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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州生态环境局德钦分局)

索引号
MB0T890131/202300402
文  号
来 源
州生态环境局德钦分局
公开日期
2023-05-27
【以案释法】无证+酒驾,保险公司赔不赔?
发布时间:2023-05-27 16:05     浏览次数: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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胆大!!一男子无证饮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车辆损失无证+酒驾肇事保险公司到底赔不赔?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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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简介      

2021年11月,被告甲某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行至文山某路段时,与第三人乙某驾驶的小型轿车(车辆登记所有人为原告丙某)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甲某饮酒后,且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是造成此事故的根本原因,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乙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丙某因维修小型轿车产生修理费7800元。甲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在被告A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时,在保险期限内。丙某多次要求甲某承担赔偿责任,甲某拒不支付,故丙某将甲某、A保险公司一起诉至文山市法院。

法院审理    

  文山市法院经审理认为,甲某驾驶二轮摩托车与乙某驾驶的丙某所有的小型轿车相撞,甲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规定。本案中,丙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理应先由承保甲某二轮摩托车的A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但因发生此事故的根本原因系甲某饮酒后,且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二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丙某主张的交通事故造成的小型轿车修理费,属财产损失,而非人身损害产生的损失,A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丙某7800元的修理费,应直接由甲某承担。故判决甲某赔偿丙某车辆修理费7800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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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千万条,遵纪守法第一条。法官提醒广大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切莫抱有侥幸心理,发生事故追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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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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