分别兑现2019年—2022年实际到位外资奖金。

(二)本办法由省投资促进局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并根据执行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联系人及电话:

省投资促进局               苏蔚          0871-67195607

省财政厅                   孔德锡        0871-63956021

省商务厅                   张晶璐        0871-63136997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王涛          0871-64566124

国家外汇管理局云南省分局   陆伟          0871-63212711

2019年11月29日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云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支持特色农产品生产加工和

冷链物流建设政策措施》的通知

云财农〔2020〕88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相关部门: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支持特色农产品生产加工和冷链物流建设的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云南省商务厅

2020年6月24日

支持特色农产品生产加工和冷链物流建设的政策措施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按照“大产业+新主体+新平台”发展思路,聚焦农业发展短板和关键环节,强化政策措施支持,加快推进打造世界一流“绿色食品牌”重点产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现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茶叶绿色有机发展,促进云茶产业转型升级

在云南省登记注册的企业,获得国内外具有认证资质机构有机认证,通过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认证,且认证证书在有效期内的茶园及产品,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云茶产业绿色发展的意见》(云政发〔2018〕63号)有关规定给予奖补。

二、支持花卉无土栽培,提升花卉绿色高效生产能力

在云南省内登记注册的企业,对2020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推广应用花卉“基质+水肥”一体化栽培技术,投资建设15亩(含15亩)规模以上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补。鼓励各州、市对建设规模15亩以下的,按实际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朴。

三、支持基地冷藏初加工处理设施建设,提升农产品初加工水平

在云南省内登记注册且从事水果、蔬菜、花卉生产、销售的企业,对2020 年1月1日—2020 年 12月31日新建或改扩建产地冷库及清洗、分拣、分级、预冷、烘干、质检、包装等配套设施设备,具备生产小包装终端销售产品能力,实际投资额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 20%给予一次性奖补,单个投资主体奖补不超过200万元。鼓励各州、市对实际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下的,按实际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补。支持发展蔬菜、水果小包装产品,研究制定“云南小包装蔬果”产品生产系列标准,研发生产适应不同品种需求的多种规格包装材料,在外包装推广应用“孔雀云”区块链码和云南省“绿色食品牌”logo.

四、支持扩大农产品深加工投资,提升精深加工水平

在云南省内登记注册的企业,对2020年1月1日—2020年 12月31日在茶叶、花卉、水果、蔬菜、坚果、中药材、肉牛、咖啡、生猪等产业领域,新建农产品加工厂房及购置设施设备、技术改造及科研、环保、质量控制设施设备投入等形成的资产性投资,实际投资额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按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补。鼓励各州、市对实际投资额在1亿元以下的,按实际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补。

五、支持农产品冷链物流建设,补齐农产品冷链物流短板

(一)鼓励移动式冷库租赁服务。在云南省内登记注册的企业,对2020年1月1日——2020年 12月31日从事农产品移动式冷库租赁服务且发生实际租赁业务的,购买移动式冷库实际投资1亿元(含1亿元)—2亿元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奖补投资2亿元(含2亿元)以上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补。鼓励各州、市对实际投资额在1亿元以下的,按实际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补。

(二)支持集配型农产品冷链物流设施建设。在云南省内登记注册且从事农产品冷链物流的企业,对2020年 1月1日—2020 年 12月31日新增冷库、冷链运输及产品加工、供应链设施设备投入形成的资产性投资,实际投资额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按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补。鼓励各州、市对实际投资额在1亿元以下的,按实际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补。

六、支持开展打造世界一流“绿色食品牌”宣传推介,提升云品市场影响力

支持打造世界一流“绿色食品牌”宣传推广,采取市场竞争方式,引进知名企业(单位)推进云南“绿色食品牌”公共品牌培育,充分利用短视频、直播等现代新媒体传播方式,强化线上线下策划推广,开展“一县一业”、“一村一品”、“10大名品”和绿色食品“10强企业”、“20佳创新企业”及“擦亮普洱茶金字招牌”等宣传推介,持续打造云南知名农产品品牌。

七、实施重点农业企业新增贷款贴息补助,降低农业企业融资成本

在云南省内登记注册的重点农业企业,2020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增贷款,由省财政按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利率不高于5%。重点农业企业贷款实行名单制管理,由省农业农村厅确定重点农业企业名单,对纳入名单管理的可享受省财政贴息支持,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已享受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等5部门出台的《关于做好疫情防控重点企业贷款贴息支持的通知》(云财金〔2020〕24号)贷款贴息及其他财政贴息政策的企业贷款,不再享受本项贴息政策。鼓励各州、市通过自有财力等其他渠道安排贴息资金,贴息比例总和不得超过实际贷款利率。

八、落实减税降费和稳岗稳就业政策,减轻农业企业负担

认真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稳定经济运行22条措施的意见》(云政发(〔2020〕4号)、《云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打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稳定经济运行的财税政策措施的通知》(云财建(2020〕9号)要求,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和业务指导,帮助符合条件的农业企业依法申请享受减税降费和稳岗稳就业等各项政策,切实减轻企业成本负担。

九、落实农村电商和农产品出口政策,拓展农产品销售

争取中央支持,进一步扩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覆盖面,重点支持农村流通基础设施、农村电商供应链体系、农村电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及农村电子商务培训等,扩大特色农产品线上销售比例。对符合外贸业发展的企业物流费用、产业升级、国家级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建设等给予补助,支持开展农产品外贸。

十、加大工作力度,形成政策支持合力

鼓励各地统筹农业产业发展、农产品初加工、精深加工和冷链物流等方面的政策和资金,对农产品初加工、精深加工和冷链物流建设给予奖补支持,省级将按照各州、市实际投资奖补额、农产品加工值、农产品销售额较上年同期增幅等有关指标,对排名前8位的州,市给予奖补支持。具体奖补办法另行制定。

上述对市场主体投资奖补资金,具体支持对象,支持范围、申报条件、申报时间、申报程序等由省农业农村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等部门会同省财政厅制定申报指南,通过“阳光云财一网通”平台(网址: http: l/czt.yn.gov.cn/ygyc/)进行全过程网上公开申报。






















云南省提升利用外资水平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稳住外贸外资基本盘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稳外资工作的决策部署和省委十届十一次全会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深度融入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推动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建设迈出新步伐,现就提升我省利用外资水平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外商投资重点产业

支持外商投资能源装备制造业,各州、市在风电、光伏电站项目招投标过程中,支持鼓励项目投资企业与具备外资能力的装备制造业企业签订共同开发协议,组成联合体参与项目投资建设。各州、市要加快推出一批充电(气)站(桩)项目吸引外资参与建设。支持外商投资旅游文化产业,优先将外资占总投资额不低于15%的重大外资文旅项目纳入云南省产业发展“双百”工程旅游文化业重点项目给予支持。支持外商投资石油炼化产业,引导省属国有企业积极引进国际战略合作者,投资建设石油化工、合成材料、有机化工、精细化工等石化深加工合作项目。支持外商投资烟草配套产业,支持外资参与省内烟机、滤嘴棒、卷烟纸等烟草配套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打造满足优势产品、创新品类和新型烟草制品发展需要的配套产品,积极引进国(境)外企业落地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能源局,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鼓励利用外资参与国企混改

鼓励省属国有企业积极引进战略合作者,围绕高端制造、数字经济、大健康服务、跨境物流、跨境电商、跨境旅游、跨境金融、跨境产能合作等重点领域,采取产权转让、增资扩股、投资并购、出资新设、上市重组(包括首发上市和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发行证券、资产注入、吸收合并)等方式引入外资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建立省直有关部门会商机制,开展项目建档立卡工作,进一步简化程序,放宽限制,形成绿色通道。鼓励省属企业境外发债资金以外商直接投资方式实施返程投资、技术回流,对符合条件的省属企业,按照《云南省鼓励外商投资奖励办法(试行)》给予奖励。(省国资委,各省属企业,外汇管理局云南省分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放宽外商投资性公司准入条件

切实发挥自由贸易试验区先行先试优势,在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放宽外商设立投资性公司条件,将设立申请前一年外国投资者资产总额降为不低于2亿美元,取消境内实缴注册资本或投资企业数量要求。(省商务厅牵头省市场监管局配合)

四、金融创新促进利用外资

注重发挥各级政府产业基金引导作用,加大重点产业基金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本采取组建定向基金和并购基金等方式,支持世界500强跨国公司地区总部项目、境外“隐形冠军”企业投资项目、外资并购或外资标志性大项目等,鼓励以股权投资等社会化方式引导外资投向特定区域、特色产业。完善和拓展私募基金、创业投资、股权投资等利用外资新方式。鼓励外资采取合资合作、并购重组等方式投资云南民营高科技企业和具有一定增长潜力中小企业。积极推进云南企业以多种方式引进境外资本。(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投资促进局、云投集团、省国有金融资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外汇管理局云南省分局,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外资用地保障

各州、市在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时,对国家级开发区主导产业引进外资、促进转型升级等用地予以倾斜支持在省级印发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管理文件前,各州、市可按照有关规定预支使用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在土地供应时,依法平等对待外资企业和内资企业,各级政府在语义重复:涉及指“关联到或牵涉到”;及指“至或到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中,依法依规设置土地出让条件。(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优化调整外商投资奖励政策

适当放宽奖励时限,对2019年1月1日之前已登记注册但未完成注册资本金缴纳的外商投资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缴纳的注册资本金可按照外资新项目申报奖励已完成注册资本金缴纳的项目,新增注册资本金可按照外资增资项目申报奖励,申报条件按照《云南省鼓励外商投资奖励办法(试行)》执行。(省财政厅、省投资促进局、外汇管理局云南省分局,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七、建立健全利用外资工作机制

建立外资重大项目招引落实机制。各行业主管部门围绕打造世界一流“三张牌”、5个万亿级产业、8个千亿级产业,每年推出20个投资总额分别达1亿美元以上优质项目,针对有关跨国大企业配套有关政策、要素保障,制定招商专案。将实际利用外资列入省委、省政府对州市综合考评指标体系的考核指标,对各州、市利用外资情况实行“月通报,年考核”,并对吸引外资前5名和后5名的州、市设置红黑榜,报省人民政府,并抄送各州、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投资促进局,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2月27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云政发〔2020〕36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0)7号),推动我省国家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高质量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创新在高新区发展全局中的核心地位,强化创新引领和科技支撑,推进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提升供应链现代化水平。继续坚持“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方向,牢牢把握“高”和“新”发展定位,以创新驱动发展为根本路径,优化创新生态,集聚创新资源,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引领高质量发展。以深化改革、激发活力、转型升级为目标,完善竞争机制,加强制度创新,强化示范带动作用,构建开放创新、高端产业集聚增长极。聚焦加快发展八大重点产业、打造世界一流“三张牌”、建设“数字云南”、培育万亿级支柱产业、千亿级优势产业,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布局产业链,推进产学研深度融合,推动产业链优化升级,着力提升高新技术产业占比,将高新区建设成为创新驱动发展示范区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在加大研发投入、建设研发平台、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走在全省前列。

二、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一)集聚高端创新资源。高新区要通过设立分支机构、联合共建等方式积极引入高校、科研院所建设各类创新平台。优先支持高新区建设省级以上创新平台和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对高新区内新认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给予100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国家新认定的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给予50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省级重点实验室建设期内每年给予100万元补助。支持高新区建设云南实验室。对新认定的国家和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给予支持。(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各高新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吸引培育一流创新人才。支持高新区引进国内外高层次人才和团队,对符合条件的,通过云南省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高层次人才培养支持计划、引才引智项目计划等给予重点支持,在就医、住房、出入境通关便利等方面提供“一站式”服务。在高新区内企业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经州、市以上人民政府科技行政部门(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部门)批准,申请工作许可的年龄可放宽至65岁。高新区内企业邀请的外籍高层次管理和专业技术人才,可按规定申办多年多次的相应签证在高新区内企业工作的外国人才,可按规定申办、5年以内的居留许可。对在国内重点高校获得本科以上学历的优秀留学生以及国际知名高校毕业的外国学生,在高新区从事创新创业活动的,提供办理工作居留许可便利。(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外办,有关州、市人民政府,各高新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实行更加灵活的用人机制。对高新区管理机构中专业性较强的公务员岗位经审批同意后采取聘任制,实行协议年薪,一职一薪。对高新区内事业单位聘用的高层次人才可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等薪酬激励机制,薪酬支出计入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建立高校、科研院所与高新区内企业挂钩合作机制,开展“双向兼职”,实行“双导师”制,设立“创新岗”。(省委组织部,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有关州、市人民政府,各高新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产业关键核心技术创新。支持高新区围绕新兴产业、特色主导产业,以“揭榜制”等方式组织开展关键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应用,面向国内外征集解决方案。支持高新区与高校、科研院所共同承担国家级和省级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各高新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按照支持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政策,对科技成果在高新区内转化的出让方、受让方、转化服务机构给予经费补助对开展科技成果应用示范和高价值发明专利转化的企业,根据该科技成果新增产值给予补助。支持在高新区内建设科技成果中试工程化服务平台,探索风险分担机制。支持高新区建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构,培育技术经理(纪)人等专业人才,符合条件的技术经理(纪)人可参加相应系列的职称申报评审。探索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改革。(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高新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激发企业创新发展活力

(六)发展壮大高新技术企业。高新区要加大科技招商引资力度,培育引进符合我省产业发展需求的高新技术企业落地园区。支持高新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纳入云南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对高新区内企业首次获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3年有效期满重新获认定的,给予省级财政经费补助。落实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等政策。(省科技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有关州、市人民政府,各高新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七)积极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科技人员携带科技成果在高新区内创新创业,孵化和培育科技型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对高新区内暂不具备市场竞争力,但符合重点产业发展方向、首次投向市场的科技成果转化产品推行首购和订购制,对采购方按照成交金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可补助500万元。将科技型企业的创新产品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支持高新区积极建设国家级和省级“双创”示范基地,建设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小型微型企业创新创业示范基地。(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有关州、市人民政府,各高新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强对科技创新创业的服务支持。支持高新区各类主体建设专业化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围绕主导产业,发展研究开发、技术转移、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等科技服务机构。面向高新区重点推广使用“科技创新券”。支持高新区产业服务体系建设,鼓励发展法务、商事和物流等生产性服务机构。(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各高新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优化产业链布局

(九)推进特色主导产业迈向高端。高新区要找准定位,围绕生物医药、先进制造、新材料、烟草及配套、食品与消费品加工等,明确着力发展的特色主导产业,加强创新资源配置和产业集聚,提升产业整体竞争力,打造优势产业集群。要积极开展智慧园区、现代物流、电子商务等配套建设,推动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支持高新区发展联通上下游提升产业链水平、强化产业生态系统的项目,运用工业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推动特色主导产业“延链、补链、强链”。(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有关州、市人民政府,各高新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突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平台作用,强化优势产业领先地位,前瞻布局战略性新兴产业。支持高新区承载新型基础设施、新型城镇化重大工程建设。鼓励高新区实施一批引领型重大项目和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构建应用场景,引进新技术、新产品,培育新业态、新模式。支持高新区探索包容审慎的新兴产业市场准入和行业监管模式,营造有利于新兴产业发展的政策环境。(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有关州、市人民政府,各高新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发展壮大数字经济。全面实施数字化改造提升,加速推动信息技术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建设数字经济、数字技术的试验场、聚集区。支持高新区做强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产业,加强区块链技术应用开发,打造数字经济发展高地。鼓励高新区企业建设数字产业创新中心、智能工厂、智能车间,发展智能生产、智能物流和智能服务。(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有关州、市人民政府,各高新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扩大开放创新力度

(十二)推动区域协同发展。支持高新区发挥区域创新重要节点作用,更好服务和融入国家和我省发展战略,加强与东部发达地区高新区的交流协作,建立科技创新合作机制,引入省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在高新区建设新型研发机构。鼓励省内高新区加强对接合作,探索异地孵化、飞地经济、伙伴园区等多种合作机制。(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投资促进局,有关州、市人民政府,各高新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打造区域创新增长极。鼓励发展水平较高但发展空间受限的高新区,整合或托管区位相邻、产业互补的省级开发区、大学科技园等区域创新载体,打造集中连片、协同互补、联合发展的创新共同体。支持符合条件的地区依托高新区按照有关规定程序申请设立综合保税区。(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昆明海关,有关州、市人民政府,各高新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促进国际合作交流。支持高新区深化与南亚东南亚国家的科技创新和产业合作,推动建设面向南亚东南亚科技创新中心。支持高新区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生物医药、资源开发、软件服务等领域的技术合作,加快建立科技园区、创新孵化器和中小型企业合作网络,强化人才、技术和资本等创新要素交流。(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外办,有关州、市人民政府,各高新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营造高质量发展环境

(十五)深化管理体制机制改革。赋予高新区更大的自主权限,除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文件规定不得下放的外,省级经济管理权限全部下放国家高新区,州、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全部下放省级高新区不得下放的,建立国家高新区向省直有关部门直报请批机制。合理设置高新区管委会内设机构,优化内部管理运行机制,鼓励设立科技创新管理部门。探索下放岗位薪酬管理权限,由高新区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自主确定人员薪酬水平、分配办法,以岗定薪、优绩优酬。鼓励高新区探索全员岗位聘任,实行绩效工资。高新区要完善自身体制机制建设,进一步发挥平台作用,吸引集聚更多企业、研发机构和人才,着力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省直有关部门,有关州、市人民政府,各高新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优化营商环境。在高新区复制推广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等相关改革试点政策,加强政策先行先试。加快高新区投资项目审批改革,实行投资建设项目“先建后验”管理新模式和容缺受理制,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预和审批备案事项,提高建设项目审批效能。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放宽市场准入,简化审批程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及信用监管,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有关州、市人民政府,各高新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加强科技金融服务。支持金融机构在高新区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和信贷业务,实施“风险金池+科创贷”,强化科技金融合作。支持保险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保险、侵权损失保险及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等业务。支持高新技术企业挂牌上市,借力多层次资本市场加快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新区开发建设主体上市,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发债融资。(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云南银保监局、云南证监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优化土地资源配置。符合条件的高新区可以申请扩大区域范围和面积。统筹考虑高新区用地需求,优先安排高新区创新创业平台建设用地。对高新区纳入国家重大项目清单的项目用地以及省人民政府重大项目清单的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在批准用地时直接配置计划指标。支持通过创新兴产业用地分类、土地混合使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方式满足高新区新产业、新业态发展用地需求。支持高新区加强低效用地、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利用,多渠道保障建设项目用地。(省科技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有关州、市人民政府,各高新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建设绿色生态园区。支持高新区创建国家和省级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禁止高污染、高耗能、高排放企业入驻。加大高新区绿色发展的指标权重,推动高新区传统产业绿色化转型。实施绿色制造试点示范工程,在高新区培育一批绿色工厂、绿色产品和绿色供应链。支持各类社会主体在高新区投资建设新型基础设施,加强数字医疗、智慧教育、智慧交通应用,完善科研、教育、医疗、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加快产城融合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强组织管理

(二十)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党对高新区工作的统一领导,将高新区作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载体,合理确定高新区管理机构的行政编制、领导职数、岗位设置、薪酬制度等。高新区所在州、市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高新区建设的主体责任,加强高新区领导班子配备和干部队伍建设,并给予高新区充分的财政、土地等政策保障。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高新区规划建设、产业发展的指导,统筹各级各类资源,稳定支持高新区建设科技创新平台、培养引进科技创新人才、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培育发展新动能,推动高新区高质量发展。高新区要加强顶层设计,优化整体布局,着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强化示范带动作用。积极培育省级高新区,支持省级高新区“以升促建”申报国家高新区。(省直有关部门,有关州、市人民政府,各高新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强化运行管理。对照高新区高质量发展评价指标体系,加强统计规范管理,健全完善统计监测制度。建立高新区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效率监管系统和机制。根据高新区争先进位和综合能力提升情况,给予财政资金奖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统计局,有关州、市人民政府,各高新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20年 12月29日















云南省支持区块链产业发展若干措施

云政办发〔2021〕16号

为把我省建设成为区块链应用试验场和聚集区,打造全国区块链产业高地,提出以下措施。

一、支持区块链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建设各类安全可控可扩展的区块链底层基础服务平台以及区块链算力平台、面向区块链应用和业务的开发测试平台等,鼓励和引导企业以云服务方式将区块链技术、开发资源等提供给下游开发者和应用企业。每年择优遴选3个应用活跃、带动突出的区块链平台,经审核,按照项目研发、购买或租用设备及测试认证费用的30%给予项目建设主体一次性事后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1000万元。(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二、加强区块链政务应用引领。将区块链技术与数字政府建设紧密结合,支持省直有关部门采用区块链解决方案。积极推动区块链技术在数据共享、社会信用、电子证照、版权保护、司法存证、财政票据、电子发票等领域的应用。组建云南省区块链产业发展专家委员会,遵循公平、高效、透明的原则,1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建设方案技术性审查。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的原则,对区块链政务应用项目,优先纳入年度建设计划。(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三、培育区块链产业应用市场。每年安排5000万元资金,支持企业使用区块链技术实现产品优质优价。对使用区块链技术的产品,年平均销售单价或年销量提升不低于20%,且新增销售收入高于购买区块链信息服务成本2倍的,经审核,按照企业购买区块链信息服务成本的40%进行补助。(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四、打造区块链应用示范标杆。深化区块链技术在打造世界一流“三张牌”、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提高政府治理能力、优化民生公共服务等方面的深度融合应用。企业或机构依据《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3号),每增加1个区块链备案项目奖励10万元。每年评选5个左右示范性好、带动性强、全国领先的区块链应用项目,经审核,按照项目研发、购买或租用设备及测试认证费用的40%给予提供区块链信息服务的企业补助。(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五、支持云南省区块链中心建设运营。推动区块链产业聚集发展,将云南省区块链中心打造成为全国知名的区块链产业聚集区。省财政安排5000万元,专项用于云南省区块链中心建设和聘请专业化团队运营。(省财政厅牵头负责)鼓励引导国内外区块链企业入驻云南省区块链中心,经审核后提供300平方米以内的办公场地,免租金拎包入驻。对于场地需求超过300平方米的,可根据企业经营业绩对超出面积予以租金优惠。为入驻企业提供政策解读、项目对接、资质申请、工商税务法律咨询等“一条龙”专业配套服务。(昆明市人民政府牵头负责

六、推动区块链信息服务主体做大做强。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企业年度区块链营业收入(不含政府奖补)首次突破5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的,经审核,分别给予6%、8%、1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七、支持区块链企业上市。对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以及经证监会批准在境外上市的区块链企业,省财政依规给予不超过1600万元奖励。(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负责)

八、加大基金支持力度。在省重点产业投资基金下,积极吸引社会资本参与设立区块链产业发展基金,支持区块链产业发展。(省金控集团牵头负责)

九、加强区块链人才培养和引进。鼓励企业组织员工开展区块链方面的职业技能培训,培训取证后按照职业技能培训规定给予补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负责)支持高校开设区块链有关课程。积极引进区块链高层次人才,符合条件的,经申报评审后享受云南省高层次人才引进有关政策支持。协助企业对引进且符合条件的区块链高端人才、紧缺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办理落户,协助解决其配偶就业问题,协调其义务教育阶段子女就近就读优质学校。(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打造区块链交流平台。依托云南省区块链中心,建立政府、企业、科研机构、高校等常态化沟通机制,定期组织座谈会,聆听企业诉求、解决企业困难。鼓励区块链产业联盟等举办投融资路演、成果推介、资源对接、文化沙龙等会议,开展区块链场景体验、虚拟互动、创客讲堂、知识展览、技能培训等活动,加强区块链信息交流和共享。(昆明市人民政府牵头负责)

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 12月31日,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3月28日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

迪政发〔2018〕89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开发区管委会:

为创造良好、宽松的投资环境,吸引州外资金参与迪庆开发,促进全州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努力把迪庆建设成为全国跨越发展和长治久安示范区,根据《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 〕5 号文)、《云南省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关于 2017 年全省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云招商委发〔2017 〕1 号文)和《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全州经济持续平稳发展 26 条措施的意见》精神,结合迪庆实际,现对我州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扩大外来投资领域

按照“无禁即入”的原则,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省、州产业政策、区域开发规划(特别是符合“绿色能源”、“绿色食品”、“健康生活目的地”产业)和迪庆州产业发展方向的行业、领域项目均可进入迪庆州行政辖区内进行投资。鼓励国内外企业、经济组织、个人在迪庆州行政辖区内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允许国内外投资企业在主业投资项目完成后,申报多种投资项目。

鼓励在以下领域进行投资:

1、旅游景区(景点)、旅游服务设施建设,五星级及其以上宾馆(酒店)和旅游商品开发的投资项目

2、文化产业发展投资项目

3、生物产业和高原特色农牧业开发投资项目藏药、中药等大健康产业开发利用投资项目

4、高科技产业及新产品开发投资项目

5、投资者进入教育、科技、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和金融、保险、信息、中介、商贸流通、物流等现代服务业

6、有资金实力的企业和自然人到迪庆投资设立地方金融机构(民营银行、资本管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股权基金管理公司等)

7、外来投资者以参股、控股、收购和 BOT、TOT、BT、PPP等多种方式参与迪庆州城乡市政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建设

8、有助于推动迪庆州外向型经济发展,以进出口贸易为主业的投资项目。

二、营造吸引外来投资良好环境

(一)财政扶持方面。1、在迪庆州内依法设立的外来投资企业,按相关规定申请专项资金时,与本州同类企业同等对待。2、与迪庆州、各县(市)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签订经济目标责任书的外来投资企业,年终考核达到要求的,给予表彰奖励。3、为加快推进电子商务的基础设施建设,促进电子商务平台建设,支持商贸流通企业等发展电子商务,对在我州自建或依托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网上销售,年度网络销售额超过 200 万元以上,网络销售增幅在 10%以上,并在我州结算纳税的农业、商业、旅游等排名前 10 的企业,每户每年州级财政最高补助 15 万元。4、为积极推进商贸流通行业管理工作,完善市场运行的监测和管理机制,加快培育限上商贸企业,确保全州消费品零售总额稳定增长。对全州现有的批发、零售、餐饮、住宿四大类行业,在全州各县市排名前列且月增速保持 10%以上的限上企业州级财政进行奖励,批发、零售业每户企业给予 20 万元奖励,餐饮、住宿业每户给予 10 万元奖励,从新增限上商贸流通企业中择优选择,每户奖励 5 万元。5、加大进出口奖励力度。为鼓励在州内登记注册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州级财政对企业每年自营出口 1 美元,给予 0.05 元的奖励每年自营进口每 10 万美元,给予 1000 元的奖励。

(二)土地利用政策方面1、外来投资企业所需建设土地按“招、拍、挂”或租赁方式依法依规取得土地使用权。2、外来投资企业投资市政设施、民生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兴办非营利性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公益事业项目所需的土地,可以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因企业改制,土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改变土地用途等不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当实行有偿使用。3、对于列入州级重点投资项目的工业项目和产业集群龙头建设项目,国土部门将优先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优先保障用地。积极推进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方式使用土地,一律以招标、拍

卖、挂牌方式办理。土地出让底价必须按照国家土地估价技术要求进行评估后由州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调决策机构根据土地估价结果、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情况等,集体决策,综合商定确定租金和出让价格的底价、标底、竞买保证金,以及竞价时的起叫价、起始价等,纳入土地租赁、出让供应方案。弹性出让土地底价、租赁土地的年租金底价,按照一定的还原利率修正到法定最高出让年期的价格,不得低于本地《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不得低于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照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4、外来投资企业以及驻迪庆州中央、省属企业兼并、收购州内企业,涉及不动产权变更的,在相关部门完成审查手续后,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及时依法办理不动产产权相关登记手续。5、优先保障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用地。土地出让金标准原则按照迪庆州各县(市)区最新公布实施的工业用地基准地价执行。(入园企业可由园区投资公司根据企业的设计要求代建厂房,企业可通过“以租代买、先租后购”的方式回购代建厂房产权,租金根据企业承租年限按照本金加融资成本计算)。6、外来投资项目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建立外来投资项目土地审批程序,按照规模优先和质量优先的原则,加快审批外来投资项目用地及配套设施用地手续,

报批流程从简、从快。对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小的外来投资项目,优先保障用地。7、 引进世界 500 强、世界华商 500 强、中国 500 强企业、境内外跨国公司、中央大型企业以及省外知名大企业、大集团在迪庆州投资的项目,用地手续可通过审批程序办理。

(三)税收优惠方面全面落实国家“营改增”政策,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落实小微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西部大开发、企业兼并重组等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落实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依法依规享受税收“减、免、缓”政策。全州各级税务机关应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加强外来投资促进、扩大开放和支持西部大开发、“一带一路”建设以及园区经济、县域经济、民营经济、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和四省经济发展等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现行国家、省出台的相关投资优惠政策也要全部落实到位。

(四)金融支持方面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重点产业龙头企业和优势产业集群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并购贷款。加强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完善风险分担机制。积极运用保险工具和推进保险资金运用发展重点产业,继续推进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建立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参与的产业与金融协作发展机制,支持我州企业和重点产业“走出去”发展。凡符合本意见(政策)规定投资鼓励领域的企业,州、县(市)、区金融办应优先纳入州、县(市)、区政银企合作计划,协调各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优先给予信贷支持。园区重点项目,按照项目当年实际发生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最高 70%给予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奖励或固定资产贷款贴息,每年奖励或贴息金额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连续奖励或贴息最高不超过 3 年。

(五)招商引资奖励方面。加大招商引资奖励力度,积极争取省奖励资金的同时,州政府安排资金用于市场化招商、产业招商等,对实力强、信誉好、科技含量高、绿色环保、产业带动性强的企业投资建设给予适当奖励国家限制类、淘汰类产业,超出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规定建设期限、项目合同规定资金到位最后期限的项目以及基础设施(社会投资项目除外)、房地产、矿产资源采选及发电等项目不属于奖励范围,其中:内资项目实际到位省外资金在 1 亿元以上,外资项目实际到位资金在 1000 万美元以上的外来投资企业,经项目竣工验收后报州政府同意,一次性给予省外到位资金的 1‰补助,单个项

目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六)其它政策方面。1、外来投资者及其企业职工子女就近就地上学享受与迪庆州城镇居民同等待遇。

2、外来投资企业因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疫情等不可抗拒因素,导致生产经营活动遭受重大损失的,在各种救济、救助方面,享受与迪庆州同类企业同等的待遇。

3、对为迪庆州经济社会发展贡献较大的外来投资者提供参政议政的平台。

4、对世界 500 强企业、世界华商 500 强企业、中国 500强企业在迪庆州投资具有经济社会重大拉动作用,投资额在 2亿元人民币以上或 2000 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和其他企业在迪庆投资规模大、经济效益好、就业带动强、上缴税收大,投资额在 2 亿元人民币以上或 2000 万美元以上的重大项目,可由州、市、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特事特办”的方式个案研究给予特殊政策。

5、对用电量进入全州前 10 名的企业,优先支持与发电质量高、电价相对低的发电企业签订中长期合约,确保长期、稳定、低价用电由电网企业对工业企业开展优化用电服务。对35 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工商业用户,超过基数电量的,由电网企业对输配电价给予超过基数电量同比例的相应优惠。简化企业用户电力增容、减容、暂停、变更等办理手续,缩短办理时限。

6、全面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取消或降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各项政策措施,按照国家部署扩大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范围。

7、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固定资产投资在 1000 万元以上、属于科技成果转化型且符合产业化发展规划项目的投资企业,自投产年度起,企业高管人员、主要技术人员,由同级财政一次性给予 15-20 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三、 切实提高投资服务水平

(一)精简行政审批事项、简化审批程序,增强审批透明度。按照“同步受理、同步介入、同步审查、限时办结”的工作原则,除有法律明确规定的外,发展改革、工业信息化、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公安消防、林业、水务、商务、工商等部门审批不得擅自互为前置。凡引进的外来投资项目,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省级有关部门审批的除外,均在州内完成核准、备案。

(二)进一步强化审批“一站式”办理制度,凡涉及投资项目审批的州县(市)、开发区各职能部门必须进入 “政务中心”办公,做到“两集中、两到位”,为外来投资者提供快速、便捷的“一站式”审批服务。与此同时,对外来投资项目提供全程跟踪代办(协办)制。审批权限在州内的,由项目主管单位全程协办审批权限在州以上主管部门的,由项目主管单位全程协助办理。州、县(市 )、区招商引资部门则要主动跟踪和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为外来投资企业解决建设和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政策性问题和其他需要解决的问题。

(三)凡涉及外来投资项目审批的州县(市)区行政部门,都要公开审批条件、收费标准、办事程序、申报文件内容和要求、办事地点、办事人员,并承诺办理工作时限。

(四)为加快推进项目落地及建设进度,凡投资额在 2 亿元人民币及其以上的内资项目、2000 万美元及其以上的外资项目,实施州级厅级领导联系项目推进制度。凡投资额在 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2 亿元人民币以下的内资项目,500 万美元以上、2000 万美元以下的外资项目实施县(市)级(开发区)推进督查。

(五)切实减少对外来投资企业的各种行政检查,对法定检查实行公告制度。由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向外来投资企业公开法定检查的内容、时间和要求对非法定的检查,须报请州、市、县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批准方可进行。实行执法持证检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执法证的不得进入企业进行检查。

(六)外来投资企业享受与本州企业同等的权益保障。州内任何部门、单位均不得对外来投资企业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外来投资企业有权决定参加、接受或者拒绝各类评比、表彰、捐赠、赞助等活动。

(七)每年年底,由纪检监察机构牵头,招商等相关部门配合,分别对州、县(市)区各级外来投资服务部门进行行政评议。对评议结果差的部门,由州县(市)区政府通报批评和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并列入年度目标考核不合格单位。

(八)在州、县(市)区纪检监察部门分别成立改善投资环境投诉中心,负责对恶意破坏招商引资环境,有损迪庆对外开放形象,给全州招商引资工作造成消极影响,导致严重不良后果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查处,并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意见自 2018 年 11 月 5 日起施行,原《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迪庆州外来投资促进暂行办法>的通知》(迪政办发〔2015〕97 号)和《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实施意见 》(迪政发〔2015〕101 号)文同时废止。

(十)本意见由州商务局负责解释。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6日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平稳

健康发展16条措施的意见

迪政发〔2021〕3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开发区管委会:

2021年是“十四五”规划的开局之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也是我国现代化建设进程中具有特殊重要性的一年,全面做好全年经济工作,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意义重大。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22条措施的意见》(云政发〔2021) 2号)精神,为全面把握好新形势新机遇,确保“十四五”开好局、起好步,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

持续抓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根据疫情态势,适时调整防控措施,做好高中风险地区、入境人员查验和隔离,坚持“人”“物”“环境”同防、多病共防,严格落实属地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将“应检尽检”扩大到农村地区。继续做好高风险场所环境采样检测工作,提高检测频次和覆盖面,切实做到疫情“早发现”。有序推进疫苗接种工作,6月30日前完成40%人群接种,逐步实现全人群接种目标。紧盯全年GDP增长8%的目标任务,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全力抓好投资、工业、消费、就业等领域指标,确保全年各项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全面完成。(州卫生健康委、州发展改革委分别牵头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财政局、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农业农村局、州商务局、州能源局、州粮食局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配合,各县(市)人民政府落实)

二、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落实好5年过渡期相关政策﹐保持现有主要帮扶政策总体稳定,逐渐优化调整。建立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建立“s一平台、三机制”,实现四个全覆盖。对农村低保对象、农村特困人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人口等低收入人口进行常态化帮扶,加大产业、就业、“三保障”和饮水安全保障、政策兜底等帮扶措施落实力度。坚决守住防止规模性返贫底线,脱贫人口巩固率达到100%。群众对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认可度达90%以上。建立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实现产业帮扶全覆盖。围绕七大高原特色农业产业,加大对从事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冷链物流的农业龙头企业扶持力度。建立股份合作机制,实现村集体经济全覆盖。依托州、县(市)、乡(镇)供销合作社,发挥集体合作经济的作用,把发展产业作为壮大村集体经济的重要路径,通过成立合作社、与龙头企业合作等方式建立公开透明的股份合作机制,推动“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拓宽农民增收渠道。建立扶志扶智长效机制,实现培训就业全覆盖。常态化开展用工信息推介,搭建用工信息平台,加大农村劳动力实现省内外转移就业力度。加强新型职业农民技能培训,对有就业意愿的农村劳动力100%开展培训和推荐就业岗位。力争2021年脱贫人口务工人数达到3.15万人以上。做好易地搬迁后续扶持工作,加强搬迁群众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等就业专项帮扶,因地制宜发展产业,强化服务保障,加快完善一体化、均等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促进新老居民融合交往,共建美好家园。(州扶贫办、州农业农村局、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分别牵头州发展改革委、州商务局、州民政局、州教育体育局、州卫生健康委、州医疗保障局、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州水务局、州供销社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配合,各县(市)人民政府落实)

三、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制定出台《迪庆州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实施意见》,科学编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规划》。加强村内户外道路硬化、饮水安全、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强以高标准农田、节水灌溉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设施等农业基础设施为重点的乡村硬件基础设施建设。启动实施云南省乡村振兴“百千万”工程,开展30个精品旅游示范村、38个美丽乡村创建活动。积极谋划和推进塔城、阿东等田园综合体创建工作。聚焦农村生活垃圾、生活污水治理、“厕所革命”等重点工作,深入实施新一轮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完善东西部扶贫协作和定点帮扶、社会帮扶方式,加强迪昆合作,玉溪、曲靖对口帮扶,在产业合作、劳务协作、人才支援等方面加大力度。积极引进上海企业、对口帮扶地企业到迪庆投资兴业、发展产业、带动就业。加强农业农村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开展科技培训39期以上,选派35名州级科技特派员,为乡村振兴提供科技服务。(州扶贫办、州农业农村局分别牵头州委组织部、州交通运输局、州水务局、州文化和旅游局、州科技局、州发展改革委、州财政局、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商务局、州广播电视局、州供销社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配合,各县(市)人民政府落实)

四、切实扩大有效投资

发挥投资对优化供给结构的关键作用,实施投资项目提质提速行动,定期集中开工重大项目,确保全州全年固定资产投资增长10%。加快项目前期工作,力争G7611都香高速公路、澜沧江江西公路(二期)、奔子栏至曲宗桥公路、G214隔界河至德钦公路、G353维福大桥至利沙底公路、香格里拉东外环公路二期等重点项目在2021年内开工建设加快托巴水电站、丽香铁路、供暖工程等项目建设进度,形成有效投资。健全州级重大项目综合协调推进机制,明确重大项目建设目标、工作责任、保障条件围绕重大项目任务清单、问题清单、责任清单建立工作台账,实行限时办理、限期销号每月通报投资项目运行情况,每季度量化评价投资项目推进情况。加快推进全省投资项目数字化管理平台使用推广,加强重大项目数据采集入库,实现投资项目运行实时动态监测。全力争取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中央、省预算内投资,中央财政、省财政等资金支持,筹措解决前期工作经费不低于1800万元。完善“项目主管部门报送、发改部门梳理推介、银保监部门转送、银行自主审批”的方式,协调金融机构在贷款规模、利率、期限等方面对重点项目给予最大限度支持。(州发展改革委牵头州交通运输局、州财政局、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州能源局、中国人民银行迪庆中心支行、迪庆银保监分局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配合,各县(市)人民政府落实)

五、加大招商引资力度

加大党政“一把手”招商工作力度,全年策划包装推出州级重点招商引资项目20个以上,强化重点招商项目储备,开展招大引强和精准对接工作,全力推进维西临沂优果草莓产业项目、德钦泊度酒店、匠庐村晓半山酒店和香格里拉匠庐村晓半山酒店等在谈项目,力争年内新引进协议投资亿元以上的新项目落户迪庆,强化利用外资招商引资工作。强化企业服务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外来企业积极向国家和省争取相关政策及资金支持。(州投资促进局、州文化和旅游局、州农业农村局、州商务局分别牵头州发展改革委、州财政局、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配合,各县(市)人民政府落实)

六、有效促进传统消费、新型消费和文化旅游消费

落实培育发展新消费三年行动。鼓励各县(市)开展形式多样的促消费活动,支持限上商贸企业扩规提速,鼓励限额以上企业入库。开展会展促消费,发展会展经济,举办香格里拉特色产品展销会,鼓励商贸企业参加和举办各类展销会活动。动员和鼓励社会力量多渠道广泛开展消费帮扶活动,倡导州内零售、餐饮、住宿等企业销售生产企业产品,帮助企业纾困解难,引导机关、学校、部队、企业食堂定向消费标品特色产品和初级农产品,扩大州内消费。推进电子商务加快发展,积极组织本地企业入驻“云品汇”等电子商务直供平台。切实用好中央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专项资金,扩大电子商务进农村覆盖面。促进文化旅游消费和体育消费,开展好滇西自驾旅游年活动,举办好香格里拉首届文化旅游节、首届香格里拉户外大会、第七届梅里100极限耐力赛等体育赛事,开展“十一”文化旅游月等各类节庆活动,做到“月月有活动、季季有主题”。研究出台《关于打造世界的香格里拉的实施意见》,加大“世界的香格里拉”宣传力度,实行门票优惠或减免、住宿优惠等政策,继续实施冬季旅游奖励措施,实施对游客免费吸氧、免费车辆救援服务,吸引游客到迪庆旅游消费。大力发展月光广场、古城四方街、坛城广场、阿墩子古城、念萨街等商业圈夜间经济,通过开展非遗常态化展演等形式丰富夜间活动。(州商务局、州文化和旅游局分别牵头州扶贫办、州教育体育局、州财政局、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农业农村局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配合,各县(市)人民政府落实)

七、促进外贸转型升级

落实好云南新时代深化和扩大对外开放政策措施。加大贸易服务领域招商引资力度,推动贸易创新发展。加大外贸企业和外贸产品的培育力度,不断壮大外贸企业和丰富外贸产品。鼓励和支持外贸企业千方百计扩大外贸出口,对外进出口企业每进出口Ⅰ美元,奖励0.1元人民币。(州商务局牵头香格里拉海关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配合,各县(市)人民政府落实)

八、稳定就业促增收

最大限度用好减税降费政策,支持企业降成本稳定就业岗位。对符合条件的不裁员或少裁员参加失业保险并正常缴纳保费的缴费企业,按照政策规定及时给予稳岗返还政策支持。对吸纳新增就业且符合规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助。2021年12月31日前对州内用人单位(不包括就业扶贫车间)吸纳脱贫劳动力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按照每吸纳1名脱贫劳动力1000元的标准给予该用人单位吸纳就业补助鼓励和引导企业将适合分散加工的初级产品车间建在乡镇和农村,通过创建就业扶贫车间吸纳脱贫劳动力就地就近实现就业的,给予就业扶贫车间吸纳就业脱贫劳动力发放工资总额15%的吸纳就业奖补。对符合条件人员给予社会保险补贴。鼓励16-24岁未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实现就业,对经认定的就业见习基地提供岗位吸纳符合条件人员参加就业见习,并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用的单位,按规定给予每人每月1000元的见习补贴,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相关要求,可以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力争2021年城镇新增就业人数6000 人。(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州税务局、州财政局、州农业农村局、州扶贫办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配合,各县(市)人民政府落实)

九、加快发展主导产业

文化旅游产业方面,加快推进迪庆州精品自驾线路旅游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建成5个以上集旅游服务、充电桩、旅游厕所、车辆维修、产品展示等功能为一体的观景平台,建成2个半山酒店并投入运营,启动1个国家5A级旅游景区创建工作。高原特色现代农业方面,大力培育和发展中药材、食用菌、葡萄、特色畜禽等特色优势产业,加快推进3个“一县一业”、9个“一乡一特”、30个“一村一品”示范创建工作。着力打造迪庆绿色食品名牌,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与“三品一标”监管专项经费20万元。依托电商、物流及扶贫帮扶机制,加大农特产品销售力度,扩大消费市场,实现农民有效增收。绿色能源产业方面,加快托巴水电站建设进度,开工建设旭龙水电站,加快推进奔子栏水电站和古水水电站前期工作,力争完成天然气管道建设,加快推进新能源汽车配套设施建设。绿色矿业方面,继续推进普朗铜矿绿色矿山申报工作,力争年内通过省级遴选。加快推进云南香格里拉产业园区优化提升各项工作,充分发挥昆钢等企业集团优势,优化老虎箸产业结构,加快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探索延伸绿色矿业发展产业链,提高矿产资源的综合利用效益。着力帮助企业解决好要素保障问题,确保工业企业生产稳定。(州文化和旅游局、州农业农村局、州能源局、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分别牵头州发展改革委、州科技局、州财政局、州商务局、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生态环境局、州林草局、州扶贫办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配合,各县(市)人民政府落实)

十、大力发展数字经济

年内全州新建200个5G基站,年底前实现三县(市)城区及所有乡镇、景区、工矿区域5G网络全覆盖。加大智慧旅游、智慧广电、智慧医疗、智慧林草等新型基础设施项目的谋划和建设力度。全力推进迪庆州数据中心、综合信息平台、“科技兴安”大数据智能化防控体系建设进度,确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并尽快投入使用。(州发展改革委、州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州文化和旅游局、州广播电视局、州卫生健康委、州林草局、州政务服务管理局、州公安局、中国移动迪庆分公司、中国电信迪庆分公司、中国联通迪庆分公司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配合,各县(市)人民政府落实)

十一、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

有序推进城市更新,开工改造城镇老旧小区34个,继续实施3个棚户区改造项目,抓好棚户区改造收尾工作。推进城市生态修复,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着力提升城市风貌。积极推进“美丽县城”创建工作,按规定用好奖补资金,发挥效益。有序推进月光城小镇、腊普神川文旅小镇、金沙温泉康养小镇等特色小镇建设,高品质打造巴拉格宗小镇、梅里雪山小镇。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有效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开展户籍迁移政策宣传,优化户籍业务办理流程,稳妥推进搬迁群众户籍迁移,积极研究推进撤乡设镇和撤镇设街道工作,力争到2021年底城镇化率到达40%。(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州发展改革委、州公安局、州民政局分别牵头州财政局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配合,各县(市)人民政府落实)

十二、持续降低企业成本

不折不扣落实好中央、省减税降费政策措施,切实做到应减尽减、应免尽免。全面放开电力市场化交易,年内实现州内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电量6.8亿千瓦时,年内降低企业用电成本3千万元以上。继续开展民营企业账款整治专项行动。强化对减税降费政策和价格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中央、省减税降费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切实减轻企业和个人税费负担,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州税务局、州财政局、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市场监管局分别牵头州发展改革委、迪庆供电局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配合,各县(市)人民政府落实)

十三、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围绕人民币贷款余额增长10%的目标任务﹐加大对全州重点项目、“三农”及乡村振兴、科技创新、民营小微、绿色发展等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金融支持力度。两项直达货币政策工具延续实施至2021年12月31日,更好发挥小微企业在稳就业中的重要作用。对2021年底前到期的普惠小微企业贷款,由企业和银行自主协商延期还本付息,并继续对办理贷款延期还本付息的地方法人银行按规定给予激励,激励比例为贷款本金的1%。对于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发放小微信用贷款,继续按本金的40%提供优惠资金支持。鼓励银行开发创新针对小微企业的金融产品,持续增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首贷、无还本续贷,确保2021年辖内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完成普惠型小微企业信贷计划,法人银行机构完成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以下(含)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和户数“两增”的目标,确保2021年新发放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利率继续保持平稳态势。围绕全州产业发展布局,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作用,进一步扩大融资担保力度,合理控制担保费率。(人民银行迪庆中心支行、迪庆银保监分局分别牵头州发展改革委、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财政局、迪庆惠润融资担保公司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配合,各县(市)人民政府落实)

十四、加大工业企业培育力度

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年工业总产值和营业收入两项指标同比增幅均达20%以上、利税总额同比增幅达到10%以上、从业人员同比呈正增长、盈利企业利润总额同比增长5%或亏损企业利润总额同比减亏30%以上或扭亏为盈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含电力企业),每户给予扩销促产补助资金40万元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年工业总产值和营业收入两项指标同比增幅均达 15%以上、利税总额同比增幅达到10%以上、从业人员同比呈正增长、盈利企业利润总额同比增长5%或亏损企业利润总额同比减亏20%以上或扭亏为盈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含电力企业),每户给予扩销促产补助资金20万元。对全州新建投产并于当年纳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以及由规模以下首次升为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全州 2021年度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工业企业,属采选业和水泥制造业的,全年用电总量达到2500万千瓦时以上,用电总量同比增长15%,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属生物和绿色食品加工制造工业企业,全年总用电量达到50万千瓦时以上,用电量同比增长30%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州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州财政局、州能源局、迪庆供电局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配合,各县(市)人民政府落实)

十五、提升企业创新能力

设立科技研发投入引导专项资金50万元,用于支持全州企业科技研发。引导企业设立研发机构,加大研发投入,对有研发机构及研发投入的企业在科技计划项目申报、财政科技资金补助等过程中,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倾斜支持。年内新培育认定高新技术企业1家、科技型中小企业3家、企业技术中心1个以上,强化科技对外合作交流,积极支持企业整合产学研资源开展产业瓶颈技术攻关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积极支持州内企业申报省级及以上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认定。(州科技局牵头州财政局、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农业农村局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配合,各县(市)人民政府落实)

十六、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纳入全州督查检查考核内容,建立完善考核机制。加快“一部手机办事通”迭代升级,推动政务服务在线监管平台与“一部手机办事通”融合发展。年内实现将全州企业开办时间压缩至2个工作日以内,一般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时间压减至70个工作日以内,不动产转移登记时间控制在3个工作日以内,全州出口退(免)税正常业务控制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加强水电暖网等领域报装流程以及时限的再优化再压缩。借鉴试点地州做法和经验,推行营业执照自助打印,努力实现企业注册一次“不用跑”。(州政务服务管理局、州发展改革委、州市场监管局、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州税务局等部门分别牵头州公安局、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公积金中心、州医疗保障局、州生态环境局、迪庆供电局等部门按职能职责配合,各县(市)人民政府)

各牵头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各责任部门要主动配合,形成合力,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州级各有关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每季度末向州发展改革委书面报告贯彻落实情况,由州发展改革委汇总后报州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对措施落实情况适时进行通报。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21年5月31日










迪庆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

利用外资工作的通知

迪政办发〔2020〕69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文件的通知》(云政发〔2020〕10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解决吸引外资“盲点”“痛点”“难点”促进外资增长的意见》(云政发〔2019) 20号)等文件要求精神,结合我州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落实国家政策,消除外资政策落实的“盲点”(一)进一步扩大市场准入领域

认真贯彻落实好国家和省关于《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 2020年版)》的相关政策措施,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加快服务业重点领域开放进程。金融领域,取消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寿险公司外资股比限制,放宽制造业、农业准入。制造业领域,放开商用车制造外资股比限制,取消禁止外商投资放射性矿产冶炼、加工和核燃料生产的规定。农业领域,将小麦新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须由中方控股放宽为中方股比不低于34%。(州发展改革委、州商务局牵头,州直有关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配合)

(二)加大利用外资财政支持力度

1、扩大利用外资规模支持政策。对在我州投资年实际利用外资(不含外方股东贷款,下同)3000万美元(含)以上的新项目(住宅房地产业、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除外,下同)、1000万美元(含)以上的增资项目(同一投资主体在我州投资的不同项目可视为一个项目),上报州财政根据当年财政财力情况给予奖励。(州财政局、州商务局、州投资促进局牵头,各县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配合)

2、外资招大引强支持政策。加强土地利用计划差别化管理,深入研究土地利用计划管理新模式,科学合理安排使用计划指标,对纳入州委州政府重大部署的外商投资项目用地给予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优先支持。(州发改委、州自然资源局、州投促局牵头,州直有关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配合)

3、金融业利用外资支持政策。对新设立的外资独资法人金融机构或境外金融分支机构(分行、分公司)、合资法人金融机构、合资金融机构分支(分行、分公司),在省财政厅给予一次性奖励的基础上,我州按照《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迪政发(2018)89号)给予奖励。建立招商引资外汇服务“绿色通道”,对政府引进的金融业利用外资项目予以优先支持。(州财政局牵头,人民银行迪庆州中心支行、迪庆银保监局,各县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配合)

4、外资开展研发创新合作支持政策。对经认定的新设外资研发中心,上报省财政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支持。世界500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在我州新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资研发机构,可按“一事一议”方式给予重点支持。符合条件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现行国家、省优惠政策全部落实到位。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参与承担我州科技计划项目。(州科技局、州财政局、州商务局、香格里拉海关、州税务局,各县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5、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至2020年12月31日,对《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鼓励类项目,以及《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外资企业,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境外投资者从我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所有非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和领域,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实行递延纳税政策,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州发改委、州商务局,香格里拉海关、州税务局,各县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外商投资项目要素保障

1、用地支持政策。全面加大重点外资投资项目的用地保障力度。积极做好项目用地报批工作,在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前提下,采取多种方式,优先保障重点外资项目用地。(州自然资源局,各县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用工支持政策。支持外资企业依托专场招聘会招聘人才。每年向有关单位征集人才需求信息上报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汇编成云南省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岗位及项目需求信息宣传册,并组织州内用人单位参加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赴外地举办的专场招聘会。支持外资企业利用云南人才网发布人才招聘信息。鼓励外资企业、单位在迪庆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发布人才招聘信息,并为外资企业、单位与云南人才市场合作牵线搭桥,开展人才招聘。对有组织地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外商投资企业,州、县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给予重点支持,对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的年度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州人社局,各县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用电支持政策。支持外商投资企业通过昆明电力交易中心,以双边协商、集中撮合、挂牌等方式直接参与市场化交易,或委托售电公司、供电部门代理购电,直接交易的电量和容量不再纳入发用电计划。(州发展改革委、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优化营商软环境,缓解外资企业生产经营“痛点”

(四)破解外商投资企业贷款难、程序复杂等难题

积极搭建银企合作平台,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化受理审批流程和信贷评审方式,建立重大外商投资项目信贷审批绿色通道机制,对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开展预评审。推动创新跨境人民币业务,积极拓展跨境金融业务合作。(州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迪庆州中心支行、迪庆州银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进一步降低企业用地、物流成本

1、降低项目用地成本。对一次性缴纳工业用地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企业,经批准可最长于2年内分期缴纳。支持企业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依法依规按照程序提高现有工业用地土地利用强度、增加容积率,对其不再增收土地出让价款。企业利用自有的存量和闲置土地、厂房、仓库等改造升级传统工业,兴办先进制造、生产性及高科技服务业、创业创新平台等国家支持的新兴产业、新业态建设项目的,可实行按照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过渡期政策。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建设多层标准厂房,在满足相关规划条件且不改变工业用途的前提下,园区内工业标准厂房可按不动产单元划分原则分割办理不动产登记。(州发改委、州工信局、州自然资源局,各县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降低企业物流成本。实行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免费、从事跨境物流业务的客货运输车辆公路通行费优惠、办理使用ETC“云通卡”交费货车用户高速公路通行费优惠等政策。(州发改委、州工信局、州财政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农业农村局、州商务局、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各县、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营造宽松的人才环境

支持外资企业利用优惠政策引进人才,落实专项人才计划,积极引进各类高层次人才来到迪庆服务。认真落实《迪庆州2020年人才工作要点》和《迪庆州2020年人才工作五项重点任务》。外商投资企业引进的人才符合条件者,经认定的人才,可享受相关经费补助和服务保障。(州委组织部,州财政局、州人社局,各县、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围绕“三张牌”,实施知识产权“提高质量、创建品牌、扩大影响”行动。深化知识产权诚信体系建设和信用监管,配合国家、省知识产权局有效遏制非正常专利申请、商标囤积和恶意注册行为。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和综合监管力度,做好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和纠纷调处。探索“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推进电子商务领域知识产权监管和维权。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市实施的发明、发现和其他科技成果,可参与我市各级各类奖项评审。加强宣传,组织协调各级广电行政部门和各播出机构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媒体平台,加大对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活动的宣传力度。鼓励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加强关于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公益广告的创作和播出工作。(州公安局、州司法局、州商务局、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州广播电视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提升外商投资服务水平,攻克吸引外资“难点”

(八)着力提高通关便利化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实现全程网上办理,即来即办。认真贯彻落实海关总署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通关便利化和外汇管理的相关政策,简化办事流程,实现绿色通道业务办理的高效、快捷取消传统纸质单证审批流转,协同税务部门开展联网核查、简化企业出口退税手续对重点建设项目建立“海关&mdash;企业联络员”制度,全程跟踪协调指导企业用足用好税收等优惠政策推进海关政务公开,通过宣传栏、互联网等途径依法向社会公开实现行政审批事项统一告知、统一受理、统一答复及审批业务网上办理在政务服务中心办事大厅设立综合受理窗口,加强一个窗口一次办理,做到业务咨询受理率、办结率两个100%。(香格里拉海关、州商务局,州税务局、州政务服务管理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九)深入推进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

开展企业开办时间、项目审批时间执行限时办结制度,政务服务一网办通、企业和群众办事力争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次”、凡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一律取消等行动。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要按照内外资企业统一标准、统一时限的原则,审核外商投资企业业务牌照和资质申请。各县、市、开发区有关部门要严格兑现依法向投资者作出的政策承诺,对未兑现承诺或未履行合同而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要严肃追责、问责。(州直相关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加强外商投资促进工作

打造“办事不求人、审批不见面、最多跑一次”的营商环境,深入开展负面清单之外“零门槛”、收费清单之外“零收费”、对企业服务“零距离”、对侵权行为“零容忍”等“四个零”行动。强力推进“一把手”招商,统筹重大外商投资项目“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等支持政策。每年在对各单位申报的次年因公临时出国(境)计划进行审核上报时,优先考虑各单位申报的招商引资团组,对符合条件的团组进行优先安排、优先上报,进行计划指标倾斜。外事部门和财政部门密切配合,实行计划任务审批与经费联动审核,在共同确保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支出不突破年度控制总额的前提下,对招商引资重点团组出访经费给予优先保障。(州投促局、州外办、州发改委、州工信局、州财政局、州商务局、州统计局、州政务服务管理局,各县、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本通知中奖补政策如与其他奖补政策出现交叉时,按最高优惠政策实施,不得叠加。州直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政策措施,各县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结合实际,于本通知下发1个月内制定有关实施细则或政策措施。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15日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农产品

加工业跨越发展的实施意见

迪政办发〔2019〕16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部委、办、局,开发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农产品加工业跨越发展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8〕69 号)、《中共迪庆州委迪庆州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助推迪庆跨越发展和长治久安的实施意见》(迪发〔2018〕1 号)精神,促进我州农产品加工业跨越发展,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促进农产品加工业跨越发展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积极推进以高原特色现代农业为基础的生物产业发展,农业产业正逐步向规模化、集约化迈进,但初级农产品多、农业产业链短、农产品加工增值较少的问题仍比较突出。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业是化解我州农产品供给结构性矛盾的有效途径,是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升农民组织化程度、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激活农村发展活力的客观需要,是推进高原特色现代农业跨越发展、打造世界一流“绿色食品牌”的重要抓手,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任务。各县市、州级各部门要深刻认识加快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重要意义,逐级细化完善政策措施,全力推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着力补齐制约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短板,为打造世界一流 “绿色食品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强有力支撑。

二、总体要求

(一)发展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总体要求,以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业综合效益和竞争力为核心,以做大做强酿酒葡萄、中药材、蔬菜、特色畜禽、木本油料、食用菌、青稞等 7 个产业的加工业为重点,推进“大产业+新主体+新平台”发展模式,按照“创品牌、育龙头、建平台、占市场、解难题”工作思路,用工业化理念全产业链推进高原特色农产品加工业绿色化、优质化、标准化、规模化、名牌化发展,促进农产品加工企业实力不断壮大,科技和管理创新能力不断增强,农产品加工业规模效益和品牌价值不断提升,实现农产品加工业跨越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科技支撑、绿色发展。建设全程质量控制、清洁生产和可追溯体系,开发安全优质、绿色生态的各类食品及加工品,占领行业制高点。

坚持市场主导、政府支持。以企业为主体,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针对农产品加工业的薄弱环节、制约瓶颈和重点领域,强化政府服务,加大扶持力度。

坚持以农为本、转化增值。立足资源优势和产业特色,以农产品加工业为引领,着力延伸产业链、提升价值链、完善利益链,不断提升产品品质,提高农产品附加值。

坚持集聚发展、利益共享。引导加工产能向五个农产品加工园区集聚,完善企农利益联结机制,保障农民获得产业链增值收益。

(三)主要目标

到 2020 年,力争我州农产品加工产值与农业总产值比达到 2:1。农产品加工水平显著提高,市场影响力不断扩大,品牌知名度不断提升,形成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知名品牌、龙头企业和产业集群。

到 2025 年,力争我州农产品加工产值与农业总产值比达到 2.5:1 以上。农产品加工业实现重大跨越,自主创新能力显著增强,转型升级取得突破性进展。

三、主要任务

(一)优化农产品加工业布局。以打造“一村一品、一乡一业、一县一特”为基础,以酿酒葡萄等 7 个产业的加工业发业园区、开发区绿色生物园区、维西生物园区、德钦葡萄园区集中布局,形成原料生产与加工、科研与产业、企业与农户相衔接相配套的产业融合格局。支持重点产业领军企业跨区域带动发展精深加工。支持优势农产品主产区建设优质专用原料基地和便捷智能的仓储物流体系。支持鲜活特色农产品主产区建设电子商务等新型营销平台和冷链物流体系。支持贫困乡村引进龙头企业发展特色农产品加工业。 (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指导单位:州农牧局、州发展改革委、州工业和信息化委、香格里拉工业园区管委会、州财政局、州林业局、州商务局、州扶贫办)

(二)引进培育行业领军企业。强化金融、财政、用地和税收政策支持,培育壮大一批产业链条长、产品附加值高、市场竞争力强、品牌影响力大的本土农业龙头企业。优化招商环境,开展精准、定向、专项招商活动,引进国内外龙头企业、关联企业、配套企业和研发机构来我州投资,设立农产品加工区域总部、加工生产基地、加工研发中心。支持有条件的龙头企业上市融资,增强发展实力。 (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指导单位:州工业和信息化委、州农牧局、州商务局、州财政局、州国土资源局、州发展改革委、州科技局、州林业局、州工商局、州国资委、州金融办)

(三)提升农产品加工水平。支持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改善储藏、保鲜、烘干、清选分级、包装等设施装备条件,促进商品化处理,减少产后损失,夯实农产品初加工基础。支持加工企业加大生物工程、生态环保、电子信息等技术集成应用发展为重点,推进农产品加工业向五凤山松茸园区、箐口特色产业力度,加快新型非热加工、新型杀菌、高效分离、节能干燥、清洁生产等技术升级,开展精深加工技术和信息化、智能化、工程化装备研发,提升农产品精深加工水平。加强农产品及其加工副产物综合循环利用、全值利用、梯次利用。采取先进的分级、提取、分离与制备技术,集中建立副产物收集、运输和处理渠道,提高副产物综合利用水平。鼓励科技人员以科技成果入股加工企业,并实行股权分红等激励措施。 (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指导单位:州工业和信息化委、州农牧局、州发展改革委、州科技局、州林业局、州粮食局)

(四)打造知名产品品牌。围绕打造“绿色食品牌”的战略部署和“质量强州”工作要求,依托“香格里拉”“三江并流”两大世界品牌,制定优特农产品原料生产标准化技术,加大农业标准化技术推广。开展迪庆香格里拉特色农产品品牌创建行动,支持符合条件的农产品申报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支持新型经营主体申报“云南名牌农产品”,积极打造特色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大力提升迪庆特色农产品的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加强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注册与保护,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行为。到 2022 年,全州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认定总数达到 100 个以上,争取新获得地理标志3 个以上,香格里拉松茸、香格里拉葡萄酒、迪庆藏猪、尼西鸡、中甸牦牛、维西百花蜜等特色农产品的公用品牌创建取得明显成效。(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指导单位:州质监局、州农牧局、州林业局、州工业和信息化委、州商务局、州发展改革委、州科技局、州工商局、州食品药品监管局)

(五)拓展市场销售渠道。大力开拓以北京、上海、成都为主的国内市场,扩大迪庆农产品影响力和市场份额,支持构建全链条、网络化、标准化、智能化、可追溯、高效率的农产品现代化物流体系,建立覆盖全州主要产地和销地的冷链物流基础设施体系。支持农产品加工企业、合作社积极开展产销对接,对组织参加的各种展会补贴展位费用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采用线上线下结合、农批零对接、农超对接、农社对接、农企对接、直供直销对接等模式,在城市设立直销店(点)。积极与知名电商平台合作,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建立迪庆高原特色农产品线上线下专卖店,进一步畅通农产品销售渠道,不断推进农村电商发展,力争到 2020 年农村电子商务向自然村延伸。鼓励企业在各大主流媒体、网络平台以及户外广告等各类媒体宣传推广迪庆优质特色农产品。 (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指导单位:州商务局、州交通运输局、州质监局、州工商局、州科技局、州农牧局、州林业局、州工业和信息化委、州发展改革委、州食品药品监管局、迪庆机场集团、昆明海关迪庆办事处)

(六)提升农产品质量管理水平。强化质量、安全、卫生、环保、能耗等标准体系建设。鼓励企业开展质量管理、食品安全控制、质量安全追溯等体系认证。支持企业开展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开展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县和食品安全城市创建活动,提升农产品及其加工产品质量。 (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指导单位:州质监局、州工商局、州农牧局、州工业和信息化委、州科技局、州环保局、州林业局、州商务局、州食品药品监管局)

(七)鼓励企业全产业链发展。引导农产品加工企业向前端延伸,提高农产品附加值,带动农户建设原料基地向后端延伸,建设物流营销和服务网络。鼓励农产品加工企业与上下游各类市场主体组建产业联盟,创新完善与农民的利益联结机制,建立稳定的契约关系,以“保底收益、按股分红”为主要形式,构建让农民分享加工增值收益的利益联结机制。 (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指导单位:州农牧局、州工业和信息化委、州林业局、州商务局)

(八)创新发展模式和业态。将农产品加工业纳入“互联网”现代农业行动,利用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等技术,培育发展网络化、智能化、精细化现代加工新模式。引导农产品加工业与休闲、旅游、文化、教育、科普、养生养老等产业深度融合,促进特色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积极发展高原特色农业直通车、农商直供、加工体验、中央厨房等新业态。 (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指导单位:州工业和信息化委、州科技局、州旅游发展委、州农牧局、州教育局、州民政局、州林业局、州商务局、州文体广新局)

(九)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引进和培育一批经营管理人才、科技领军人才、生产技能人才。鼓励企业完善薪酬制度,引进高层次人才、创新团队和职业经理人。开展职业技能和创业培训,培养一批食品加工与安全管理专业人才、技能人才和创业带头人。每年安排龙头企业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外出考察等。(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指导单位: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教育局、州农牧局、州科技局)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政策支持

各县(市)、开发区要根据《中共迪庆州委 迪庆州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助推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中共迪庆州委办公室 迪庆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 <关于加快推进产业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迪庆藏族自治州农业产业扶贫规划(2018-2022 年)》,统筹安排支持农产品加工的专项资金,积极引导对口支援地区、金融机构和社会各界,加大对农产品加工企业的投入帮扶力度。对新投入生产运营的农业企业给予税收优惠政策,以企业上交的税款为基数由县市级财政给予奖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按照农用地管理。支持龙头企业、合作社、科研单位制定标准化产品生产技术,设置专项经费支持产业行业协会申请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公用品牌免费授权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使用,并加强规范管理支持经营主体申报“三品一标”,对取得认证的企业、合作社给予补助,对取得云南名牌产品的按照“质量强州”的奖励标准予以奖补。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农产品加工企业信贷投入。鼓励银行金融机构积极创新金融产品,拓展企业抵(质)押担保物种类。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导向和放大作用,鼓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向有融资需求的企业发放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结合农产品加工业特点,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和利率水平,切实降低企业融资成本。(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指导单位:州发展改革委、州农牧局、州财政局、州工业和信息化委、州科技局、州国土资源局、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工商局、州质监局、州安全监管局、州银监局、州金融办、州税务局、州人民银行)

(二)优化用地保障机制

1.落实设施农业用地政策。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国土资发﹝ 2014﹞127 号)有关规定和支持政策,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对设施农业用地优先保障供给,切实解决农产品清洗、分拣、包装和小型冷库等初加工企业设施农业用地需求。 (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指导单位:州国土资源局、州农牧局、州林业局)

2.盘活农村存量土地。允许通过村庄整治、闲置宅基地和农村空闲建设用地复垦整理等措施,依法依规盘活现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调整村庄建设用地布局,腾退的集体建设用地优先支持农产品加工企业发展。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自办或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与企业共同发展农产品加工业。(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指导单位:州国土资源局、州农牧局、州林业局)

(三)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落实农产品初加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国家授权省级确定的税费减免,按照程序报批后,可免征的一律按照规定免征,可减征的一律按照规定的最高限减征。符合规定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 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150%摊销。逐步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核定扣除试点范围。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个人(自然人)收购全环节免征增值税农产品,可以按日、按收购地点汇总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优先受理出口企业农产品出口退(免)税申报,优先办理符合退税条件的农产品出口退 (免)税审核、审批手续。(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指导单位:州税务局、州农牧局、林业局)

(四)实施优惠能源政策

支持符合准入条件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与发电企业通过自主协商、市场竞争等方式形成电价,降低企业用电成本。将农产品加工用电纳入优先保障范围,落实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的政策。农产品加工企业种植、养殖、加工峰值期用电实行优先保障。因扩大生产需电力扩容,有关部门要优先安排并给予优惠。 (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指导单位:州发展改革委、州农牧局、州林业局,云南电网公司迪庆供电局)

(五)加大招商引资力度

各县(市、开发区)和各部门要加大农产品加工企业招商引资力度,引进国内外企业到我州投资发展,为全州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注入新动能,快速提升我州农产品精深加工水平。符合条件的企业新增投资,按照《云南省培育绿色食品产业龙头企业鼓励投资办法(试行)》(云财规﹝2018﹞16 号)有关规定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指导单位:州商务局、州农牧局、州工业和信息化委、州财政局、州林业局、州发展改革委、州国土资源局、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六)强化政府公共服务

1.加强信用体系建设。搭建以“数据库+网络”为核心的信用信息服务平台。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整合归集工商、税务、公安、财政、海关、国土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质监、安全监管、科技等部门的涉企信息,构建金融服务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为企业建立信用档案,设置综合服务、评价、风险预警系统,嵌入优质信用企业的优先“白名单”或不良信用企业“黑名单”。(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指导单位:州发展改革委、州农牧局、州财政局、州工业和信息化委、州科技局、州公安局、州国土资源局、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工商局、州质监局、州安全监管局、州金融办、州税务局、昆明海关迪庆办事处)

2.强化质量安全监管。健全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强化风险分级管理和属地责任,建立全程可追溯、互联共享的追溯监管综合服务平台,将农产品加工经营主体纳入全州各级质量安全追溯体系予以监管。 (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指导单位:州农牧局、林业局、财政局、商务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七)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加大资金统筹力度,重点支持农产品加工企业加工技术创新、品牌打造、市场开拓等方面。各县(市、开发区)和各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能,加大对农产品加工业支持力度。 (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指导单位:州财政局、农牧局、林业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商务局、质监局、科技局)

(八)建立考核评价机制

建立落实支持农产品加工业发展考核评价机制,强化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开展年度政策落实效果评价,将支持农产品加工业发展责任目标纳入全州“三农”发展综合考评指标体系。(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指导单位:州委农办、州农牧局、统计局)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 年3月1日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迪庆州关于

进一步促进展览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迪政办发〔2017〕182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开发区管委会:

《迪庆州关于进一步促进展览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8日

迪庆州关于进一步促进展览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推进全州会展业持续健康发展,发挥展览业对全州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构建现代市场体系和开放型经济体系平台,有效促进经贸合作交流,繁荣区域经济,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展览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 〕 15 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展览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6 〕 20号)精神,提出促进展览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云南省委、省人民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把我州建成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面向东部辐射中心,以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为契机,突出发挥资源优势、民族文化特色,以市场化、专业化、品牌化、产业化和国际化发展为导向,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理顺管理体制,健全工作机制,推进市场化进程,加大展会招商力度,引进和培育优质品牌会展项目,推动迪庆会展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二、基本原则

&mdash;&mdash;坚持扩大开放与创新发展。以市场化改革和体制机制创新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创造力,秉持开放包容的态度学习借鉴国内外展览业先进发展理念和管理经验。扶持品牌展览、鼓励规模展览、培育特色展览,选择具有比较优势﹑代表未来发展方向的产业领域,申办、引进与自办并举,打造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特色展览品牌。

&mdash;&mdash;坚持市场主导与优化监管。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和简政放权,逐步减少由政府举办的各类展会活动。提高展览业的市场化、专业化和国际化程度,坚持市场在展览业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切实发挥好政府作用。培育壮大市场主体,形成市场主导、企业主体、协会服务、政府监管的良性发展机制。

&mdash;&mdash;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大力发展会展经济,注重提高展览业的经济效益,提高展览企业盈利能力﹐同时发挥其社会效益,推动展览业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优化展览业发展软硬件环境,助推当地经济发展和城市形象提升。

三、发展目标

健全和完善展览业管理机制,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以文化、贸易、旅游促进展览业发展,使展览业成为推动产业发展的重要载体,以体制机制的改革创新激发活力,逐步优化展览业发展环境,全面提升会展发展水平,逐渐形成以农特产品、旅游商品、文艺作品为内容的专业展会为支撑,构建“展、会、节、演、赛”全面发展的大会展格局,着力推动迪庆州展览业改革和产业转型升级。力争到2020年,举办文化、旅游、经贸类展会10个以上,展览总面积达到1万平方米以上,展览业对全州服务业增加值的贡献度显著提高,展览业成为助推全州经济社会实现跨越式发展的有力支撑。

&mdash;&mdash;发展环境不断优化。政策法规进一步完善,管理体制进一步优化,逐步消除影响市场公平竞争和行业健康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形成平等参与、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展览业发展的政策环境、社会环境和服务环境得到全面优化以资源优势、民族文化优势为依托,基本形成特色鲜明、结构优化、务实高效、布局合理、动力强劲的展览业发展格局。

&mdash;&mdash;市场化水平显著提升。政府与市场关系更加清晰合理,政府直接办展进一步规范和减少,各种所有制企业根据市场需求自主举办展览,市场化、专业化、品牌化展览数量不断增加,展览设施投资建设及管理运营市场化、专业化程度不断提升。

&mdash;&mdash;国际化程度逐步提高。展览业市场规则与国际逐步接轨,国际化、专业化招商招展活动的规模和水平进一步提升。展览业“走出去”步伐不断加快,企业赴境外组展办展能力大幅提升,到国(境)外参展的次数增多,办展能力提升,在国际展览业的影响力不断提高。

四、工作任务

(一)改革管理体制。理顺行政管理,探索行政审批管理模式,参照省级做法,由迪庆州商务局依法依规履行党政机关境内举办展会活动的备案职责,并按管理权限向州人民政府、省博览局上报审批。健全完善工作机制,成立由分管领导为组长,州商务局以及州发改委、工信委、财政局、农牧局、文体广新局、旅发委、科技局、教育局、公安局、地税局、工商局、质监局、统计局、昆明海关香格里拉办事处、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香格里拉办事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具体工作由迪庆州商务局负责,统筹协调,分工协作,推进和督促全州展览业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措施等制定实施,负责研究展览业重大事项和问题。(州商务局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二)加快市场化进程。严格规范全州政府系统办展行为,逐步减少财政出资和行政参与,扩大政府向社会购买公共服务,建立政府办展退出机制。着力培育市场主体,加强专业分工,拓展市场空间,按照社会化、市场化、专业化原则,培育发展规范运作、独立公正的专业化行业组织,委托有资质的机构或行业协会开展展览业发展规律和趋势研究分析,充分发挥贸促机构等经贸组织的功能作用,向企业提供经济信息、市场预测、技术指导、法律咨询、人员培训等服务,提高规范管理水平。(州商务局牵头各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配合。)

(三)推动创新发展。引导企业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发展新兴展览业态,强化展览业电商平台建设,通过“互联网+”实现本州展会组展商、参展商、采购商、场馆服务提供商和公众用户无缝对接和信息共享。发挥展览业招商引资作用,根据不同主题和对象进行精准招商,推动迪庆市场持续和产业转型升级。(州商务局牵头州工信委配合。)

(四)提升主体竞争力。加快推进会展品牌化建设,以品牌化推动会展质量的优化提升,做大做强“香格里拉特色产品展销会”,争取打造一批本土专业会展品牌。促进经贸、文化、旅游会展融合发展,建立协调发展机制,形成以会展带动经贸、文化、旅游产业,同时促进展览业发展的良性互动发展模式。鼓励会展企业发展壮大,培育和引进一批专业化、标准化、规范化的会展企业,逐步打造会展产业链,提升行业核心竞争力,推进迪庆会展业向产业化、规模化、集团化发展。加强会展人才队伍建设,多层次、多渠道、全方位开展会展职业教育和培训,提升从业人员的专业素养。引导会展行业协会、会展机构与知名会展组织、高等院校开展合作,吸引会展策划师、会展设计师、会展项目经理等专业人才参与迪庆会展项目运作。(州商务局牵头州文体广新局、州旅发委、州工信委、州农牧局配合。)

(五)促进展览业产业链发展。在展览业发展的带动下,大力推动以交通、物流、通信、金融、旅游、餐饮、住宿等为支撑,策划、广告、印刷、设计、安装、租赁、仓储、场馆服务等为配套的产业集群,形成行业配套、产业联动、运行高效的展览业综合服务保障体系,增强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协同发展能力,带动各类展览服务企业发展壮大。(州商务局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六)加强对外交流合作。加强与国内外会展业社团组织、知名会展公司的交流合作,学习会展业先进国家和地区的经营理念、管理经验,争取引进国内外知名会展公司来迪开展业务,支持“香格里拉特色产品展销会”等本地会展到州外、省外、国(境)外举办会展,努力扩大迪庆市场,展会和商品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加强区域合作,主动对接其他省内兄弟州市,采取资源互换、组团参展、到会宣传等方式开展项目合作。充分发挥互联网、新媒体作用,适度合理做好推广宣传,增加展会效应。(州商务局有关单位配合)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信息平台建设。加强网站、微信公众号等信息平台建设,权威发布政策制度、展览计划、会展资讯等,打造信息发布、咨询服务、网上办事的平台。(州商务局、州工信委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二)加强展览业统计评估。按照国家、省统一安排部署和标准开展展览业统计和监测,综合运用多种统计调查方式采集数据,开展分析,为研究制定展览业发展政策提供保障。(州商务局、州统计局牵头,各县市人民政府配合。)

(三)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支持和鼓励展览企业通过专利申请、商标注册等方式,开发利用展会名称、标志、商誉等无形资产,提升对展会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加强部门联动,做好展会现场投诉举报的受理、处置工作,有力打击侵权、假冒等违法行为,为参展商、采购商提供有力保障。(州商务局、州知识产权局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 四)加强会展行业自律。建立行业诚信体系,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和管理手段,加快建立覆盖展览场馆、办展机构和参展企业的展览业诚信体系,提倡诚信办展、规范服务。出台行业自律规约和行业标准,提升行业自律水平,建立会展行业诚信体系,打造诚信和谐的会展环境。(州商务局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五)完善监督保障体系。建立组展商、服务商、参展商、专业采购商和消费者纠纷调解与仲裁制度体系,维护展览业企业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形成符合国家政策法规和市场经济规律的行业运行监督保障体系,预防和杜绝行业腐败现象。(州商务局牵头州监察局、州工商局配合。)

(六)加大财税支持力度。积极支持和鼓励中小企业参加国内外经贸合作展览,支持本州展览企业到州外组展办展,落实国家、省、州对现代服务业和小微企业的税收扶持等优惠政策。支持和促进展览企业及有关配套服务企业加快发展。州级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展览业发展。(州财政局、州商务局牵头州地税局、州国税局配合。)

(七)改善金融保险服务。鼓励商业银行、保险、信托等金融机构在现有业务范围内,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创新开发适合展览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推动开展展会知识产权质押等多种方式融资,进一步拓宽办展机构、展览服务企业和参展企业的融资渠道。完善融资性担保体系,加大担保机构对展览企业的融资担保支持力度。(州金融办牵头人民银行迪庆支行、州银监局和有关金融机构配合)

(八)强化联合保障机制。建立各职能部门联动机制,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全面优化举办会展的服务功能,提升服务水平,在会展安全保障、展品质量监测、场馆消防安全管理服务等方面形成合力。各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进一步促进展览业改革发展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强化协同配合,要根据本意见,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细化政策措施,确保各项改革落到实处。(州商务局牵头,各县市人民政府、有关单位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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