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和警示教育作用,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组织梳理一批重点要素领域执法案例,通过以案释法的方式,向广大企事业单位讲解常见环境违法行为,以此引起重视,规避类似违法行为,逐步完善企业生产活动管理,促进高质量发展。本期推出自动监测问题相关案例。
典型案例
案例一:某金属表面处理公司工业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案
(一)案情简介
根据群众举报,某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4月3日、4月11日对某金属表面处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委托第三方监测公司对其废水总排口,含铬废水车间排口,含铬废水沉淀池、车间排口,综合废水处理设施三沉池、监控池、总排口取样检测。根据检测报告,该公司含铬废水车间排口废水中铬浓度为12.7mg/L,超过排放许可浓度1mg/L三倍以上;含铬废水沉淀池中COD浓度为565mg/L、铬浓度为11.6mg/L,车间排口COD浓度为47mg/L、铬浓度为0.74mg/L;综合废水处理设施第三级沉降池中COD浓度为169mg/L、总磷浓度为9.05mg/L、氨氮浓度为9.84mg/L、总氮浓度为77.5mg/L,监控池(西)中COD浓度为46mg/L、总磷浓度为3.14mg/L、氨氮浓度为2.83mg/L、总氮浓度为25.2mg/L,监控池(东)中COD浓度为143mg/L、总磷浓度为9.5mg/L、氨氮浓度为9.96mg/L、总氮浓度为73.5mg/L。
该公司含铬废水沉淀池与车间排口之间、综合废水处理设施的三沉池与监控池之间均无任何废水处理工艺。综合废水处理设施的监控池(西)有自来水管接入,打开废水处理车间南侧自来水阀门,通入监控池的水管有水流出。执法人员调阅视频监控发现,4月11日上午8:39-8:53期间,有工人利用水管往含铬废水车间排口通入自来水。为进一步调查,执法人员通过视频监控回溯调查该公司自动监测设施运行操作情况,发现4月以来,该公司工人在排水期间频繁进入自动监测设备站房对设备、采样管路进行操作,存在插瓶做样、篡改参数、稀释供样器内水样等环境违法行为。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三项、第七项的解释,认定该行为严重污染环境,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案例二:某包装公司不正常运行自动监测设备案
(一)案情简介
根据污染源在线平台预警,某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6月27日对该公司总磷在线超标情况进行现场核查,检查时该公司正常生产。根据平台历史数据,该公司6月22日22时总磷小时排放浓度为11.50mg/L,6月22日23时至6月23日6时总磷小时排放浓度为恒定值16.01mg/L,6月23日7时总磷小时排放浓度10.76mg/L。经调阅数采仪数据,6月22日21时至6月23日7时排水期间仅有一组采样数据(总磷16.01mg/L、COD153.1mg/L),在线监测设备未能正常采样。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之规定,某局依法予以立案查处并处罚款。
环境监测数据是环境监测的生命线。准确、真实的环境监测数据是客观评价环境质量状况、反映污染治理成效、实施环境管理与决策的基本依据。我国《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以及《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都明确规定了排污单位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保证正常运行和负责自动监测数据真实准确的主体责任。对于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等违法行为,也都明确规定了处罚措施。
在该类案件的查办过程中,各地应通过“线上搜寻”和“线下取证”,查找自动监控数据异常原因,分析可能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及时深入现场调查并固定证据,严厉打击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给有关企业敲响警钟,敦促其引以为鉴、知法守法、诚信经营,切莫“铤而走险”“心存侥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