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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州生态环境局德钦分局)

索引号
MB0T890131/202100214
文  号
来 源
州生态环境局德钦分局
公开日期
2021-11-29
普及法律常识、弘扬法治精神、提升法治意识、构建法治社会
发布时间:2021-11-29 10:27     浏览次数:1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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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攀枝花某钒钛有限公司利用伪造监测数据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一、案情简介

2018年12月1日13时40分,四川省攀枝花市米易县生态环境局接到米易县垭口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反映,称“攀枝花某钒钛有限公司外排的废水发黄,泡沫多,且气味难闻”。米易县环境监察执法大队和米易县环境监测站立即赶赴现场对该公司总排口的废水进行采样,随后到公司内检查,发现该公司将COD、总磷在线监测设备的采样管与实际生产废水的采样管断开,并插入在线监测设备后方塑料瓶中,利用塑料瓶中稀释过的生产废水作为在线监测设备的监测水样。根据米易县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显示,该公司总排口废水多项监测因子超标,其中氨氮超标381倍。

二、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米易县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下达了《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对该公司排放污染物的设施、设备进行了查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对该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82万元,对该公司利用伪造监测数据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14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将该案件移送至公安部门。

三、案件启示

(一)借助网格管理,锁定违法线索。

该案件由企业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巡查发现线索,米易县生态环境局及时跟进,并对案件深入调查,是该县首起“利用伪造监测数据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网格化”监管模式功不可没。

(二)依托测管协同,确保案件质量。

该案件的办理,除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外,监测人员及时采集样品,对案件的定性也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执法和监测的协同配合,使得证据链得以延续和完整,保障了案件办理的准确性、高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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