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23-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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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州生态环境局德钦分局)

索引号
MB0T890131/202400563
文  号
来 源
州生态环境局德钦分局
公开日期
2024-12-11
以案释法-8个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第三方机构监管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12-11 09:48     浏览次数: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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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第三方机构监督管理

“典型案例篇”

案例01使用OBD故障码屏蔽器

案情简介

20247月,根据群众信访举报,绵阳市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对绵阳市某机动车检验机构进行突击检查发现,该机构近期检测的部分车辆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代码初检、复检不一致,且不同车辆、不同发动机型号的车辆复检合格报告上载明的CALID代码雷同,疑似使用了OBD故障码屏蔽器。进一步调查后发现,该机构使用OBD故障码屏蔽器对13辆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导致不合格车辆通过了排放检验。

查处情况

20248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相关规定,绵阳市生态环境局对该机构作出处罚决定:罚款24.2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2600元。

案例02利用作弊软件干扰计算机数据检测系统

案情简介

20247月,牡丹江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对宁安市6家机动车检测机构的机动车环保检测报告单进行抽样筛查,逐项数据分析。发现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合格率为97.58%,通过率过高,检测报告中尾气排放3项污染物检测数值普遍偏低,并多次出现污染物未检出情况,涉嫌采用非法手段干扰机动车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牡丹江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立即使用无人机侦查、第三方司法鉴定等手段,查明该检测机构利用作弊软件,在尾气采集数据进入设备串口前,通过按钮操控,调整尾气检测的数据,并将调整后的虚假检测数据传回检测电脑的串口,欺骗工况测试系统。牡丹江市生态环境局立即联合公安机关开展侦办,最终牡丹江市公安机关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为由对该检测机构现场负责人、现场操作人员等7人采取强制措施调查取证,正式立案侦查。

查处情况

本案中机动车检测机构利用软件干扰计算机数据检测系统,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之规定,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目前公安机关正在侦办中,并已对检测机构直接责任人田某某、马某某、关某、外挂软件提供人田某某4人实施批捕。

案例03利用外挂软件篡改数据

案情简介

根据群众举报线索,2023427日,南宁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广西某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机动车环保检测线电脑操作系统内,有某外挂软件运行记录。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公司环保检测线操作间内的一个U盘及一台工位机主机实施了扣押,并委托广西某司法鉴定所进行司法鉴定。结果表明:上述U盘及主机自202213日起曾运行某外挂软件247次,运行后可实现对检测程序内存数据的修改。

结合该公司上传至南宁市机动车排放检验信息监控系统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过程数据及视频分析发现,自20221月至20234月共有274辆车的检测数据异常,包括缺少检测过程数据、检测时HCCONOx的检测值恒值或短时间陡降、OBD检查数据中记录的车架号与上传信息不一致等。上述数据异常不符合《汽车排放定期检验信息采集传输技术规范》(HJ 1238-2021)、《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 18285-2018)等要求,但该公司仍为相关车辆出具了合格的尾气排放检验报告。

经进一步调查,为提高车辆检测的通过率,吸引更多的车辆到该公司检测,增加公司检测费的收入,该公司环保检测线技术员李某某在检测过程中擅自使用外挂软件对检测数据进行修改,为274辆车出具了虚假的尾气排放检验报告,违法所得共计1.6440万元。

查处情况

广西某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上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19)第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涉嫌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2023915日,南宁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于2023923日作出立案决定,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案例04利用作弊器篡改车辆OBD信息

案情简介

2024815日,广西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执法局与崇左市环境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联合执法中发现,广西扶绥县某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混合检测线综合操作室内OBD诊断仪上连接着一个黑色电子仪器。执法人员与崇左市机动车尾气排放监管中心对该黑色电子仪器进行了5次功能性试验发现,连接黑色电子仪器对车辆进行检测时,OBD诊断仪读取的车辆CALIDCVN信息与未连接黑色电子仪器时读取出的原始信息不一致,但与之前该公司出具的多份其他品牌类型车辆尾气排放检测报告中CALIDCVN信息相同。确定该黑色电子仪器具有篡改0BD控制单元标定验证码CALID/CVN、使待检车辆OBD检测项目合格的功能。通过调阅视频监控发现,该公司检测人员多次在对不同车辆尾气排放检测过程中使用了黑色电子仪器,出具的检测报告中CALIDCVN信息均完全相同。为查明违法事实并防止证据灭失,执法人员随即对黑色电子仪器、检测报告、视频监控硬盘等涉案物品分别采取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和扣押等措施,并商请崇左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协助提取有关电子证据。最终查明,20244月至8月,该公司使用黑色电子设备对待检车辆检测数据进行篡改并出具检测报告1036份,违法所得高达12.432万元。

查处情况

扶绥县某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上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19)第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涉嫌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2024828日,崇左市生态环境局将该案移送崇左市公安局。扶绥县公安局于2024831日立案,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过程中。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95日,崇左市生态环境局将案件情况通报崇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例05不检验直接出具检验报告

案情简介

202211月,赣州市南康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赣州市南康区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通过调阅现场视频监控发现,该公司20221141029分至1049分,环保检测线上共检测了2辆机动车,但该时间段却出具了3辆机动车的尾气检测合格报告。经调查取证,车牌号为赣B3**1学的车辆在未上线检测的情况下出具了机动车排气污染物合格检测报告。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20221230日,赣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和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11万元,依法没收违法所得450元。

案例06替车检验

案情简介

202463-7日,安庆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利用安庆市机动车排放监管平台进行网上巡查,发现宿松县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在环检操作时,疑似存在替代检测车辆的行为。经研判,安庆市生态环境局决定立案查处。612日,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开展现场检查,通过调阅历史视频影像、查验检验报告、调查询问相关人员,查明该公司于202437-611日,在对车牌为皖HP*E、皖HP*912辆机动车进行尾气排放检验时,采用替代检测车辆的方式,违规出具虚假的合格排放检验报告。

20240514

执法人员通过非现场巡查发现,该公司在环检操作时疑似存在调换检测车辆情形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安庆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4729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该公司处31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960元。

案例7冒黑烟出具虚假报告

案情简介

2024722日,哈尔滨市平房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机动车排放检测信息平台对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非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2辆柴油货车检测过程中转速数据大幅超过额定转速3500转,尾气排放有明显可见黑烟,但该公司出具的报告单检验合格,平房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立即赶到现场进行核查。

经查,该检测公司出具的报告单不符合《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 1237-2021)和《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要求,涉嫌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查处情况

该检测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没收该公司违法所得100元,处以罚金126000元。

案例08未采用国家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进行检验

案情简介

202482日,宣城市宣州区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宣城市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通过调取历史视频影像和调查询问相关人员,发现该公司于2024424日、514日,使用双怠速法对车牌为皖P1*9、皖PV*9的轻型燃油车(无车载诊断系统)开展排气污染物检测时,仅使用转速检测仪对发动机转速进行检测,未按照《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 18285-2018)规定,使用油温传感器对发动机润滑油温度进行检测,并违规出具虚假的合格排放检验报告。

视频录像显示该车仅使用转速检测仪,油温传感器置于地面

二号线前摄像头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城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4925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该公司处12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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