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
一.根据《迪庆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迪庆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管理办法的通知》(迪人社发【2017】93号)文件:
1.参加城乡居民的对象可以是常住地在德钦的外来城乡居民;
2.新生儿出生后90天内(含90天)办理参保缴费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出生后超过90天办理参保的新生儿,自参保缴费次月起享受相关医疗保险待遇。
二.根据《迪庆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迪庆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审核结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迪人社发【2017】94号)文件:
1.参保人员在协议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按不同比例报销,参保人员在非协议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不予以报销;
2.参保城乡居民应就近基层协议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需转诊转院到州外医疗机构就医的,应办理转诊转院手续,按规定享受待遇;未办理转诊转院手续)(急诊除外)的,降低报销比例20%(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3.参保居民本年度产生的医疗费(住院费用、特殊病费用)应在次年3月31前到医保局报销,逾期报销不了,慢性病报销截止时间为当年12月15日。
三.根据《迪庆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迪庆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慢性病管理办法的通知》(迪人社发【2017】95号)文件:
1.参保人在一级及以上特慢病指定医疗机构发生的慢性病医疗费最高支付限额3000元/人/年,同时患有两种及以上慢性病的,支付限额仍然按3000元/人/年计算;
2.参保人在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特殊医疗费,一个自然年度内实行一次起付标准并可以累计:二级医疗机构400元,三级及省外医疗机构700元,支付比例统一按照70%执行。重性精神病原按照(迪人社发【2017】95号)文件,门诊报销比例达到90%,现此报销比例已有调整,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费用报销和和医疗救助政策的通知》(迪卫计委发【2018】81号)文件,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患严重精神障碍住院,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90%,特殊门诊报销不设起付线,按3000元/人/年的最高报销金额进行报销;
3.门诊特殊病慢性病参保患者在统筹区内就医实行联网结算,异地居住参保患者,需到当地医保经办机构的协议公立医院就诊,开具发票及双处方且加盖公章,否则不予以报销。
四.已领二代金融社保卡的居民,看病就医必须带卡,否则享受不了待遇;未制卡的城乡居民看病就医可以先用身份证进行减免。
政策咨询电话:0887-8413839
德钦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