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钦县水务局关于印发局内部严格执行
请销假制度的通知
为切实转变工作作风,规范工作人员的行为,严肃请销假纪律,提高工作效率,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经局务会研究,制定本制度。
一、审批程序
(一)坚持事先请假、事后销假、分级负责、严格管理和按规定权限、程序审批的原则,请假应以书面请假为主,特殊紧急情况来不及书面请假的,应先打电话请假,后补办书面请假手续。
(二)单位主要领导请假,需经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报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外出,同时要将政府主要领导审核同意的外出请假审签手续送两办和纪委备案。单位领导班子副职请假,需经单位主要领导同意后,并履行书面假条。
(三)干部职工因病、事假在3天以内的,需经股室负责人同意、分管领导签批;3天以上的首先需征得股室负责人同意后报分管领导批准,现由主要负责人签批。
(四)单位干部职工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带薪年休假等假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五)连续请假5天(含5天),其假内的星期天和公休假要连续计算在内,假期不得扣除。假期可先从规定享受的探亲假和休假中冲抵,冲抵后超过规定的假期,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六)请休假原则上要根据工作情况合理安排,并且当年休完,探亲假可累计计算。凡在春节、藏历年期间请假的,仍可享受(从假期中扣出)法定的春节、藏历年公休假,凡因工作需要在法定节假日上班及节假日安排值班人员以值班天数给予补休。
二、纪律要求
(一)工作人员请假需填写《德钦县水务局请销假审批表》。
(二)工作人员请假外出期间,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返回的,需通过电话直接向审批人说明情况,由审批人决定是否延假及延假期限,并扣除全年的绩效及政府目督奖。
(三)请假人须在假期期满的次日内向审批人当面销假或电话销假。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旷工:
1、未请假或请假未获得批准离开工作岗位的。
2、请假期满未延假或延假未获得批准逾期不到岗的。
3、不服从工作安排或不按时到岗工作的。
4、骗取医疗疾病证明并被准假,经查证核实的。
三、责任追究
(一)工作人员当年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岗,连续超过15天或累计超过30天,其当年的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等次。
(二)工作人员无故旷工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按照《公务员法》给予辞退处理。
(三)对于长期请病假工作人员不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的,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办理病退或退职手续。
(四)请事假累计超过三个月不到六个月的工作人员,年度不进行考核,超过六个月的确定为不称职等次,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辞退。
(五)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开具假医疗疾病证明请病假的,报县纪检监察部门追究其纪律责任;开具假医疗疾病证明请病假而获准假的,除按照旷工有关规定处理外,报县纪检监察部门追究其纪律责任,并扣除请假期间的全额工资。
本制度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德钦县水务局
2018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