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诉云南泽昌钛业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云南泽昌钛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昌钛业)系从事钛白粉生产、销售的民营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废酸浓缩工序产生的滤渣,成分为硫酸亚铁及污水处理站污泥,成分为硫酸钙。2011年至2017年期间,泽昌钛业因未批先建案涉渣库、堆场不采取任何防护措施致使被雨水冲刷的硫酸亚铁渗滤液向外排放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等问题,多次被当地环保部门进行行政处罚。
关于地表水,渗滤液外泄后,曹溪哨老鼠田箐沟在4月18日至21日期间受到污染,特征污染指标酸碱度持续超标,采取封堵措施后,酸碱度在自然稀释下逐渐回升,至4月22日恢复达标。龙纳河上段(曹溪哨老鼠田箐汇入点下游)在4月18日受到污染,特征污染指标酸碱度超标,至4月19日恢复正常。龙纳河下段受到污染,特征污染指标酸碱度在4月21日超标,至4月22日恢复达标;关于地下水,《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案涉渣库渗滤液积液长期滞留,已对地下水造成一定累积性影响,但由于以上影响是案涉渣库长期堆存废渣所致,不认为是此次渗滤液外泄独立造成。鉴于评估委托事项为渗滤液外泄造成的环境污染损害,故未将地下水损害及损害数额纳入评估量化;关于土壤未发现渗滤液外泄对案涉渣库下游土壤环境造成污染。
昆明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中心在评估生态环境损害时采取了“虚拟治理成本法”计算,最终认定,泽昌钛业此次酸性渗滤液外泄造成的环境污染损害数额总计53.2162万元。其中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30.87万元、应急处置费用为10.9362万元、财产损失为11.41万元。后,2017年12月14日,昆明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中心出具《补充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经补充评估后调整,渗滤液外泄造成环境污染损害数额总计为44.5214万元,其中应急处置费用为12.3862万元,财产损失为9.0334万元,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23.1018万元。
【裁判结果】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泽昌钛业违规修建案涉渣库、违规堆存硫酸亚铁废渣、未妥善处置酸性渗滤液,导致其外泄河道,造成案涉渣库下游水生态环境污染,损害了生态环境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应承担相应环境侵权责任。
鉴于污染源在向下游扩散的同时,还破坏了地区水生态系统的原有平衡。按照环境损害全面修复的原则,泽昌钛业仍应为此承担替代修复责任,综合考虑污染物的性质、生态环境恢复的难易程度、为避免污染物扩散、降低污染物浓度本应支出的费用以及泽昌钛业屡受行政处罚等因素,酌情确定替代修复费用为10万元。
除支付替代修复费用之外,泽昌钛业还应妥善处置引发环境污染的源头,即违规修建的案涉渣库。具体而言,泽昌钛业还应负担以下义务1.在闭库后5年内,严格依照《泽昌钛业大白皮箐渣库闭库方案》中对植被修复和主态景观恢复的具体要求,对补种后的植被进行持续有效地养护,并向法院作定期报告。在养护期内,泽昌钛业应保证补种植被成活率百分之百。如怠于履行对补种植被的养护,将委托其他主体代其履行,为此支出的费用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的监测、监管费用,由泽昌钛业予以支付;2.在闭库后的5年内,定期对地下水进行检测,及时排查环境污染隐患,全面了解和掌握案涉渣库地下水质情况。具体检测由泽昌钛业出资,委托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于每年旱季(1月)雨季(8月)各检测一次案涉渣库的上、下游地下监测水井,检测指标应包括酸碱度(PH)和铁(Fe)。泽昌钛业应定期将检测结果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法院。如怠于履行检测义务,法院将委托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代其履行,为此支出的费用同样属于监管、监测费用,由泽昌钛业予以支付。
对于绿发会诉请泽昌钛业承担案涉渣库污染区域从被污染开始到修复完成期间的生态功能损失费,除重要参考《补充司法鉴定意见书》外,在综合考虑案件环境污染情节、违法程度、泽昌钛业生产经营情况、污染发生后的整改行为、污染环境的范围和程度以及泽昌钛业还需支付的替代修复费用等因素基础上,酌情确定泽昌钛业应赔偿的服务功能损失为20万元。
责令泽昌钛业通过本地媒体向公众赔礼道歉。
对绿发会为维权支出的律师费及其他合理费用,酌情支持5万元。
本案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后予以维持。
【典型意义】
本案通过司法判决在最大限度上保障了受损环境的修复,明确了监督职责,为后期环境修复监管提供有力司法保障作出了积极的尝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