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10日、6月16日,德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4份,涉及经营主体3户。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德钦县升平镇风源蔬菜水果摊 :“菜豆”、“黄瓜”
(一)抽检基本信息。2025年5月20日在德钦县升平镇风源蔬菜水果摊进行抽样检测的“菜豆”、“黄瓜”,经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抽样检验,结果判定抽检的农产品“菜豆”灭蝇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根据检验报告(№: SC10103250105288JD1)得出该批次的“黄瓜”,乙螨唑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德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自2025年6月10日收到不合格报告后于2025年6月16日将不合格报告送达德钦县升平镇风源蔬菜水果摊,并对该店实施现场检查。该被抽检批次“菜豆”是2025年5月18日店家从李会明处购进,为本地种植。共购进约10斤,进价4元/斤,售价6元/斤。“黄瓜”是从大理农副产品配送中心进的货,共购进约20斤,进价1.8元/斤,售价6元/斤。在检验报告送达时,该批次不合格“菜豆”、“黄瓜”已全部售出。而由于时间跨度较长且购买者多为散户,因此未能召回该批次已售卖的“菜豆”、“黄瓜”。
(三)原因排查情况。经调查,该抽检批次“菜豆”、“黄瓜”的不合格项为“灭蝇胺项目”“乙螨唑项目”均属于农残超标,商家自进货后按照“菜豆”、“黄瓜”的贮存条件储存并销售,期间未喷洒过保鲜剂和农药且该批次抽检的“菜豆”、“黄瓜”抽检日期离进货日期相近,因此应该是种植环节农药使用把控不严导致的。
(四)整改情况。自收到检验不合格报告后,德钦县升平镇风源蔬菜水果摊①.规范进货渠道。进货时按照要求取得当地农业农村局和市场监督管理局所推行的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明;②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购进食品后认真填写进货台账、做好进货索票工作,并将购进票据和随货的合格证明等进行留存。
(五)核查处置情况。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不合格产品“菜豆”和“黄瓜”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1.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2.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3.认错改正态度好。依据《云南省市场监管减轻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项:“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之规定,属于可以依法减轻处罚的情形,因此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80元;2.对当事人处以人民币1000元的罚款。上述共计:人民币1180元。
二、德钦县升平镇德蓉蔬菜摊:山药
(一)抽检基本信息。2025年5月20日在德钦县升平镇德蓉蔬菜摊进行抽样检测的“山药”,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抽样检验,结果判定抽检的农产品““山药”,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德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自2025年6月16日收到不合格报告后于2025年6月23日将不合格报告送达德钦县升平镇德蓉蔬菜摊,并对该店实施现场检查。该抽检批次的“山药”是2025年5月16日店家通过李泽元从大理市蔬菜批发市场购进,当时共购进10Kg,进价为7.3元/kg,售价为16元/kg;该批次“山药”在送达检验报告时抽检后剩余已全部售出,违法所得为160元。而由于时间跨度较长且购买者多为散户,因此未能召回该批次已售卖的“山药”。
(三)原因排查情况。经调查,该抽检批次“山药”不合格项“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属于农残超标,商家自进货后按照“山药”的贮存条件储存并销售,期间未喷洒过保鲜剂和农药且该批次抽检的“山药”抽检日期离进货日期相近,因此应该是种植环节农药使用把控不严导致的。
(四)整改情况。自收到检验不合格报告后,德钦县升平镇德蓉蔬菜摊①.规范进货渠道。进货时按照要求取得当地农业农村局和市场监督管理局所推行的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明;②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购进食品后认真填写进货台账、做好进货索票工作,并将购进票据和随货的合格证明等进行留存。
(五)核查处置情况。当事人经营不合格产品“山药”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鉴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1.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2.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3.认错改正态度好。依据《云南省市场监管减轻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项:“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之规定,属于可以依法减轻处罚的情形,因此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现拟对当事人做出以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60元;2.对当事人处以人民币1000元的罚款。上述共计:人民币1160元。
三、德钦县升平镇伟成零售部:鸡蛋
(一)抽检基本信息。2025年5月22日在德钦县升平镇伟成零售部进行抽样检测的“鸡蛋”,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抽样检验,结果判定抽检的农产品“鸡蛋”,甲氧苄啶、磺胺类(总量)项目不符合 GB 3165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德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自2025年6月16日收到不合格报告后于2025年6月23日将不合格报告送达德钦县升平镇伟成零售部,并对该店实施现场检查。该抽检批次的鸡蛋是2025年5月21日店家从大理市凤仪镇永兰养鸡场(92532901MA6LXF2195)购进,当时共购进5件(12把/件),进价为152元/件,售价为16元/把;该批次“鸡蛋”在送达检验报告时抽检后剩余已全部售出,违法所得为960元。而由于时间跨度较长且购买者多为散户,因此未能召回该批次已售卖的“ 鸡蛋”。
(三)原因排查情况。经调查,该抽检批次““鸡蛋”,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抽样检验,结果判定抽检的农产品“鸡蛋”,甲氧苄啶、磺胺类(总量)项目属于兽残超标,商家自进货后按照“鸡蛋”的贮存条件储存并销售,期间未进行加工,且该批次抽检的“鸡蛋”抽检日期离进货日期相近,因此应该是养殖环节兽药使用把控不严导致的。
(四)整改情况。自收到检验不合格报告后,德钦县升平镇伟成零售部①.规范进货渠道。进货时按照要求取得当地农业农村局和市场监督管理局所推行的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明;②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购进食品后认真填写进货台账、做好进货索票工作,并将购进票据和随货的合格证明等进行留存。
(五)核查处置情况。当事人经营不合格产品“鸡蛋”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1.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2.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3.认错改正态度好。依据《云南省市场监管减轻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项:“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之规定,属于可以依法减轻处罚的情形,因此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现拟对当事人做出以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960元;2.对当事人处以人民币1000元的罚款。上述共计:人民币1960元。